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构建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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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构建探析内容提要: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理念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追求司法公正是一个永恒的主题。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屏障。本文从司法公正的一般理念出发,对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保障规则、体制、司法资源、司法观念等进行剖析,指出要构建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就要完善其有效体系,构造集中审理与并行审理结合的案件审判模式,强化法官的心理素质和人格与智识魅力。关键词语: 司法公正 保障机制 构建 一、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理念 (一)“司法公正”,一个永恒的司法理念1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就是司法的公平和正义,它源于人类社会的美德公正即公平和正义,也是人类社会孜孜

2、以求的崇高理想和境界。虽然关于公正的观念不仅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它是如米尔伯格正确说过的那样, 一个人有一个理解 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2 卷),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539 页。正如美国的博登海默说过:“正义具有普洛透斯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同的面貌 美 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第 239 页。”。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文化的发展,人们已经习惯的将正义看作是法律制度应当具备的优良品格,法律只能在正义中发现其适当的和具体的内容,而理想的法律往往又成为正义的化身 参见肖建国:“程序公

3、正的理念及其实现”,载学法研究1999 年第 3 期。正义是政府的目的,是人类社会的目的。无论过去或将来始终都要追求正义,直到获得它为2止,或者直到在追求中丧失了自由为止 美 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第266 页267 页。所谓公正,意为二极端之中道 古希腊亚里斯多德:伦理学,商务印书馆 1933年版,第 10 页。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专指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客观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运用,来裁判案件。其中查明案件事实是前提和基础,法官在裁判案件时,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否则,就会裁判不公,造成冤假错案,不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公正,包含司法过程中

4、,程序的正当性、合理性和当事人的平等性。2构成司法公正的实践因素结合理论与审判实践,司法公正应当包含以下因素:(1)公开性因素,即指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公开。审判实践当中,除了法律特殊规定外,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应当向当事人公开,向诉讼参与人公开,向社会公开。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同时,还要公开审判的裁决结果。实践中,为体现司法的公开性,人民法院审理个案时,就诉讼活动程序,以告知的方式宣示给当事人,使其明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行使不同的诉讼权利和履行不同的诉讼义务,整个诉讼活动都是透明的。至于案件的裁判结果,采用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方式,来体现审判活动的公开性。(2)中立性因

5、素,从诉讼纠纷的产生原因分析,由于双方当事人对所争议的纠纷在利益上的分歧,导致纠纷不能解决,期待第三者在公平的基础上裁断。因此,要求第三者对案件裁判不偏不倚,且裁判人员与案件无利益关系,对自己的感情要有自控能力,否则因在裁判时持有同情弱者一方当事人而不能依法、中立的裁判。法官作为双方当事人纠纷裁决的第三者,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应始终处于中立地位,3不偏不倚,方能实现案件公正裁判,饯行司法公正理念。(3)平等性因素,即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诉讼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如果用一个等腰三角形来构建裁判人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定位图的话,裁判人员处于顶角位置,原、被告则处于两个相等的低角。平等性因素的重要意义在

6、于,它是衡量一种程序是否公正的基本标准 孙笑侠:“法律程序剖析”,载法律科学1993 年第6 期。时至今日,一些案件当事人仍然不能正确理解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平等地位,在他们心里,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原告是告状的,法官会对其另眼相看,特别在广大基层法院,笔者从事审判工作十余年来,所办理的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的被告,都有这种心理,甚至一些法官也会或多或少的表现出这方面的缺点。就其原因,与我国几千年来遗留下来的儒家“和为贵”思想是分不开的。(4)参与性因素,包括案件主审人员参与案件审理活动,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两个方面。法院审理案件采用独任制和合议庭两种方式,对于案件事实清

7、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纠纷,可以由主审法官独任进行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独任,刑事案件对独任审理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事实、证据复杂的案件,适用合议庭即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审理裁判案件。审判实践中,由于法院审判人员的缺乏和案件数量急剧增加等原因,往往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合议庭合而不参与,议而不参与,案件完全由主审法官办理,其他合议庭成员即审判人员,只是在法庭开庭笔录上面署上了其大名,这就很难谈论参与性的问题,更不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改变这种不良行为。(5)合法性因素,司法活动必须合法,即活动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这里的主体应当是案件的裁判者即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

