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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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沉浮(下)关键词: 民法调整对象/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新平行线说 内容提要: 本文在 27 个苏- 俄密切联系国的范围内考察了苏式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流变。首先考察了在苏- 俄产生的 3 个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不对称平行线说、商品经济说和新平行线说;然后考察了它们在东欧剧变后在苏联密切联系国的流变情况,分为继受、改造、更新、放弃规定 4 种情形。最后提出了中国应采用新平行线说的建议,并介绍了作者对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第 1 款的理解与俄国学者的理解的分歧。Abstract: In the extens ion of 27 countries closely a

2、ssocia ted w ith SovietU nion and Russ ian Fede ration,th is paper has exp lored the evolution of the Soviet - s tyle theory of ob ject of c ivil law. Firs t of all, the author has studied three definitions of objec t of c ivil law that p roduced in the Sovie tU nion and Russian Federation, nam e ly

3、 the asymm etric p arallel - line doctrine, the comm odity econom y doctrine, and the new - para lle l - line doctrine. Then he has review ed the change of these doctrines in the coun tries c lose ly associa tedw ith SovietU nion af te r the rad ical soc ia l transform ation in eas t European coun t

4、ries s ince 1989, dividing thischange into fou r ca tegories: nam ely: recep tion, reform, renovation and giving - up. Finally he has suggested the authority of China to adop t the new - pa rallel - line doc trine, m eanw hile he has introduced the disc repancy be tw een him and som e Russ ian schol

5、ars about the unde rstanding to the article sec tion 1 of theC ivil Code of Russ ian Federa tion. (二) 维持并修正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国家东欧剧变前后,意识形态发生沧海桑田之变,故前苏联密切联系国在自己的民事立法中完全保持不对称平行线说的没有,它们在没有力量创立新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情况下也对前苏联的这方面遗产做了或大或小的修整。以下按时间顺序分述各国的情况。2中国。1986 年的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

6、定义采用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基本格局,但把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表达变更为人身关系的表达,并且不要求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有关,从而极大地扩展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范围。尽管如此,该定义尚未完成对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颠倒的再颠倒。古巴。1987 年新古巴民法典第 1 条规定:“民法典调整平等的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相关的非财产关系,目的在于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1这一定义脱胎于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但增加了财产关系的目的是满足人的物质和精神需要,并把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表达变更为非财产关系的表达,但这样的非财产关系仍不包括家庭关系,因为该国于 1975 年制定了独立的家庭法典。朝鲜

7、。1990 年的朝鲜民法典第 2 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机关、企业、团体、公民之间在相互同等地位上形成的财产关系。国家保障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当事人的独立地位。 ”2这个定义去掉了苏联定义中“与财产相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成分,但它说到的“国家保障机关、企业、团体、公民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作为当事人的独立地位”应指关于人格的规定,所以,这个定义中“人”的成分还是有的,“身”的成分则体现在 1990 年的家族法中,这是一个包含家庭、监护、后见(即成年人监护) 、继承诸制度的法典。3亚美尼亚。1998 年新亚美尼亚民法典第 1 条第 3 款规定:“民事立法和其他

8、立法文件调整从事或参与企业活动的人之间的关系”。第 4 款规定:“家庭和劳动关系,因使用自然资源发生的关系,因保护环境发生的关系,除了家庭法、劳动法、土地法、3自然保护法或其他特别法有不同规定的情形外,也由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第 5 款规定:“与人的不可转让的自由权和其他非物质价值的行使和保护有关的关系,除非有违这些关系的事理之性质,由民事立法和其他立法文件调整。 ”4这一规定的特点有三:第一,把苏联式的财产关系改写为人之间的关系,又通过“从事或参与企业活动的”定语把它还原为财产关系。第二,对 1922 年苏俄民法典提出的三大被排除的关系(外加了自然资源的利用和环保关系)做了折中处理

9、,一方面,把这三种关系仍然留给民法典外的特别法调整,另一方面,又承认民法对它们的统摄作用。所以,尽管亚美尼亚的家庭法仍在民法典之外,但已不再认为把这个法的分支看作民法的一部分会使它受铜臭污染。第三,明确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放弃了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表达。尽管如此,这一定义还是遗漏了对人格的规定,加之该国另立了单独的家庭法典,必然的结果是“财”大“人”小,所以,其基本的格局还是“财”前“人”后。立陶宛。2000 年的新立陶宛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规定:“立陶宛共和国民法典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以及家庭关系。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也由本法典调整。 ”5相较

