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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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及预防对策目 录一、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一)渎职犯罪的定义(二)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征。(三)司法人员渎职的一般表现。(四)造成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五)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律。二、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预防对策。(一)加强教育,从思想上筑起防腐拒变的长城。(二)加强监督制约,从体制上筑起一道坚实的堤坝。(三)建立和完善司法人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待遇等制度,提高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内 容 摘 要 2司法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活动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法律严格要求他们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公正司法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维护法制和社会主义的最终手段,防止出现不公正的最后屏障。实践证明,司法队伍绝大多数是经得起考验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坚强队伍,廉洁是这支队伍的本质和主流。然而,大浪淘沙,司法机关也绝非净土,在进入 21 世纪的今天,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现象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果司法领域腐败之风盛行,使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失去信任、丧失信心,进而对党和政府产生不满,那就可能导致危及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后果。正如江泽民总书记讲的“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原因。司法人员是国家司法

3、权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活动最直接地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关系到国家法律能否统一正确实施。因此,法律严格要求他们恪尽职守、秉公执法,严格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做到公正司法。公正司法之所以重要,因为它是维护法制和社会主义的最终手段,防止出现不公正的最后屏障。实践证明,司法队伍绝大多数是经得起考验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可以信赖的坚强队伍,廉洁是这支队伍的本质和主流。然而,大浪淘沙,司法机关也绝非净土,在进入 21 世纪的今天,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现象却大有愈演愈烈之势。如果司法领域腐败之风盛行,使人民群众对执法机关失去信任、丧失信心,进而对党和政府产生不满,那就可能导致危及

4、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前途命运的严重3后果。正如江泽民总书记讲的“官吏”的腐败、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滋生和助长其它腐败的重要原因。渎职,其实质上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和失控现象。可以说,司法上的腐败已经侵蚀着社会结构的每一个环节,已经泛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下面,笔者就目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些现状及预防对策发表一些看法,以供商榷。一、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现状(一)我国刑法在修订之前,针对司法人员的渎职犯罪,主要是在老刑法中的第一百八十八条作了规定,其罪名为徇私舞弊罪。根据修订后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罪的罪名改为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新增加

5、了:枉法裁判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等一系列新罪名,其中又将老刑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私放罪犯罪改为修订后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私放在押人员罪。(二)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特征。1、渎职犯罪的主体特定性。该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并非一般的犯罪主体所构成,其主要范围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其中,既包括公、检、法、司机关的在编人员,如:公安的侦查员、预审员,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法院的审判人员,监狱、劳改场的管教人员等,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安保卫人员和借调到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依法从事侦查、检察、审判、监管工作的人员。42、渎职

6、犯罪在主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故意与过失兼具的法律特征。如: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不使他受追诉;故意包庇、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严重失职而使在押人员脱逃等这一系列主观故意与过失。从司法实践中看,其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贪图钱财;有的是为了亲友私情等,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影响该罪在主观方面的成立。如果司法工作人员由于法律认识理解上的偏差,或办案作风轻浮不扎实,经验不足或因官僚主义而导致错捕、错判,对案件做出错误处理的,则不能认定是渎职。3、渎职犯罪在客观方面具有职务枉法性,即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枉法、舞弊的行为。从实践中看,他们都是利用了其侦讯、检察、审判、监

7、管的职权,如果离开了职务所赋予的权力上的便利而枉法舞弊的,则不构成渎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采取的舞弊手段是在职权控制之下,利用职务进行的,所以在客观上,往往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一般没有犯罪现场。但同时应当说明的是,这些行为的实施必须是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这里的职务之便主要是利用了本人承办、主管、审批该案件或者经手管理该案件有关材料的职务之便,或者利用本人地位或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否则不构成本罪。4、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有的还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众所周知,我国的公安、检察、审判、监管等司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机器的重要

8、组成部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管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内容,国家的法律能否得到贯彻执行,统一实施关键在于执行者能否坚定不移地依法办事。然而,亵渎法律、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已成为当前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他们有的利5用办案执法权,大搞权钱交易,得了“好处”,便法下留情,法外施恩,该处理的不处理,该重判的轻判,甚至不惜泄露案情,唆使、帮助违法犯罪者串供、翻供、作伪证或者毁灭证据等等。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而且还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尊严,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三)司法人员渎职的一般表现。1、在侦查、起诉活动中,违反关于追究刑事责任,强制措施、立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

9、公诉和不起诉等法律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例如:某县公安局预审股副股长王某某接受盗窃犯罪嫌疑人家属的宴请和贿赂后,私自涂改赃物的估价结论将数额由原来的 1750元改为 750 元,使其不够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而只按一般的治安处罚处理,以此来逃避法律的制裁。2、在刑事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把有罪的人判为无罪,把无罪的人判为有罪,轻罪重判或者重罪轻判。例如:某法院刑庭助理审判员刘某某,在办理一起强奸(未遂)案件中,被告人的家属多次请刘吃饭,洗澡并送给其一部手机,后刘在合议庭合议时,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等为理由,将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3、在民

