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误区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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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收筹划误区辨析近年来, “税收筹划”一词出现的频率日渐走高,但其中也夹杂着某些陷阱和误区,应引起有关方面的警觉和注意。 某些个案的筹划技法涉嫌“教唆” 据宋洪祥等人在中国税务报(2002/12/03)上披露:某本关于税收筹划的书中写道:“把已实现收入变为未实现收入的合法方法,是把已实现的收入用应收款这一账户挂账,如有可能甚至可以暂存在其他单位,并用此款项直接进行再交易,如直接购买此单位的商品货物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延迟缴纳税款,使个体工商业者相当于无偿地借用了税款,另一方面可以把某一期(年度)可能进入较高征税级距的应纳税所得额,人为地降到较低税率的级距,从而避免被课以较重的税额。 ”上例所

2、述的税收筹划技法,其教唆性较为明显。此外,也有相当部分筹划个案立意不高,筹划技法大多属于“钻空子”、 ”打擦边球”之类。例如, 企业分分合合, “两免三减半”到手(中国税务报2003/01/21)这一筹划个案,仅从字面上看,并未发现有何违反税收法规的破绽,应属合法的税收筹划案例。然而细究起来,却也有其欠缺之处。首先是文章的标题极具诱惑力,仿佛企业的分分合合可以随心所欲,随意摆弄,“两免三减半”也可唾手可得。其实,企业的分立或合并,必须符合真实性和合法性原则,方才具备享受相关优惠的前提,故不应为了推销某个筹划案例而淡化对这方面的重视程度。如果一味为了获取“两免三减半”的优惠而随意分合,很可能因此

3、而跌入偷税的陷阱。 第二,严格意义的合法税收筹划,是指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的税收筹划。对照本税收筹划案例,虽然在字面上并未违反有关税收法规,但还2够严密。细读本案例全文,其筹划的核心技巧是调整生产性经营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按照规定,经认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业务收入的 50%,并且在减免税期限内,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这一优惠政策,旨在引导外商扩大生产性经营的投入。可是,依照该筹划方案操作,某企业全年业务收入 9000万元,其中生产性业务收入 4000 万元,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小于 50

4、%,本不应享受减免税优惠,但经过“断其一指”,将 1100 万元非生产性业务剥离出来,另成立一个”乙”公司,使得原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重人为地上升到 50%以上。结果就可套用减免税的优惠,而生产性业务投入总量并未黾樱 匀皇?000 万元。所以此方案并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有意图,故不能算是真正合法的税收筹划。符合税收优惠政策原有意图的筹划应当是,在总体上调整经营结构,以压缩非生产性经营,扩大生产性经营,这才是正道。 第三,该方案还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恶意效仿,成为一种偷税的手法。如某非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为了套取减免税优惠,即可依样画葫芦,找一家规模比自己略大的生产性经营外商企业合谋

5、,合并为一家公司,套得减免税好处后两家平分。这正是该筹划方案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副作用,不得不引起警惕。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案例,是因为“这种方式企业的操作余地大,透明度相对较低,在计算税时,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2002/10/08中国税务报第七版)。由此可见,某些税收筹划人士的税收筹划理念和职业道德水准亟需提高。 多数个案的筹划目标不全面 销售对象不同,分开经营可节税(2002/12/31中国税务报)一文中的一段叙述:3“两个方案比较可以看出,方案二比方案一税负率少 0.38 个百分点,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增值税 3.32 万元,税负轻。 ”这是现今税收筹划案例中最具代表性的习惯用语,在有

6、关税收筹划的书籍、报刊、杂志或网页上,几乎俯拾即是,说明大多数税收筹划专家和人士,皆以追求“税负最低化”为税收筹划的单一目标。 其实,税收筹划以“税负最低化”为目标是一个误区。因为企业经济活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各种因素互相交织、影响,一切都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企业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为例:发行股票,企业支付的股息支出不能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增加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发行债券,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支出,其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标准的部分,准于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降低了企业的纳税成本。假设(引自2003/07/01中国税务报的“专家评说”)筹资 1 亿元,债券利率为 5%,股息收益率为 2.5%,金融机构同

7、类、同期贷款利率为 4%,与筹资无关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 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 33%。根据上述条件,如果单一地从“税负孰低”目标考虑,应选择发行债券方式,这样可少缴企业所得税 132 万元,但其净收益只有1642 万元。而根据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考虑,则应理性地选择发行股票方式,这样虽然多缴企业所得税 132 万元,但其净收益却可以达到 1760 万元,比发行债券方式多取得净收益 118 万元。援引上例,旨在说明理性的税收筹划不应拘泥于税负最低这一目标,而应着眼于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将税收筹划与企业经营活动筹则、财务筹划等有机结合起来。 税收筹划之所以出现目标单一化问题,恐怕在很大

