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文化考察之“神明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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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南民族文化考察之“神明裁判”关键词: 神明裁判/巫术内容提要: 神明裁判是古代社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本文通过对西方神明裁判的介绍,着重叙述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神明裁判。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其独特的神明裁判程序。试图对其中包含的古老的法的价值趋向有所探究。一 概述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7.)此一段论述精辟的阐释了一切法包括国家制定法和民间习惯法,

2、历史中的法和现行的法的被产生、被认可与运用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因素。神明裁判作为民间习惯法中的一朵瑰丽的奇葩,也正是上面提到的许多因素的综合作用的结果。神明裁判又简称神判或神裁,它是指在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当证据不足、清浊难分之时,而把纠纷的处理诉诸一种当事人都认为是正义源泉的超自然的神的意志力,使嫌疑人或当事人双方处于一种现实的或潜在的危险状态之中,并进而以他是否受神意的眷顾而安然无恙作为其有罪无罪的检验标准的一种裁判方法。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初期,世界上任何一个有文字记载的社会都有关于神明裁判的记录。 圣经?旧约中记载有古代以色列人以苦水试验妻子贞操,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则把被怀疑有通奸行为的女子

3、抛入水中以其浮沉来判定她是否贞洁,2古代印度摩奴法典的补充文本那罗陀法典第 102 条中规定了火审法、水审法、秤审法、毒审法、圣水审法等八种神明裁判的方法,古代希腊常常使受怀疑者浮在海上或从高岩跃下的习惯,毒剂是非洲 Ashanti 人常用的一种方法,Ju Ju 人则使嫌疑犯在充满着蛇和鳄鱼的池里游过去,苏门答腊人以一握生米或面粉令人吞咽,Borneo 人有斗鸡斩猿的惯例,古代埃及把嫌疑犯拉到神庙,在神灵面前祷告以定罪之有无,古代日本和古代日耳曼有铁火判、捞沸判的记载。古代罗马的占卜则发展的极为完备。古代中国自然也不能例外,单单从中国文字“法”的古体字“灋”的结构即可见一斑。关于灋的解释,最权

4、威的莫过于东汉时许慎的说文解字: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法,今文省。就此一点,比较公认的说法就是在上古时期,舜为天子之时,命皋陶为士主治刑狱,在遇到有疑难或事实不清难以决断的案件时,则请出独角兽獬豸作裁判,有罪者触之,无罪者则不触。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对世界各地历史上出现的有记载的神明裁判作了一个理论的归纳,他以在神明裁判过程中具体手段的适用是仅对于嫌疑犯还是双方两造均需承受而将神明裁判分为单单神裁法与对审神裁法两种,其具体分类如下:单单神裁法:1、水审:热汤审:被判者以手试热汤,以手是否受伤判罪之有无;冷水审:置被判者于水中,依沉浮状况定罪之有无。2、火审:燃火审

5、使被判者突入其手于燃火或步行其中,以伤之有无定罪之有无;铁火审:手之铁火审、足之铁火审、舌之铁火审。33、食审:印度米审?英国科斯列德 .4、毒审:予毒物与被判者,依中毒与否定罪之有无。5、触审:使嫌疑者接触某物,以人或物所现之变化定罪之有无。对审神裁法:1、斗审2、十字架审?中世纪基督教国家3、戫首审?台湾蕃族4、等火审?普尔麻5、盐审?婆罗洲6、贝审?婆罗洲7、针审?菲律宾土蛮(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2,15-17.)从上述诸多的列举,我们大概可以看出,神明裁判作为一种司法手段,它完全是一种原始宗教活动以其对人们的精神灵魂的控制力量,以人们对不可知的

6、自然力的恐惧心里介入并占有了司法活动,它是以人们公认的神灵的力量来作为罪与非罪的裁判者以及惩罚的执行者,神灵及其无上权威的存在是神明裁判得以有效运转的首要前提。可见,神明裁判如果要得以成功运用需要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41、证据不足,清浊难分的疑难纠纷;只有事件的情况超出了人们的正常的认知范围和知识结构,使人们处于一种无助的境地,彼时,他们以他们现有的知识无法得出合乎人心的判决和结果,于是人们就诉诸于一种超越人力的外界的力量来作评判;2、要有一个主宰世界的神灵;这个神灵是无所不有、无所不能、无所不在的,它必须是喜欢正直无罪者,而对于侵犯神明及邪恶的人深恶痛绝。正如前文所述,这才是神明裁判的基石,

