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江西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事业单位备考之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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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知识牢固,才能做题;然后配套练习,最后集中练习。而在学习理论之时,尤其注意法律规定和我们实际生活的区别。下面我们通过几道真题来看。例:刘某向孙某借款 1 万元,许诺 1 年后还款,并约定人死不赖账,三年半后,孙某向刘某讨债,那么( )。A.已过诉讼时效,刘某对该债务已失去所有权B.当事人约定抛弃时效利益,时效未过,法院应予以保护C.已过时效,刘某已取得所有权,原债权消灭D.若刘某自愿清偿,则不可以时效已过,孙某不当得利为由索还此题考查的是民法对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我国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应还债之日起计算。同时,最高法院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条:“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

3、,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再者,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过,胜诉权丧失,而实体权利仍存。可见,在本案中,孙某与刘某“人死不赖账”的约定是无效的,仍应适用两年诉讼时效。而孙某向刘某讨债时,已过诉讼时效保护期间,胜诉权消灭,但实际债权仍在。故本题答案为 D。这道题与现实中我们的常规思维不太一样,既然我们约定了人死不赖账为何不支持,那明明是我的钱,为什么我打官司法院会不管我?所以,我们必须学习法律知识,才能作对题目。再看一道。例:乙遭车祸昏迷在路上,甲途经发现后雇计程车将乙送往医院,并帮其支付医药费,在救助过程中,甲的名牌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

4、,同时乙的贵重手表遗落在事故地点,甲因疏忽而未能发现。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甲应赔偿乙手表遗失的损失B.乙应偿付甲雇用计程车的费用C.乙应偿付甲帮其支付的医药费D.乙应赔偿甲衣服不能使用的损失此题考查的是无因管理的知识点。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而对本人的事物进行了管理,从而产生债。本题中甲救助乙的行为即属于无因管理。根据理论,本人应偿还管理人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利息,也应对管理人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补偿。本题中甲雇用计程车费用、帮乙支付的医药费和甲的衣服因染有乙的血渍而不能使用都适用此项规定。另依民法理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未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管理义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向本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本题中乙手表的遗失是甲在其有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为对其进行救助造成的,甲对此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不应负赔偿责任。故本题答案为 A。这道题还好是道单选题,还可以通过排除进行选择,只是在生活中,由于现在的“扶不扶”等问题,会给我们的备考带来一定的迷惑性。所以总的来说,民法的知识点都是很贴近生活的,我们不难准备,但往往又因为太贴近生活而让我们迷惑。因而必须提起 100%的精力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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