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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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 许可应提交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将于年月日起施行。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

2、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4、分公

3、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2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2、房地产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4、户外广告的行

4、政许可;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8、食品广告发布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

5、料。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 (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 (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3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 (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

6、件。 (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7、。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

8、)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4产权证复印件)。 (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

9、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 (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

10、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

11、本)。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5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

12、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 (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 (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13)公

13、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 (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

14、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 (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6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

15、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 (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

16、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 (6)董事7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 (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 (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 (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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