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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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制度的完善及律 师诉讼地位的提升论文摘要 新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较大,亮点也很多,其中争议较大的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的修改。在本次修改中,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大大增大了,对律师的保护力度也有所增强,在各个方面提升了律师的诉讼地位。律师诉讼地位的提升,不仅仅是对律师的肯定,也让当事人的权利更有保障,也更加对律师推动中国辩护制度发展寄托了新的希望。 论文关键词 刑事诉讼 律师 辩护制度 诉讼地位 新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公布,明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多处都有较大的突破,引发人们的热议。人们一直所关注的辩

2、护制度在这次的修改中也不负众望,有了较大的修改,在各个方面进行了完善,相应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也得到了提升。 一、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的辩护权 1979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审判阶段才可以参加刑事诉讼,1996 年修改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将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自此打破了我国侦查阶段律师不得担任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只能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2以为自己聘请律师担任自

3、己的辩护人,维护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让律师能够在第一时间介入刑事诉讼,了解和掌握全面的情况。同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这样就解决了犯罪嫌疑人在押不能亲自委托辩护人的困境,也使得侦查机关不能再以犯罪嫌疑人必须亲自委托辩护人为借口而拖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保障犯罪嫌疑人能够在第一时间为自己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改变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单独面对侦查机关的不平等待遇,让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权力有了保障,最大化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力。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还明确了谁可以聘请律师担任

4、辩护人以及辩护人可以在侦查阶段行使什么权力,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这条规定为律师在侦查阶段行使权力提供了法律保障,成为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 二、完善辩护人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1996 年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只有在案件审查起诉之后才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而且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并没有详细的规定,使得辩护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在现实当中没有法律保障,操作起来十分困难。而且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十分狭窄,在审查起诉阶段仅能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在人民法

5、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赋予了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但是辩护律师并不能完全了解司法机关所掌握的情况,而且在获得使这些资料的时间上有严格的限制。 3新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这条规定明确了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需要的手续,而且在辩护律师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看守所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会见,解决了以前看守所推诿、拖延会见时间的情况。

6、同时也为辩护律师及时、方便行使会见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这条规定首先明确了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而不再是以前分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其次扩大了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而不仅仅是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等部分材料。也就是说所有案卷的材料辩护人都可以进行阅卷,让辩护人能够对案件情况充分的了解,这对辩护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非常有利的。 调查取证权是辩护人最为重要的一项权利,

7、这次刑事诉讼法的对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权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这条为辩护人新增了一项权利,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未提交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在赋予律师权利的同时,本次修改也为辩护人增设了一项义务。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这条规定的意义在于避免律师掌握了以上4

8、重要证据却不及时提交,在庭审上搞突然袭击。这样不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让其不能尽早脱离刑事诉讼的束缚,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所以这次对于辩护人调查取证权的修改时比较科学的,对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司法机关都是有利的,没有实行一偏倒,是公平与公正的。 三、律师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地位的提高 首先,新刑事诉讼法,更明显的区分了辩护律师与一般辩护人的权力,更加体现了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重要性和正当性,让我国刑事诉讼逐渐走上仅由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模式,突显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其次,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辩护人更多的权力。第一,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

9、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也就是说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提出回避的时候,辩护人可以单独提起。第二,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三,辩护人提起申诉和控告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辩护人维护自己诉讼权利和当事人的权力可以提起申诉和控告的权力。切实保障了辩护人自己以及其当事人的正当权力,改变了以前权力受侵犯却得不到保护的状况。第四,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至此,辩护

10、人对非法证据可以直接申请排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力。第五,对量刑的辩论权。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凡是有关量刑的意见辩护人都可以提出并且可以进行辩论,改变了过去5量刑由法官独裁的情形。 再次,充分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使得辩护人与司法机关不再处于以前极度不平衡的状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犯罪

11、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进入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在审判质证时审判人员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审判结束后,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死刑复核案件,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

12、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由此可见,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和以前相比较可以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见,而且其意见应当被司法机关所采纳,尊重辩护人的意见,不再受忽视。从诉讼文书送达上也可以看到辩护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对于自己当事人的情况能够有全面、及时的了解。 最后,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加大对律师的保护,使得律师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威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

13、6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首先本条款将以前的“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修改为“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再直接针对律师,而是任何人,改变了以往对律师的歧视态度。其次,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对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进行了回避,避免了侦查机关既侦查犯罪嫌疑人又侦查其辩护人的尴尬状态,也避免了侦查机关由于先入为主的观念而做出不公正的判断。最后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使得律师在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其权利能够得到保护。 本次刑事诉讼法关于调查取证的修改很全面,在各个阶段扩大了辩护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权力。让辩护人充分的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最大化的发挥辩护人的作用,尊重并采纳辩护人的意见,提高了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这不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辩护人有利,同时也对司法机关起到了很好的监督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让我国的刑事诉讼更科学、更公平与公正。尽管现在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讯问到场权,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等等。但是现在的进步已经是一个很大的跨步,相信在以后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会更完善、更体现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公平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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