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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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再审视作为法学家的边沁摘要本文分析了边沁的法律思想以及他在西方法学中的地位,指出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是西方法律学说的主导性原则之一。他的立法理论和法律改革活动开创了法律功利主义的先河,他的一般法理学实际上是分析法学的起点。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改革,经典编纂,分析法学一、法律的功利主义原则在边沁之前,法律的原则和标准以正义、自由和理性为主导,这种传统从柏拉图到黑格尔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这个传统我们有时称之为自然法的理论。边沁功利主义的提出,并将这个原则溶入法律科学之中,应该说在法律的思想中有着革命性的意义,意味着法律指导思想从追求价值和理想,转移到产业革命后追求实际的效果,也意味着法律思想

2、从传统的正义观走到现代实证观。就边沁自己而言,他反对自然法学的空洞和说教,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概念只是一种修辞学的胡闹。自然法是抽象的不可捉摸的,而功利的数学计算在理论上是可以运算的。从此以后,法学作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开始产生,边沁及其他的功利主义就是这个开端的起点。功利主义是与 19 世纪边沁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功利的思想源远流长,德谟克里特宣扬过快乐主义,伊壁鸠鲁学派认定快乐是最高的善,而培根开辟了近代快乐主义的时代,1斯宾诺莎说,人性的一条普遍的规律是“人人是会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2休谟则把功利视为人类的社会本能,3而贝卡利亚的 论犯罪和惩罚则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有着直接的影响

3、,他认为制定法律的人“只考虑一个目的,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如果人生的善与恶可以用一种数学方式来表达的话,那么良好的立法就是引导人们获得最大幸福和最小痛苦的艺术”。2他说快乐和痛苦是有知觉动物行为的唯一源泉。惩罚只是预防性的,而且只有当它引起的害处大于犯罪所得到的好处的时候,才能够生效。惩罚制度的设立要使得罪犯所感悟的痛苦最小,而使其他人受到的影响最大。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就要求处理好“罪”与“罚”的关系。4贝卡利亚的思想直接影响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边沁说, “我记得非常清楚,最初我是从贝卡利亚论犯罪与惩罚那篇小论文中得到这一原理(计算快乐与幸福的原理)的第一个提示的。由于这个原理,数

4、学计算的精确性、清晰性和肯定性才第一次引入道德领域。这一领域,就其自身性质来说,一旦弄清之后它和物理学同样无可争辩地可以具有这些性质。 ”5他加以改造和发挥,创立了完整的功利主义学说,并将这一学说运用于法学之中。边沁认为,正象自然界有其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断定,人类受制于“苦”与“乐”的统治,6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给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是“避苦求乐”,也就是功利主义原则。正是“避苦求乐”的本能支配着人类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他认为,应当根据行为本身所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

5、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7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福患、痛苦、恶或不幸。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特定的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关注社会的幸福。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对于苦乐的判断,必须根据功利的逻辑来决断,也就是要根据痛苦和快乐的数学计算原3理来判断,以增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把苦减少到最小限度

6、。他说, “一切行动的共同目标就是幸福。任何行动中导向幸福的趋向性我们称之为它的功利;而其中的背离的倾向则称之为祸害。因此,我们便把功利视为一种原则”。8在他之后,这种功利主义直接地影响到了奥斯丁的分析法学,间接地影响到了耶林的利益法学,也在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社会法学原则中表现出来,直至在经济分析法学“成本效益”的代数公式中,我们同样可以看到边沁的影子。法律中的功利主义原则实际上成为法律的主导原则之一,其在法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亚于公平正义对西方法律的影响。二、功利主义的立法学原理边沁把功利原则应用立法,提出了他著名的功利主义立法理论。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法

7、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福利。 “法律的理由,简单地说,就是它所规定的行为方式的好处,或者是它所禁止的行为方式的祸害。这种祸害或好处如果是真的,就必然会以痛苦和快乐的某种形式表现出来。 ”9边沁一生用了大部分的精力和时间从事立法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改革的工作。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这四项既是贤明政府的目标,也是立法的出发点和目标。法律的任务在于促使这四项目标的实现。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

8、安全”。10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 “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它特别需要法律的保障。 “虽然没有直接关于安全的法律。但是可以想象的是没有人会忽视它。不过,没有安全的法律,有关生存的法律是无用的。 ”11在4个人的安全范围内,个人财产的安全是最基本的,没有财产安全,人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挫折,就会妨碍社会的进步。安全乃生命的基础,是人类幸福的首要条件,而人的自然感情对此无能为力,只有由法律保护才能达到。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因为人们感受苦与乐的感觉是平等的,苦与乐没有

9、高下之分。这种平等在法律上就表现为公正不偏和同罪同罚;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边沁认为这种平等是不存在的,因为财产上的不平等乃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平均财产只会侵犯安全,结果是破坏财产。安全同平等相比,安全是第一位的,平等是第二位的。如果两者发生矛盾时,平等要服从安全。法律不关心生存的问题,法律所做的是通过奖赏和惩罚来启动动机,是人们寻求生存的机会。法律也不直接促进富裕,同样也是通过苦与乐的机制使人们追求财富。12在边沁之前,有两个人专门研究过立法的理论,一个是孟德斯鸠,一个是贝卡利亚。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揭示出法律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得出了法律应该与一个国家的政体、自然条件和风俗