10、于苏- 俄的定义,这一定义首先没有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前加“以其参加者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自治为基础”的定语,这意味着承认了民法的公私混合法的性质;其次,增加了对家庭关系的调整,事实上,立陶宛实现了民法典与家庭法典的合一,民法典的第三编就是家庭法,这说明,在新的千年,把家庭法纳入民法典不意味着撕下笼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了。最后,增加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形对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的调整,这是一个机动条款,为特别法调整其他人身非财产关系留下余地,以图拓展民法调整4的人身关系的范围。由于这两项增加,人身关系的比重大大增加了,但立陶宛立法者仍然没有感到有必要把人身关系列为民法的首要调整对象,把被

11、苏联人颠倒过的两者的关系颠倒回来,这是令人遗憾的。格鲁吉亚。2001 年的格鲁吉亚民法典第 1 条规定:“民法基于人之间的平等调整私法性的财产、家庭和人格关系。 ”6这一定义采用“财”前“人”后的格局,从而在精神上跟与它形似的魁北克民法典预备性规定完全相反,而与布拉都西的定义相同,不过,它将人身关系分解为身份关系(家庭关系)和人格关系,并抛弃了人身非财产关系的拗口苏联式用语,有所进步。罗马尼亚。现行有效的 1864 年罗马尼亚民法典由于具有不同的话语传统不规定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但它包括家庭法。二战后,在社会主义时期的 1954 年,罗马尼亚在民法典之外另立了家庭法典以迎合苏联模式,7如此必然造

12、成该国学说上对民法调整对象定义的改变,故自东欧剧变后至今,罗马尼亚仍使用苏式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8波兰。该国 1964 年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规定:“本法典调整社会主义化的经济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社会主义化的经济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9该定义用“民事法律关系”的用语涵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考虑到它只允许经济单位作为法人类的民事主体,以及它在前苏联的政治压力下对家庭法的割除1964 年波兰民法典本来是包括家庭编的,后来迫于前苏联强大的政治压力,愣是把其中的家庭法编剥离出来单独搞了一个法典10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当无疑问。东欧

13、剧变后,波兰民法学界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仍相当苏式:民法调整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地位的财产权(诸如所有权、永久用益权和有5限所有权)和其他权利(包括家庭法和知识产权法) 。11惟一不那么苏式的是包括了家庭法。看来,尽管波兰的身体挣脱了前苏联的束缚,但其头脑并未完全做到这样,尤其要考虑到波兰目前已作为欧盟、北约、 申根条约成员国的现状。这一说明也适用于排在稍前的罗马尼亚。匈牙利。1959 年匈牙利民法典第 1 条第 1 款规定了一个不对称平行线式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本法调整公民、国家、地方政府、经济和社会组织与其他人之间的金融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 ”12 1998 年,匈牙利决定起草一部新民法典

14、,预计 2005年完成这一工作。草案给民法调整对象下的定义没有什么革新:“民法调整民事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某些人身关系”。13尽管如此,新民法典将包括家庭法,而 1959年民法典是不包括这一部分的,此举将增加人身关系的比重。(三) 颠覆不对称平行线说的国家“颠覆不对称平行线说”是把被苏联学者颠倒了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顺序颠倒回来的学说,为以下国家所持。捷克。2001 年最后修订的新捷克民法典第 1 条规定:“ (1)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应有助于实现民事权利和自由,尤其是保护人格和所有权的不可侵犯。 (2) 民法典调整个人间和法人间的财产关系,这些人与国家间的财产关系,以及由于保护人产生的关系,这

15、些关系由特别法调整的除外。 ”14在该定义中,第 1 款采取“人”头“财”身的安排,颠倒了布拉都西的“财”头“人”身的安排。第 2 款采取相反的安排,沿袭了布拉都西定义的先“财”后“人”的格局,显得矛盾。但从总体上讲,捷克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是对苏联过去的民法调整对象理论的物文主义立场的反拨,第 1 款和第 26款的不同立场反映了立法者调和新旧的愿望。沿着这一路线, 2007 年 12 月的捷克民法典草案第 9 条规定:“1、民法典调整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法身份( Personal status) ; 2、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私权和义务在它们不归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内由民法典调整 .”15如果说, 2001

16、 年的规定的颠覆性质还不明显,那么, 2007年的规定的这一性质就极为明显了。它回到了平行线说,但把人身关系纵横二分,第 1 款规定纵向的人格关系,第 2 款中的“人”是横向性的。这样安排的理路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2 条的理论一致。乌克兰。2003 年的新乌克兰民法典第 1 条规定:“民事立法调整基于其参与人的法律上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的人身非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民事关系) 。 ”16这一定义先讲人身非财产关系,后讲财产关系,把苏联式的“财”前“人”后改成了现在的“人”前“财”后。这种改变与在中国发生的相应改变差不多,17我有理由相信它受到了中国的影响。因为 1996 年 8 月的乌克兰民法典草案第 1 条仍规定:“民事关系是基于其参与人的法律上的平等、意思自治和财产独立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包括在企业领域确立的关系。 ”18这是一个物文主义的定义,但在 2003 年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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