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立法与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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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权立法与民生物权法艰巨突围的旅程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相比, 物权法有着一波三折的立法进程。历经七审后提交2007 年全国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不同利益阶层在具体利益上的不同诉求。在中国,目前还有许多人并不十分清楚物权这个概念。其实从法理上讲物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普通人的朴素理解,就是民间的财产权。说白了就是自己现有的动产、不动产能否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认可并受到保护,因此,物权法就是一部关系到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民法典”。从 1986 年 4 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一项民法通则中专门有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规定了物权,

2、诞生了物权法的雏形开始,物权法这部保障 13 亿百姓切身利益、现共有 5 编 247 条的法律制度,历经“5 年培育,10 年起草,5 年修改”,前后长达 20 年,才终于修得正果。究其原因是,当今中国正处于深化改革、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各阶层日趋复杂的利益博弈、转轨过程中难以协调的体制性矛盾、现实国情与理想法治的差异、部门利益的纠缠乃至传统意识形态的桎梏等等,都使立法不时遭遇各种掣肘,常常面临艰难的抉择,因而大大增加了立法难度,延缓了立法进程。在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时,反馈回来的上万条意见显示,许多公民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2“一个人一天当中,几乎每时每刻都在跟物权打

3、交道,说物权法是跟老百姓关系最密切的一部法律,一点儿都不夸张,其审议次数之多,不敢说绝后,至少是空前的。 ”资深政经研究员陆建明先生如此评说这部“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的民生法律”。要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物权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之一,因为各种交易中最基本的交易是物权交易。 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定纷止争。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还没有走出权治社会的阴影,商业与市场又正在发育,这样,就形成了“权力市场化”和“市场权力化”的格局。这种格局的具体表征是权力部门与强势利益集团及精英群体结盟,结盟体主导的改革必然是畸形的改革,也必然与“共享式改革”南辕北辙。一段时间以来,国有资产正以各种形式大量流失。就在多数国人还没搞

4、明白什么叫 MBO 的时候,由官产学组成的“精英铁三角”,已经通过 MBO(管理层收购)将全国的中小型国有企业尽数收入囊中。经过 8 年的股份制改造,到 1996 年,除了 100 多个特大型国有企业留着继续赚取垄断利润外,全国几十万个国有企业和上百万个集体企业组成的数万亿元的大蛋糕,在经济上已经瓜分完毕,剩下来的就是一个法律手续问题,即如何在法律上变更企业性质,把国有企业变成公开合法的私人公司。据国家统计局 2005 年底资料,鲁能集团公司是一家集团化发展、多元化经营的大型资源型企业。以电源、矿产、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房地产、工程建设等为核心业务,以总资产 738.05 亿元傲居山东省企业第一

5、名。然而,经过 1 年多辗转腾挪,庞大的企业王国已悄然易主,由“国有”改为“私有”。私人企业“北京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仅以人民币 30 多亿元,获得鲁能集团 91%股3份,可新公司董事会部分成员仍为原集团核心人物董事长高洪德、总裁徐鹏等高管人员。虽然,在实现“蛹化蝶”的全部过程中,不少黑手都在玩抢劫国有资产的游戏。但是,鲁能却玩得太大玩得太急了,如此天文数字的惊天一案,凸显了国有资产体制的弊端。由于国有企业多数股权结构和变动都不为外人所知,因此在改制的背景下,股权转让行为很容易被少数当权者操控,将国有资产揣进个人腰包。侵吞如此天文数字的国有资产,居然还不屑对当地国

6、资委打个招呼,到案发为止,专门管理国有资产的山东省国资委居然毫不知情,而山东省工商局则直接为其保驾护航,禁止人们查询鲁能集团任何资料。要知道,2005 年全国中央财政教育支出也就是 349.85 亿元,2006 年中央政府解决全国孩子上学问题就 40 亿元,几双黑手一次性就拿走了全国两年多的中央教育经费,吞掉了全国孩子 18 年的义务教育经费。而 738 亿对中国海军意味着什么?如果按照每艘 30 亿的建造费用,则意味着 24 艘国产航空母舰被击沉。国资保卫战已经到了最关键时刻,草案三审稿专门增加条款,规定企业主管人员以无偿转让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等手段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企业主管人员严重不

7、负责任,造成国有和集体企业严重亏损、倒闭的,将依照不同情况,追究企业相关主管人员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在草案全文向公众公布征求意见时,反馈回来的上万条意见显示,许多公民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力度。根据各方意见,草案五审稿在加大国有资产保护方面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增加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五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又提出,现实生活中,通过企业并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4的情况严重,应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草案六审稿据此又对有关条款作出修改,将通过“合并分立”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纳入处罚范围。以此,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防止不法之徒侵吞国有资

8、产。对广大民众的财产保护而言,物权法不仅关系到其基本财产,而且关系到其生存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有人会问:为什么新中国成立这么长时间没有物权法?难道以前我们国家和老百姓没有财产吗?陆建明解释,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基本的经济体制是计划经济,社会主要的财产是国家财产或者集体财产,这些财产都是接受国家计划支配的,是不能按照市场规则也就是按照民法物权法的规则来支配和流通的,因此当时这些财产是由行政法这样的法律来规范的。当时老百姓也有一些财产,但主要是锅碗瓢盆这样的生活资料,而且基本上也没有什么流通的必要,这些少得可怜的民间财产主要由婚姻法、 继承法这样的法律来予以规范就足够了。所以那个时候还