7、这也就是说人们必须认为做了不该做的事甚或是邪恶的事是对神灵的侵犯,而这一神灵是人们的精神支柱,他能够主持公道、分辨是非,而更重要的是能够惩恶扬善;3、外观上要使嫌疑者处于一种危险的境地;通行神明裁判之地的人们大都认为,那个他们所信仰崇拜的无所不有、无所不在、无所不能的能够主持公道、分辨是非、惩恶扬善的神灵使不会保护眷顾为非作歹之人的,因此,使嫌疑者置身于一种带有神性光环的危险境地,如果他竟能安然无恙摆脱危险,那说明他是无辜的获得了神明的眷顾,否则他若遭受危难,那么就说明他并非无辜是罪有应得的了。由此可知,裁判从头至尾都贯穿和对超自然的神灵的不可知的巨大威力的崇拜,是人们在不能利用自己的智利来搜

8、索犯罪证据或迫使嫌疑者吐露实情时,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仰赖神力的神判方法,它没有丝毫的现代意义上的逻辑证据上的公正意蕴。唯一“能够保证用在另一个时代另一个社会看来是古怪乃至荒谬的规则实现正义的,的确不是这些规则本身,而是产生了这些规则、并且使他们在其中发挥作用的诸多社会的和心里的因素。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M,北京:中国法5制出版社,2004,31,32.)故而,有很多学者称神明裁判是初民社会文化法律刚刚起步甚至仍在萌芽不发达之时的裁判法。列如前述日本学者穗积陈重就认为“国家初期,法规未立,神意有为人民公的行为之基准之潜势力,故於争讼事件有疑难时,多依神签卜筮而窥神意,以决曲直,或直接请神之裁

9、判”“低级文化之人民,信仰神有超自然之力,支配人事,降临福祸,赏罚邪正;故在原始社会,关于法律事项有争议时,往往祷神而祈其裁判,或窥神意而裁决其曲直。 ”法律作为人类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它已经完成了从野蛮到文明,从盲目崇拜到理性决断的转变。因此,如果我们仅仅从把法律视为一门人类文化的逻辑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把神明裁判归之于初民的原始蒙昧社会是有其逻辑层面的理由的,因为, “在人类司法实践的历史进程中,证明方法曾有过两次重大的转化:第一次是从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换;第二此是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的转换。与此相应,司法证明的历史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

10、时期以神誓和神判为证明的主要形式;第二个时期以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为证明的主要方法;第三个时期以物证或科学证据为证明的主要手段。”(何怀宏:神证?人证?物证M,北京:大众文学出版社,2003,156.)是现实的社会却往往不能就此简单的以逻辑理性思维来一笔带过,在现代社会,神明裁判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裁判方法仍然在很多地区存在着。中国西南各数民族聚居区正是一个活生生的实例。二 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神明裁判很多研究中国法律的学者都认为中国誓一个没有神判法传统的社会, “在我们祖先的意识形态中,根本没有像希腊人那样以为每一法律皆为神所拟定的观念。同时我们的法律也不曾依赖巫术宗教的力量来维持。没有一条

11、所知的法律是附有6诅咒的。握有司法权的人也非具有巫术或神权的人。在中国法律制裁与宗教制裁或仪式制裁是分开的。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282.) “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其他国家(欧洲、西亚等国,引者注。 )不同。有史以来,没有一个中国人认为任何一部成文法源于神的旨意,即使是最完备的成文法也不例外。我们这里暂且不说四川巴渝一带流行的一种骑金虎大神的神明裁判的方式,仅仅就中国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聚居区而言,神明裁判作为一种是非善恶的裁判方法,则是比比皆是,极为经常的,而且花样迭出、种类多样,时至现今仍然如此。笔者揣测,上列学者的论述可能仅仅

12、说的是以汉族为主的,以儒家思想作为理论基础的儒家化的中华法系的情况。在论述中国法律文化的时候,我们则决不可以以这种特指的论述来对全国的情况做武断的定性。在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由于地理的和经济的原因,很多少数民族都居住在一个交通信息十分不发达的地方,往往几十里上百里山路方才有一个村落,而同属一个村落的各户人家的居住也往往是极为分散的。因此,政府的法律部门自历史上很久以来至今都很少有介入这些少数民族聚居的村落,故而,在这些地方,民间自发形成的习惯法就成了这些民族村落内部处理纠纷的基本手段。再加上受本身的经济落后、文明进化的限制,些少数民族大多都用神明裁判的方式来解决疑难案件纠纷。下面,我们就先