8、程度上归罪于对税收筹划的概念阐述不准。2003 年 6 月 10 日的中国税务报上, “众口评说”栏目里有篇文章说:“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财税工作中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精心谋划和安排,以充分4利用税法所提供的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 ”以上关于税收筹划定义的表述将税收筹划的概念狭隘化了。依笔者之见,税收筹划的定义可以表述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代理机构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合理规划和安排纳税人经济活动的时空、规模、结构、方式、核算形式、运作方法等事项的过程中,综合评估相关纳税方案,

9、统筹筛选最适纳税方案,以实现纳税人总体利益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 ”以此定义为指导,税收筹划当不会陷入单纯追求税负最低的误区。然而,目前广为流行的税收筹划定义却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税收筹划就是节税。也就是说,税收筹划概念内涵的狭隘化,导致了税收筹划目标的单一化。 大量个案的判别标准欠准确 税收筹划目际单一化倾向,表现在对税收筹划方案优劣的判别上,使判别标准普遍欠准确。浏览各种税收筹划案例,判别方案优劣的指标基本上分为三类:税款节约额、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净利润增加额。这三类指标均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综合性,如若单以这些指标来衡量税收筹划方案的优劣,并不能得出完全正确的结论。 例如, “税款节约额”指

10、标就不可单独使用。首先是税种不同,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之间缺乏可比性;其次是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经营规模不挂钩,也难以此准确辨别方案的优劣;第三,节约税款的绝对额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在通常情况下,税负下降反映为企业利益增加,但在某些情况下,结果可能相反。前述的发行债券和发行股票两种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举例即可说明问题,纳税多的方案比纳税少的方案获利多。由此可见, “税款节约额”指标虽然非常直观,但运用效果较差。 再如, “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虽比“税款节约额”指标有所进步,考虑了不同税5种之间和规模大小之间的可比性,但同样因为该指标与纳税人的总体收益并非正相关,故不能单独以此来判别何种筹

11、划方案能给纳税人带来总体利益的最大化。不过,如能改变一下“税收负担率”的计算方法,则“税收负担率降低值”将会成为一个不错的指标。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经典公式,W=C+V+M。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不论是何税种)在本质上体现为对社会剩余产品M 的分配,税收是 M 的一部分,M=税利。因此,完全意义上的税收负担率,应是指纳税人负担的税收占纳税人所取得的 M 的比率,即占税利合计的比率,亦即:税收负担率税额M。或者改写为:综合税收负担率总税额(总税额总净利)。如此, “税收负担率降低值”指标与纳税人总体收益的相关系数将会大大提高,从而也会大大提高它的应用价值。 第三, “净利润增

12、加额”指标不仅直观性较强,而且也涵盖了税负和盈利等诸因素的变化结果,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许多情况下,该指标可以单独使用。不过,该指标尚不能全面反映投入产出的经济效益情况,因而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2003/05/06中国税务报刊载的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如何选择的税收筹划案例,其大意是: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 A 产品,A 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 1000 万元,国内其他成本 4000 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A 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 17000 万元,加工 A 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

13、0000 万元,当年应退税额 150 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 产品征税率 17%,出口退税率 13%,城建税税率 7%,教育费附加费率 3%。(2)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 产品6当年加工费 6500 万元。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进料加工利润为 1796 万元,来料加工利润为 1330 万元,进料加工比来料加工多获利润 466 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上述案例的筹划方向和取舍标准基本是正确的。可惜忽略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资金投入。进料加工方式虽然

14、获利较多,不过要以投入数额较大的流动资金为代价。仍依前例,加工 A 产品进口材料成本 10000 万元,按流动资金周转 2 次年计算,约需配备 5000 万元流动资金。那么,该公司有这笔资金吗?如果有,是否有资金收益率更高的项目可投?总之,还有许多变数。于是,前例税收筹划方案的建议就未必正确了。 为了解决税收筹划中评判指标欠准确的问题,可以引进“资金利润率”指标。例如,按照前例,假设皆按年周转 2 次、以成本来匡算流动资金需求量。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 51702=2585(万元),资金利润率=13302585100%=51.45%;采取进料加工方式时,约需流动资金152802=76

15、40(万元),资金利润率=17967640100%=23.51%。因此,根据资金利润率指标提示,前述税收筹划方案的取舍建议不可取,因为采取来料加工方式比采取进料加工方式可获得更高的资金收益率。于是,新的决策建议是:(1)如果公司的资金不足,则毫不犹豫地选择来料加工方式;(2)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且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则仍应首选来料加工方式;(3)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但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而富余资金可投向资金利润率大于 23.51%的新项目,则仍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4)如果公司的资金富余,既不能扩大来料加工经营规模,也无资金利润率大于 23.51%的新项目可投,则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税收筹划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它的历史并不长,出现某些缺陷或问题也在所难免。本文以上所罗列的问题,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7些问题,有的属于理念上的痼疾和偏差,有的属于方法上的不足。这些问题不解决,税收筹划就会陷入误区。因此,有必要吁请有关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关注、研究和解决税收筹划中已经出现和将会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促进我国税收筹划活动沿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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