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18994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制(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谈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机 制内容摘要: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在分析域名与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冲突类型的基础上,对国际上解决二者冲突的机制进行介绍,并分析我国现有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域名 商标权 冲突 解决机制 域名与商标权冲突产生的原因和冲突的类型 (一)冲突产生的原因 域名是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即 IP 地址)相对应。互联网商业化后,域名的功能不再是找到网上计算机的简单标识符,已经成为用户网上寻找、评价网站的一种重要身份符号。互联网的全球性决定了域名的

2、全球唯一性。而现行的商标制度实行分类注册制,在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可能出现两个相同的商标,并且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在不同的国家可能出现相同的商标。这样,互联网域名的“唯一性”与商标相对的“非唯一性”的差别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必然性。域名必须唯一,而商标不必如此。 (二)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类型 域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完全相同。域名所有人注册的域名与他人注册的商标中包含的文字完全相同,又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域名的所有人仅2仅注册该域名,却不使用。这种情况往往属于恶意注册。第二,域名所有人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第三,域名所

3、有人在其网站上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或不类似。 域名中包含他人注册商标中的单词、字母或与其相似。如果域名所有人在其注册的域名中,使用了他人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单词、字母或与其相似,也会引起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国际上域名与商标权冲突争议解决机构 国际上对互联网上顶级域名争议的解决机构是互联网名称及编码公司(ICANN,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ICANN 于 1998年 10 月根据美国政府制定的“白皮书”成立,是因特网地址分配和域名管理的最高权威机构。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研究的基础上和该组

4、织的协助下,ICANN 于1999 年 10 月 23 日批准并实施了“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Uniform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Policy)。目前,ICANN 已经指定了四家争议解决机构根据 UDRP 负责域名争议的解决,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家仲裁论坛(NAF,National Arbitration Forum)、CPR 争端解决研究所(CPR,CPR Institute for Dispute Resolution)以及亚洲域名解决中心(ADNDRC,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

5、ion Center)。 ICANN 提供了一种被称为强制性行政程序的统一争端解决程序。域名注册人在向经 ICANN 批准的委任注册公司申请域名注册或进行域名续展过程中,UDRP即被并入域名注册人同委任注册公司之间签署的注册协议的一部分,用于表示该域名注册人同意在发生与该注册域名相关的域名抢注争议之时,愿意将争议提交3经 ICANN 指定的争端解决者之一,依据 UDRP 及其执行细则和争端解决者自身的域名抢注争端解决补充程序规则进行处理。 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现有解决机制 (一)行政规制 我国在国际互联网络域名分配管理中心注册顶级域名.cn 始于 1990 年。1996年 1 月,国务院

6、成立了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即原国务院信息办),开始探索我国域名体系和域名管理的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于 1997 年 6 月组建,协助其管理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1997 年 5 月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由于传统的商标保护理论的现行立法都只将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视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暂行办法对主观上的善意和恶意不作区分,不考虑是否实际造成了对商标权人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混扰,对所有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均说“不”。 20

7、02 年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修正。其第 19 条对注册和使用域名不得含有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如不得使用含有“CHINA”、 “CHINESE”、“CN”、 “NATIONAL”等字样的域名,不得使用行业名称或者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其中不再有禁止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内容。此外, 管理办法还引入了域名争议解决机制。该争议解决机制是强制性的,域名持有者必须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负责解决域名争议,其裁决只涉及争议域名持有者信息的变更,裁决的法律效力低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等。2004 年4原信息产业部又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 200

8、2 年管理办法,2004 年管理办法对域名中不得含有的内容的规定与 2002 年管理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根据 CNNIC 的授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对外受理案件。2002 年 CNNIC 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6 年 CNNIC 又发布了新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2002 年的争议解决办法。 根据 2006 年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

9、出投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组成专家组,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 14 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但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并非是终局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三)司法救济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其规定,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

10、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5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现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各管理部门缺乏协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工作统一由国

11、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由商标申请人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商标局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标,授予商标权。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是 CNNIC,域名注册申请人根据法定程序申请,管理机构根据“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进行审批。但管理机构并不负责审核该域名是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冲突,因持有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持有者承担。然而,申请人的认知能力毕竟有限,很难避免和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 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冲突。按照 2006 年争议解决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按照该规定,受理域名争议的法院是中国互联

12、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法院,即北京的法院。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2001 年的司法解释,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2006 年争议解决办法与 2001 年司法解释的规定存在冲突。 我国网络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现有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6(一)加强域名注册的管理 如前所述,由于商标注册和域名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和CNNIC 负责,而两个部门之间并没有协调机制,所以,在实践中造成大量的恶意抢注域名或“域名囤积”现象。因此,从完善和加强域名注册管理的角度出发,

13、商标局和 CNNIC 应建立互联网联系,并提供域名和注册商标的双向查询,以减少权利冲突的可能。 另外,现有的域名注册国际通行做法是“先申请先注册”,许多纠纷皆由此而起。因此,可以尝试改革现有的域名注册制度。对于教育、政府部门、科研单位等机构的域名注册,可以继续沿用原来的注册方式,即简易程序。对于工商金融企业的域名注册,可以实行严格程序,即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申请者的合法身份和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要审查其申请的域名与申请人的商标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这些措施都可以有效地避免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由于现有关于域名注册和争议解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内容存在冲突,

14、因此,应对其中相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明确域名和商标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争议解决办法要求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应予废除或修改。因为域名纠纷大多可归入侵权纠纷,侵权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争议解决办法实际上为当事人指定了北京的法院,对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不在北京的争议,选择北京的法院进行诉讼无论给原告还是被告都会造成诉累。 2001 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域名纠纷法院管辖的司法解释更具合理性。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7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而考虑到域名与商标权案件的复杂程度,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是适当的。但2001 的司法解释毕竟法律效力的位阶较低,因此,对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还需通过完善相关立法来解决。 参考文献: 1.折喜芳,赵国华,高雁.中文域名的法律调整.河北法学,2002(4) 2.单杰.浅论域名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产业与科技论坛,2007(8) 3.王明泽,祝卫华.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山东审判,2008(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