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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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回顾与展望内容提要:伴随新中国前进的步伐,民事诉讼法学经过了五十年的发展历程。回顾过去,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中在立法、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各个方面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展望未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深化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及时总结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实践成就、推进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完善已成为我国新世纪民事诉讼法学的时代使命。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学/法学研究/回顾/展望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在立法上经过了 1982 年试行民事诉讼法和 1991年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两次制定法典的过程,在学术研究服务的经济基础背景上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社

2、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换,在学术理念上经历着突破“重实体、轻程序”、 “重刑轻民”的传统思维、建立法治社会诉讼程序应然的独立价值观的实践,在民事诉讼法学体系上正在完成从传统的注释民事诉讼法学到理论民事诉讼法学的转变;为了在本文的篇幅内对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五十年进行一个总结,我们以新中国民事诉讼立法阶段为线索,将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分为四个时期、并分别就各个时期的民事诉讼立法、理论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内容进行论述。一、 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回顾(一)第一个时期(1949 年1957 年)1 .立法概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全面展开。在民事诉讼法制建设方面,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于 1

3、950 年 12 月 31 日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2程序试行通则(草案),准备以此通则来指导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这部通则,是新中国第一部诉讼法草案,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开端。由于该草案,集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于一体,加之其所设置的诉讼程序具有诸多不足之处,故其未能获得通过。但这部通则所确定的一些内容与体例,在此后的一系列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均有一定体现。1951 年 9 月 3 日,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些法规,确定了公开审判、巡回审判、陪审制等审判原则和制度,

4、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提出了要求。1952年,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行了组织整顿、思想整顿和作风整顿,批判了旧法观点和旧司法作风,纯洁了司法队伍。1953 年 4 月,在全国第二届司法会议上通过了第二届全国司法会议决议,这个决议的内容有不少是关于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的,比如,决议要求一审法院应建立陪审制,在县级法院普遍建立巡回法庭,等等。1954 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宪法,同时还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些法律对民事诉讼的原则和制度又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1956 年 10 月,最高人民法院总结了中华人民

5、共和国成立以来民事审判经验,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个总结,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民事审判程序,它对纠正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错误,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个总结包括七个部分的内容,即案件的接受、审理案件前的准备工作、审理、裁判、上诉、再审、执行等。这些内容,都是民事诉讼中最主要的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总结还为最高法院 1957 年制定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提供了材料。3这个总结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对诉讼管辖作出规定,这个缺陷在 1957 年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的制定中也没能得到补正。这说明,这个时期我国民事法制建设虽然已经逐步开展建立起来,但还不够全

6、面。2 .法学研究这一时期是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初步建立时期,民事诉讼研究主要是翻译、介绍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如借鉴、学习苏联的民事审判制度与理论,阿布拉莫夫著苏维埃民事诉讼。A?M 克里曼原著、由马绍春、王明毅、陈逸云翻译的苏维埃民事诉讼中证据理论的基本问题,1958 年出版的 M?A 顾尔维奇著的诉权等。从 1955 年 7 月到 1958 年下半年,各政法院系开始开设民事诉讼课程,编写民事诉讼教材,如中国人民大学编印了中国民事诉讼讲义作为教材,其它很多院校翻印了这本书。研究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文章也陆续问世。它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已经开始。3 .人才培养新中国建立初期便着手改造旧的法

7、学教育和建立人民所需要的法学教育。新中国成立时,旧中国留下的高等院校有 63 所设置法律,3 个专修科和 12 个政治、法律、社会学研究所。其中有 31 所学校是私立或外国教会学校。1中央教育部在 1952 年、1953 年借鉴原苏联的经验,在全国进行了两次院系调整,改革旧的高等法学教育。经过两次调整,除了武汉大学法律系经过教学改革予以保留外,其他旧有的政法院系全部调整。全国普通高等政法系科只保留 4 个,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学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司法专修科。新设法律专门学院 4 所,即西南政法学院、北京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其中,西南政法学院(现为西

8、南政法大学)校址座落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风景秀丽的歌乐山下,该院是在 1953 年院系调整时以西南人民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将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贵州大学、云南大学的政治系、法律系以及重庆4财经学院的法律系合并而成,于同年 9 月 20 日正式建校。新中国建立初期,由于缺少法学教育经验,政法院系的教学计划是根据解放区干部训练的经验,并参照原苏联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制定的。各高等法律院校虽然开设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但学生们所使用的教材却是未经任何改编而直接从原苏联照搬过来的,不过是俄文教材的中文译本而已。课堂上所讲授的绝大部分内容是原苏联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较少涉及我国民事审判实践,没有形成完整的