10、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枉法裁判给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或者生活造成严重困难、恶劣的社会影响。在实践中,故意违背事实作枉法裁判主要是指故意违背案件的客观事实,隐匿、毁弃证据或者故意不予采信客观存在的真实证据,使不应当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故意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化轻为重或者化重为轻,作出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裁判。64、负有监管在押人员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监管在押人员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擅自、非法将在押人员释放,使其逃出监管机关的监控范围。概括起来有两种方式:一是作为方式。如:打开监门,押解途中打开戒具,让在押人员逃走;伪造、变造

11、、涂改法律文书或者擅自、非法制作释放证,将其放走;利用监管职务的便利,为在押人员的脱逃创造条件或者提供工具、服装、化装用品使其脱逃等等。二是不作为方式。如:在押解途中或者在狱外劳动作业时,故意视而不见,使其脱逃,发现在押人员脱逃时,能够追赶上而不追赶,让其逃走等等。再者就是监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的后果,其在主观上主要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严重不负责任会致使在押人员脱逃,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5、审判机关、监管机关的司法人员徇私徇情,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对一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在司

12、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1、监狱、公安机关等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隐瞒或者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2、有权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明知罪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违法做出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例如:罪犯王某某,90 年 3月 27 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死缓,93 年 5 月 27 日便被裁定假释,按法律规定,王某某应在 3 月 27 日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最少不得低于 12 年,而王只服刑3 年零 2 个月,严重违反了刑法关于

13、假释的规定。结果造成了罪犯在假释期间故意将他人殴打致死的恶性案件。由此可见,司法人员严重违法,是造成假释犯再犯7罪的根本原因。(四)造成司法人员渎职犯罪的原因。1、世界观的蜕变是滋生腐败的根源。执法者的腐败蜕变,根本原因是由于自身缺乏“拒腐蚀,永不沾”的过硬功夫,世界观的蜕变,思想上的滑坡必然导致行动上的腐化。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出现的司法腐败现象与封建主义的残余影响未能彻底肃清有着直接的关系。如“特权观念”、 “宗法观念”、 “等级观念”、 “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观念都是封建思想残余的反映,也是司法腐败的病灶。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物质文明高速的发展,社会财富重新组合,富裕程度的差距不断拉大,而司

14、法干警待遇普遍较低,特别是在一些基层单位,经费紧缺,甚至连工资都保证不了,这种情况与某些一掷千金的“老板”们相比形成强烈反差,致使个别干警心理失衡,难以抵御钱财诱惑。加上西方腐朽思潮的乘虚而入,无时不在影响、渗透、腐蚀着我们的司法队伍,在这种形势下,不少执法部门偏重于业务,淡化乃至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不关心政治,认为政治已经过时,干好业务已足够,有意无意地放松了学习、放松了警惕、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淡薄了,实现共产主义的崇高思想淡化了,组织观念削弱、纪律松驰、崇尚金钱万能,信奉享乐主义。不少执法人员工作多年,原本素质较高,都能奉公守法,安于清贫,因世界观严重扭曲,最终走上了歧途

15、。2、权力的霉变,助长了司法人员的贪欲。古今中外无数的腐败事例告诉我们,权力具有双重作用,既可以用来为公,也可以拿来谋私。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权力的崇拜,为不少执法者念念不忘,认为有权就能有一切,权力可以带来利益,带来实惠,权力就是致富的资本,将权力当成商品“充分”施展权力的“魔方”,把法律、政策当8成谋取好处的“紧箍咒”“橡皮筋”,以一种待价而沽的心态行使权力,这也就无形中助长了执法者的贪欲,就会有心无心地为人所利用,就会有意无意地干一些违法犯罪的事。3、权力的行使缺乏严格而全面的监督和制约。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通过权力监督和制约来抑制腐败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若执法权的

16、行使不受严格的监督和制约,那么权力的滥用便不可避免。执法者的犯罪绝大多数属于明知故犯,除了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上存在可供犯罪的机会和条件,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监督机制不健全,为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从内部看,司法机关内部设有纪检监察部门,但由于存在人员配备不齐,碍于情面等问题,使监督流于形式。更主要的是一些单位领导没有坚决地贯彻执行各项内部的规章制度,主张“家丑不可外扬”,对违法违纪行为姑息迁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其约束性与威慑力自然大打折扣。从外部看,司法机关要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但因为监督缺乏具体的程序保障,造成监督乏力,监督虚化。 (2)立法供给不足和司法解释的相对滞后,导致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国目前立法和司法解释质量不高,法律规定不明确,弹性条款多,弹性幅度所占比重大,给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可乘之机。 (3)法律、制度执行不力。目前,我国已制定了人民警察法、 检察官法、 法官法等,应该说对执法人员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是强有力的保障。但由于这些法律原则性的多,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少;弹性的多,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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