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

上传人:di****ng 文档编号:37926938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X 页数:2 大小:57.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5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上海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34218673420152015 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上海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常识之民法一上海事业单位考试(http:/ 的法律体系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调整私人生活的基本法律,深深地影 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民法是一门看似简单实则很难的理论体系。民法理论 主要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五部分。从实在法上说,民法这 一部分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 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称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

2、民共和 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 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 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即使国家参与某一民事关系,其与对方当事 人在民法上的地位也是平等的。(二)自愿和公平原则1.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可以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设立、 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不是绝对的,其不得违 背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公平原则,是指

3、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 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三)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按照价值规律的 要求进行等价交换,实现各自的利益。要注意的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且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财产移转也可以是不等价的或无偿的。上海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上海事业单位考试交流群:342186734(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信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双方当事人与社会之间 的利益平衡。(五)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民法是以权利为核心的法,当然要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基本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 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 用。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 行政权力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多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信息请关注:2121 世纪人才网世纪人才网 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上海事业单位招聘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