9、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体系。(二)第二个时期(1957 年1966 年)1.立法概况1957 年下半年开始, “左”的思潮在全国开始泛滥,对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也有极大影响,刚刚起步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从此处于停滞状态,某些方面还有倒退。表现之一是 1957 年最高人民法院草拟的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没能通过,已经在全国印发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总结也没得到认真的执行。在“左”倾思潮的影响下,诸如“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法院独立审判”等原则,也被作为资产阶级法律观点予以批判;按程序办案被视为刁难群众的框框,是在搞“繁琐哲学”;以“破陈规,改旧革新”为旗号的做法冲击了

10、民事诉讼制度建设。法冶国家的建设是很困难的。整个社会没有将自己的行为与法律相对比的习惯,即使制订公布的少数法律,也束之高阁,红头文件和领导的讲话成为办事的准则。1962 年,全国重新抓司法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全国法院系统中对人民法庭的工作进行整顿。1963 年,第一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工作方针;1964 年,民事审判工作的方针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方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5民事审判工作方针,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制建设又露出了一线生机。2.学术研究随着 1957 年“反右”运动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学术禁区重重

11、,学者们不能也无法从事理论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根本上处于停滞的状态。因为在法律虚无主义盛行的时期,人们不仅不能自由去研究问题,而且教师们上讲台的讲稿还得层层审查。3.人才培养1958 年“大跃进”时期,提出“教学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由于“左”的思想影响,采取了一些极端作法,如把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订为“普通劳动者”,实行半工半读,强调“干”中学,大大削减专业课程。在1958-1966 年大专院校中完全取消了民事诉讼法课程,有的只在婚姻法中讲婚姻诉讼、人民调解和爱国公约,因此,民事诉讼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处于停滞状态。(三)第三个时期(1966 年1977 年)19

12、66 年下半年,一场席卷全国的社会大动乱开始了,在此后的十年间,国家的法制建设遭到了极大破坏,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难以幸免。从 1966 年到 1976 年 10 月,由于“文化大革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不仅仅被停止,而且由于政法院系被撤销,专家学者遭迫害,当时仅有的几家法学刊物如政法研究、 政治译丛、 法学等亦在创刊不久之后便被迫停刊。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很不完备的民事诉讼理论研究体系被彻底破坏。在 1966-1976 年期间,由于政法院系被撤销,民事诉讼课程教学以及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被完全破坏。(四)第四个时期(1978 年至今)在这一时期,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可以分为 1978 年1982 年恢

13、复和初步发展阶6段、198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991 年 4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阶段、1991 年 4 月 9 日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三个阶段。1.19781982 年的恢复和初步发展阶段(1) 立法概况1978 年 12 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这标志着国家的法制建设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阶段。国家立法部门积极地着手和加紧进行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民事诉讼法制建设也列入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议程。为了适应当时民事审判的需要,在国家制定和颁布民事诉讼法典以前,最高人民法院于 1979 年 2

14、 月 2 日印发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这个规定的基本精神与 1956 年最高法院印发的总结的基本精神相同,只是在具体内容上作了一些补充。应当指出的是,这个规定对案件的管辖作了规定,从而弥补了 1956 年总结的不足。1979 年 6 月,全国人大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1979 年 9 月,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开始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典草案几经讨论修改,至 1982 年通过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试行),并于 1982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国试行。(2) 法学研究从 1978 年 10 月到 1982 年 3

15、 月民事诉讼法颁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恢复并初步发展时期。一些政法学院、大学法律系复办,陆续开设民事诉讼法学课程,并撰写了一些民事诉讼法讲义。此期间民事诉讼理论研究零星散碎,文章不多。主要的著述是 1981 年 4 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唐德华著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 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写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为了适应民事诉讼法学教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7究室民诉组与北京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民诉组合编了一套民事诉讼法参考资料,共计三辑七个分册,由法律出版社于 1981 年 8 月精装出版(内部发行),它的编辑与出版、发行为此后我国民事诉讼法学

16、的研究工作奠定了一个较好的资料基础。由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教学案例、民事诉讼参考资料,并翻印克林曼著的苏维埃民事诉讼及顾尔维奇著的诉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编印的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资料(上)、 (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资料汇编,均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它们对于各该单位乃至全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的辅助作用。在学术观点方面,首先,论证了制订民事诉讼法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其次,研究阐述了民事诉讼法的结构和体系,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再次,对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和立法根据作了准确的把握。第四,对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进行了研究。第五,在诉讼主体方面,对建立第三人制度和诉讼代理制度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第六,还对诉讼中一些实际问题作探讨,如主管和管辖;反诉、简易程序、涉外程序问题等。(3) 人才培养在 19781982 年的恢复与发展阶段。随着高考制度的恢复,自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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