8、。程序合法要求司法活动主体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法、步骤进行。4(6)正确性与合理性因素,意指案件处理结果要正确、合理,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和合理的裁判结果 参见司法考试辅导书(2007 年修订版),法律出版社,第 719 页720 页。当然,正确和合理必须是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的。(二)司法公正保障机制之现状及存在问题机制的语义为:一是用机器制造的;二是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三是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四是泛指一个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又叫机理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4 年版,第 515 页。司法公正的保障机制就是指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为了实现司法公

9、正而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制度,机关的总称,它包括内部保障制度即审判制度的保障与相关机构的设置和外部保障机制即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制度和机构的设置。1审判制度中关于司法公正保障的主要制度审判制度意指国家依法确立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所遵循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以便保障案件纠纷得以解决,实现司法公正的制度化、法律化。根据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司法公正的审判制度主要有(1)两审终审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裁决为终审,立即生效。同时明确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

10、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确保司法公正,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2)审判公开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对此,最高人5民法院于 1999 年 3 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其范围、要求、责任和后果等。,一律公开进行。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裁判活动与结果以及整个诉讼活动程序的公开。(3)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的一项制度。它由来

11、已久,实践证明,其对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4 年 8 月 28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一步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并促进司法公正。(4)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制度,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由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进行审理的一项审判制度。这项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也是法院纠正错案的最有效途径。各级法院都设有审判监督庭,其主要一项职责就是对二审发还重审的案件、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5)司法建议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个案时,对涉及到有关单位所存在的制度、管

12、理等方面的问题时,应当提出建议,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改进管理或者追究相关当事人党纪、政纪等行政责任,真正体现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6)回避制度;不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回避的情形、程序、方式。这是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有力基础,使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司法人员远离案件,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7)法官职业操行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等都对法官在审判活动过程中的职业操行,维护6司法公正作了规定。另外,各地法院不同程

13、度、不同方式的实施了以告知为主的法官释明制度、以宣传为主的司法透明制度 司法透明制度、法官释明制度主要采用公开由当事人选择合议庭成员,设置排期开庭栏目,制定宣传栏,告知当事人相关实体权利和程序问题等。、个案案件监督卡、案件定期评查等,都有效的促使案件公正裁决,实现了案件的公正裁判。(三)司法公正保障机构(1)法院内部监督机构有:第一、审判监督庭我国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都设立审判监督庭这一机构,它是监督法官依法办案的机构,其主要职责就是对法院法官审理案件进行监督,对二审发还重审和依法提起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是纠错案件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同时还对法院其他案件的审、执情况、案件的卷宗装订等进

14、行评查,是法院内部的监督机构,为实现司法公正,它是不可缺失的责任担当者。第二、法院纪检部门我国目前对法官的管理比照行政机关的公务员进行,法院纪检部门的设置与我国行政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相对应,属于行政纪律检查部门,主要职责是对所有在职法官和其他后勤人员的违纪行为予以查处,法院纪检部门履行的是行政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责。法官在办理个案时,会出现一些违法、违纪现象,同样影响到司法公正,所以,设立纪检部门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是必要的。第三、个案主审法官与领导把关负责相结合制与行政机关首长负责制相类似,法院里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审判员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监督并行的关系。为保障司法公正,就个案而言,主审

15、法官的审理活动受7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的监督,有关案件程序方面的问题、审判方面的决定以及案件的最终裁决都须经过庭长、院长或主管副院长的签监,方可实施。这样的负责机制,主审法官负责制与领导负责制相结合,保障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避免了不公正司法现象的发生。(2)外部监督机构有:第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我国宪法规定:“一府两院”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政府产生于人大,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法官办理个案时,同样应当受到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

16、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它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司法公正。第二、政法委员会政法委员会是公、检、法、司的领导委员会,隶属于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对公、检、法、司的工作进行领导和监督。一些地方的政法委员会与人大常务委员会联合制作案件监督跟踪表,对法院的个案审判活动随案监督。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一定的效果,值得进行广泛应用。第三、检察院行政、民事、刑事检察监督部门我国宪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就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就个案而言,它行使监督权的方式是进行抗诉。如果它认为法院所审案件不公正,或者是错案,就有权提起抗诉,确保司法公正。这是对司法公正保障的事后救济。第四、社会团体、组织、新闻机关对司法的监督,也确保了司法公正的实现。8(3)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我国司法公正保障机制的现状,可以得出结论:我国的司法公正保障机制具有机构设置繁杂,制度不完善。内部机构有审监庭、纪检部门、领导监督等;外部有人大、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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