9、没有制定物权法的紧迫性。但现在我国财产占有的情形完全不一样。2002 年 6 月,据国土资源部门测算,全国约有 33 万亿元的国有资产中,土地资产即达 25 万亿元之巨,而民间资产总量也与其不相上下。如此庞大的资产,显然必须按照市场规则规范,也就是必须按照民法性质的物权法来规范,出台物权法也因此变得刻不容缓。对广大人民群众所享有的私有房产权而言,一旦遭受侵害,就可能影响生存。某些地方官员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进行非法拆迁并且不给予合理补偿,这就使得一些公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在这种情况下,强调平等保护,实际上有利于维护穷人5的利益。比如,那场沸沸扬扬、牵动了诸多国人关注的重庆市九龙坡区鹤兴路片区 1

10、7 号房屋的“孤岛图景”,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幅容忍被拆户、敬畏法律和一种法治进步的图景。这种久拖未决拆迁户,如果在以前,恐怕早就被不择手段的开发商,用无坚不摧的推土机强拆了。而现在,即使只剩下一个“未拆户”,开发商也不敢采取非法手段强制拆迁,政府也不敢强制拆毁一个公民的合法住所,只能容忍孤岛的存在,最终于 2007 年 4 月 2 日,依据法律程序与其以双方和解顺利解决。这个令人欣慰的结果,以及房主 2 年半拒不搬迁的坚持、开发商难能可贵的耐心、众多群众倾注热情的关注,无不从一个角度呈现了刚通过的物权法产生的时代背景:私人物产的价值观念其实早在人们心中根植。所以,对广大民众的财产保护而言,物权

11、法不仅关系到其基本财产,而且关系到其生存权。另一方面,财产权关系到公民的人格尊严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平等对待和保障私人财产所有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正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根据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也需要对公民的财产权实行平等的保护。自然人无论贫富、强弱,其财产都应该受到平等对待。平等保护就是要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财产,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尤其是,这种财产不仅仅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动产和不动产,还包括 9 亿农民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除了基本经济制度、国有资产保护这些宏大的主题,一些涉及百姓根本利益的民生课题,也是物权法的重点所在。比如,曾经被疏

12、忽的小区车位归属问题,在该法第 6 章第 74 条有了明确说法。更为典型的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能否转让”,自初审起,这两项涉及亿万农民权益的议题就6争议不断,有人主张应彻底放开,以利农民融资致富,亦有人担忧,农民一旦失去最后的生活保障,将酿成无居无业的社会悲剧。由于意见分歧巨大,草案在历次审议中几经反复,而五审稿最终采纳的是有条件放开的方案,即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发包方同意,并且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而农村宅基地只能转让给同村内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这种历经斟酌、谨慎从事的抉择,折射的正是关怀农民根本利益的良苦用心,也是践行宪法理念、

13、弘扬宪法精神的一座里程碑。法治化的进程应当是在人的法律意识指导下将良法付诸实践的活动过程,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立法机关已不仅仅是一个表决机关,更应该是一个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如何使已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留美归来的上海建桥学院社会学博士、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教授陈纳说:物权法曲折漫长的立法旅程,只是当今中国立法的一个缩影。历史上,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差距是一个常见的现象。当年,北美大陆殖民者为了反抗英国的专制暴政而奋起革命,在 1776 年 7 月 4 日通过的独立宣言中, “人人生而平等”作为美国的建国思想被提出。但与此同时,

14、包括华盛顿和杰弗逊在内的革命领袖、立宪先贤以及相当多的南方殖民者却奴役大量黑奴,并且在宪法中对奴隶制予以认可和保护。直到 1862 年 9 月 22 日,南北战争的战时总统林肯签署了解放黑奴宣言,继而,国会通过美国宪法第 13 条修正案,才从法律上废除了奴隶制。然而,此后整整 100 年里,获得了“法理自由”的美国黑人,在这个以“平等”为建国和立法理念的国度里,饱受了高度制度化的政治压迫和全方位的歧视性待遇。7直至 1964 年民权法的通过,才为美国黑人从法律上提供了作为“平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证。然而,即使在今天,种族问题仍然是美国社会的最大问题之一。法治化的进程应当是在人的法律意识指导下

15、将良法付诸实践的活动过程,法律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其进程。在现阶段的法制文化进程中,虽然人们的法律意识较过去有所增强,但仍然是极其淡薄的,它已成为制约中国法制化进程的“瓶颈”问题。在现代民主制度下,立法机关已不仅仅是一个表决机关,更应该是一个沟通民意、整合民意的机关。如何使已形成的不同利益群体和谐相处,而不是草率从事,使这些矛盾和冲突更加表面化和激化,恰恰是通过立法所应该达到的目的。随着社会改革的深入,法制和人民生活的关系日益密切。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再仅仅为立法者和法官所独享,法律也不再仅仅是法学家关在书斋中的东西,它们正在成为与人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务。物权法的审议过程,破解了富于中国

16、特色的立法难题,使全社会都体味到了中国式的立法智慧。这种扎根于本土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立法实践而言,无疑有着宝贵的启示价值。在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如何看待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中的异端问题,如何看待法律、法典的与时俱进问题,笔者采访了从该法起草到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后 7 次审议,都参与其中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克希先生,他说:近年来,许多法律、尤其是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在起草、审议时,往往引发持续不断、激烈对抗的立法争议。以往那种连续审议、顺利出台的“惯例”已不多见,许多法律案不仅经历多次审议,而且8每次审议往往相隔良久,甚至陷入长时间“搁浅”的僵局。这种反复审议、一再“搁浅”的景象,既验证了冲突日趋激烈、立法日益艰难的现实,也反映了立法机关谨慎决策、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务实态度。事实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每一次审议,都是回应社会争议、谋求各方共识、平衡不同诉求的过程,正是通过一个个反复斟酌的决断,一次次不断深入的审议,推动法律草案不断走向完善。尤其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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