10、习惯相适应,而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惩罚中,提出了良好的立法应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应该说,边沁正是在孟德斯鸠和贝卡利亚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系统完整的立法理论,并在法律史上留下了功利主义立法论的宝贵遗产。边沁反对孟德斯鸠立法理论的历史主义倾向,他相信逻辑的力量。他说,在盂德斯鸠之前,为一个遥远国家立法并不是一个复杂的事情,但是在孟德斯鸠之后,所要求阅读的文献大量增加了,我们不能够指望可以弄清一个国家所有法律、风俗和习惯。他评论道, “立法这门科学虽然进步很少,但是却比读盂德斯鸠的著作时所得到的印象要简单得多,功利原则使所有的推理归宗于一,关于具体安排的推5理,都不外是功利观点的推演而已”。

11、13他批评孟德斯鸠,说他开始的时候象一个个检察官,但是在他得出结论之前,他却忘了他的职责,放下检察官当起了考古学家。他说孟德斯鸠对许多他不熟悉的制度表现得过于武断和凭空想象。对贝卡利亚,一方面他继承了他功利的立法原则,而对他未能详细论证的原理予以推演,而且贝卡利亚主要局限在刑法,而边沁则把他的视野扩展到所有的法律。在具体贯彻功利主义立法原则上,边沁对苦与乐的计算煞费苦心。他认定,人类行动的动机是功利,功利的本质在于苦与乐的比例,因此一个成功的立法者就要从苦与乐的比例出发,探求启动人们行为的激励机制,最大程度地追求多数人的幸福。为此,他细分了十四种快乐和十二种痛苦,分析了影响人们苦乐感觉的三十二

12、种因素,以及计算人们苦与乐数值的步骤和方法。14这种立法者对人们苦与乐的计算方法,被后人称之为苦乐的微积分,成为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学原则的代名词。三、法律改革与法典编纂英国是一个判例制的国家,它缺少明确性和完整性,而这对欣赏逻辑和明确性的边沁而言,这就是个缺点,就有改革的必要。再者,边沁之前的英国法理学,还是以自然法和理性的法学为主导,而边沁的功利主义天生就是这种理论的对立面,因此他要改革法律,这种改革不仅是立法原则的改革,而且也是法律形式的改革。他呼吁要改变那种不成文法、习惯法和判例法的形式,就要制定成文法和编纂法典。早在牛津大学读书期间,边沁就得出了英国大学教育的必然结果只是虚伪和谎言的结论

13、;他在大学里不愉快的经历,使他对现有制度充满了漠视和鄙视,对可能的改革充满了信心。他 13 岁在牛津大学听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课,他自己说就发现了这位权威的荒谬之处。28 岁的第一著作政府片论,就是攻击布莱克斯6通的英国法律诠释。1789 年,边沁发表了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是他的成名作。那个时候,法国正在革命,许多制度有待于建立,这也为边沁实现其改革方案燃起了希望。他通过朋友向法国的同行抄送了自己的几部著作,而且还向国民议会提出建立模范监狱和济贫院的计划,并表示愿意亲自帮助创办和管理而不收取报酬。法国方面授予他荣誉公民的资格,但是没有任何实质的结果。在英国,他设计了模范监狱的“环视房”,最大

14、的特点是坐在中央的人可以看到房间的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犯人。开始的时候,这一计划很受欢迎。 1792 年议会曾经讨论过,1794 年议会批准了一项法律,要按照边沁的设计建立一所监狱。后来也被中断,边沁得到了经济的补偿,但却倍感失望。那时,边沁已经在欧美具有了极大的名声,俄国的官方人物,法国、西班牙和葡萄牙的自由主义者,以及南北美洲的人士,都对他表示仰慕。沙皇曾邀请他为俄罗斯修改法典,他也向希腊起义者写信攻击君主制度。到晚年,他合伙帮助欧文创立空想社会主义新村,也接受有位勋爵的邀请答应起草一份刑法草案。他支持激进派反对辉格党的议会改革方案,他成为激进派的先知。他对英国诉讼程序和判例法不分皂白地攻击,

15、称英国宪法不过是块遮羞布,称 1688 年英国革命只是暴力之上的腐化。他认为法官造法是故意剥夺立法权,篡夺的目的是满足律师的贪婪与野心。他发明了一套新的法律词汇,比如“减少到最低限度”、 “法典编纂”和“国际”。151811 年,他给美国总统写信,表示愿意为美国编纂法典;1815 年,他给俄国沙皇写信,表示愿意为俄国编制法典;1815 年,他向世界一切崇尚自由的国家呼吁编纂法典。一般而言,英国法律改革在边沁活着的时候,并没有取得什么成效,但是在他死后,英国一系列的改革都受到了边沁的影响,其中,比较大的改革有 1832 年英国法律改革草案的实施,刑法和监狱的改良,济贫法的变更和卫生法的订立。16

16、7边沁以为,法律未能够以法典的形式表达出来,就不是完整的。因此,他鼓吹要编纂法典。他认为,一部法典必须满足以下四种条件。第一,它必须是完整的。即:必须以充分的方式提出整个的法律,以致无须用注释与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第二,它必须是普遍的。在叙述其中所包含的法规时,在每一点上都必须是有可能做到的最大普遍性。第三,这些法则必须用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第四,在叙述这些法则的时候,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它要求简洁准确,也就是要以简短的条文表述全部法律的内容,法律术语,内涵要统一,要准确,不能相互矛盾和摸棱两可。如此完美的法典,具有双重的意义。首先,在法律研究方面,一旦这样的法典确立下来,那么一个普通的人都可以象律师一样来理解法律。其次,在法律执行方面,如此完美的法律可以使法律执行确定、迅速和简单化,根据法典,我们可以得到法律的全部知识。17边沁法典编纂的理论可以说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他那个时代,颁布一部法典是国王具有哲学思想的一个标志。普鲁士腓特列二世、奥地利的特雷西亚、俄罗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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