13、列举三个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神明裁判的案例,以使我们对神明裁判的存在和效力有更深切的感受。1、广西龙胜和平乡龙脊村平安寨神判书(高其才:中国习惯法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5,390)立甘愿入庙社后字人,毛呈上寨众等廖贵、廖照、杨冈、良铁、仁红等。尝思世7人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况吾等因与毛呈因寨为地争兢竞,土各枫木漕一共五漕、五埼,原系吾等公山,伊称伊地,请中理论,头甲人等亥豕难分。窃思官山府海,各有分别,土产山业,岂无其主。一比心甘祷神,何人者做亏心事,举头三尺,有神明瞒心昧己,一动一静,神明鉴察,毫发不爽。而我等各缘庚帖,甘愿入庙祈神。各大神圣座前鉴察报应,谁是谁非,神明本是无私

14、,分明纠治。倘若我等何人风云不测,命入黄泉,实是诈骗欺夺,其班牌钱项尽属田寨。而我等并於邻不得说长道短,倚命而让祸端。如有悔言,自甘其罪。恐口无凭,立甘愿字,付与地方执照为据。甘愿立字人上寨众等?廖杨冈?良铁福?胜仁贤头甲执字人?廖金书?潘金旺?陈景章地方证人?廖量荣?元华等。依口代笔潘廷范笔五百文光绪六年(1880)?二月?初二?立2、四川阿坝羌族捞白石案(俞荣根:羌族习惯法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0,547,496)30 年代末,曲各西湖寨有一地主,虽家有万贯却时运不好,丢了许多财物,他便怀疑是陈某某等几人偷的,但口说无凭,手无铁证,这个地主便要求陈某某等几人与他一起在神灵前赌咒,之后

15、又烧开了油锅,大家从油锅立抓白石,若抓出白石手并没有被烫伤便证明无罪,不然就是窃贼。结果,地主本人从油锅里抓白石时手8没有烫伤,陈某某自己从油锅里抓白石时,手也没有烫伤,但他替其姨妈从锅里抓出白石时,手却被烫伤了。陈某某的姨妈就被认定是偷盗者。3、凉山彝族杀鸡赌咒案(海乃拉莫(彝),曲木约质(彝),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39,53,47.)1987 年 2 月底,美姑县觉活乡瓦任村,吉克氏族吉尔基补亚氏族吉元火格家发现装在箱子的 600 元钱被盗,便猜疑是常住其家的邻居吉克氏族吉史阿史亚氏族吉克石几家 15 岁的儿子所盗。于 3 月 2 日请氏族内各

16、亚氏族德古们调解未果。后两造及德古决定让吉克石几打鸡给失主火格看,并赌咒自白。石几自其家里抓来一只白公鸡,身披白披毡,包着白头帕,头帕上插了二十七根削了皮的神树枝,右手执一把尖刀,左手拿鸡和一根桃树枝,走到野外,在调解人指定的地点,把鸡塞给德古吉克莫色和阿硕木呷等九人检查,九人分别察看鸡耳里是否塞了火草团,据彝俗认为,如果在鸡耳里塞了东西,打鸡就不灵验;而打鸡,是表示请神灵作证,打鸡者是让鸡的灵魂代替自己的灵魂来赌咒受难。若闭塞鸡耳,打死了此鸡,即便打鸡者有罪,也不会受到祖灵的惩罚。此时,德古助理“莫萨”或称“谋者”大吼一声,说:“这仪式是为了了结两家的纠纷举行的,现在高级德古都走了,只由我们来监督。此仪式完毕,不得翻案。 ”然后石几执鸡握刀,念咒语:“我吉克石几家如有人在狗月蛇日偷了火格家的 600 元钱,就像此鸡一样死去,若是没有偷,便万事如意,长命百岁,像白雪一样清白”。他念完,便侧身向其中某一个维持秩序的人,问咒语是否念的正确,被问者点了点头,他便用刀和树枝打鸡头,鸡打死后,把鸡头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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