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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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化内容提要:知识产权交易中存在着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结构,通过市场的供求机制、价格机制和竞争机制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促使科技成果尽快商品化,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科技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一是解决科研活动与生产活动相脱离的问题;一是解决科研活动效率不高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渗及到科研成果能否迅速向生产转移。科研成果向生产转移的催化剂是科研成果商品化,其实质是知识产品转化为知识商品。知识产品只有进入交换领域才能转变为知识商品。而在知识商品交换关系中,知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以后,知识商品进入买方的生产领域,科学技术成果得到应用,转变为现实生产力。对于卖方来说,通过

2、知识产权的出让,使卖方在科技研究中消耗的人力(主要是智力)、物力得到补偿,以保证知识生产过程不被中断,并有可能实现知识的扩大再生产,从而使得知识生产源源不断的产出,知识产品通过交易源源不断地消费,这就体现为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环境状况是知识产权交易的运作的最主要因素。1 知识产权交易的二元主体结构和二元市场结构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着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和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这样一个二元市场结构。知识产权的特征是交易双方通过协议或合同,由一方提供知识产品,另一方偿付知识产品的价格而进行的。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包括了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和购买方两个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主

3、体,知识产权的交易便无法进行。这种二元的主体结构决定了二元的市场结构,并显示出不同2的市场特点。从知识产权交易的过程看,主体之间是围绕知识的所有权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交易的客体是知识产品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知识的,知识产品是所有权的形式,所有权是知识产品的灵魂或内容。(1)在以买方为中心的买方市场,知识产权的购买方处于主导地位。买方在功利性驱动下,追求高额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以后,中小型企业的承包者急功近利,迫切希望在承包期内有较高的效益产出,对技术商品的购买是有积极性的。至于私营企业主,由于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其本身虽不具备技术开发能力,但对于购买技术商品同样持积极态度

4、。国有大中型企业一般具有研究与开发机构,但大多数企业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也倾向于购买专利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买方市场的特点是知识产品供大于求,买方的选择性大。目前,企业的市场意识大大加强,买方只接受能立即产出经济效益的知识商品。另外,由于我国企业界技术吸收能力普遍不高,企业资金困难。买方在挑选技术商品时,除了要求新技术开发的产品能满足市场需要外,还要求新产品简单,价格低,易于开发市场等。因此,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买方市场,其实质只是知识产品的绝对数量上的供大于求。而在易进入市场、技术易吸收转化、价格合适等方面符合买方需要的知识产品不多。如 1994 年 3 月在北京召开的“北京技术交流洽谈会”

5、共送去 3000 多项科技成果,其中受到用户青睐的仅 7 项。这使得买方市场中的买方虽然处于主导地位,但实际上并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买方市场这种“两难”状况(知识产品总量的供大于求和符合用户需求的知识产品供不应求)说明必须加大科技成果的有效供给,其方法是买方向卖方的靠近。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它的核心资产是知识。知识含量越高,最终产品的价值就越3大。融入到产品中的知识越多,产品就越难仿造。但企业光有这种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对知识产品的一定了解,同时具有将知识产品投入到商业应用中去的创新能力。这样,买方市场上供大于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减少,供不应求的那部分知识产品会逐步增加,知识产品的供给与

6、需求才会趋于平衡。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科研推进型,重心在卖方一侧。加大买方市场科技成果有效供给的另一方法是卖方向买方的靠近,即提高知识产品与市场的符合度,从企业的需要、市场的需要考虑研究与开发活动,这是对卖方的要求。由于买方市场上科技成果供给与需求状况比较复杂,需要同时对买方与卖方进行激励,从而改善知识产品的供求状况。一般来说,这时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属于市场拉动型,重心在买方一侧。(2)在以卖方为中心的卖方市场,知识产品供不应求,知识产品的转让方处于主导地位。由于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科研人员主观上的商业意识、市场意识不断加强,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主动性也日益增强,以市场为导向的科研成果投放市场

7、受到欢迎。在卖方市场中,进入市场交换的知识产品符合买方的需要,但总量上是供不应求的,这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要。与普通商品的卖方市场不同的是,知识生产者除了关心在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上获取利益以满足物质层次上的需求外,同时还希望更多的科技成果进入买方的生产过程,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直接生产力,对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贡献,以满足精神层次上的需求,实现自身价值。在卖方市场上,知识产品总量和符合用户要求的知识产品数量均供不应求。解决的办法是加大知识生产的投入,激励知识生产者生产出更多的知识产品。这种4知识产品必须符合市场的需要,否则,又会导致向买方市场的复归。这种情况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实际属于市场拉动型

8、,市场对科研成果供应一侧起主导作用。(3)知识产权交易的这种二元市场结构,实际是科学技术系统与社会经济系统的的交互作用的体现,它反映了科学技术系统与环境的能量、物质、信息的交换。从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角度分析,由于技术商品的不可替代性和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垄断性,以及知识生产者较高的需求层次,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结构和实物商品的市场结构具有不同的性质。以买方为主导地位的买方市场,在知识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实际并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以卖方为主导地位的卖方市场,同样不能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这种市场结构的分割是不利于科技成果商品化的,也不利于经济建设吸收科技成果。关键是变对立着的二元市

9、场结构的互斥性为互吸性,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动态平衡结构,运用市场的供求机制来调节知识生产。从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来看,知识产品购买方在买方市场不能进行充分的选择,知识产品的所有者(知识生产者或知识生产部门)在卖方市场不能生产更多符合市场的知识产品,其原因是受到主体固有的缺陷的影响。在买方市场上,用户一般具有较强的商业意识,而对科学技术知识了解不多,对科学技术知识的应用及市场开拓缺乏经验,因而不会轻易购买技术。加上一些科研单位的技术不太成熟、技术售后服务工作不好,致使卖方无法满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求。在卖方市场上出现共不应求的最主要原因便是知识生产者和知识生产部门没有完全以市场为导向来进行科学

10、技术研究,科技人员缺乏经济头脑,不熟悉市场经济运作规律,不了解市场需求,致使符合市场需要的知识产品不多,出现供不应求的情况,不能满5足买方对知识产品的需要和卖方自身价值实现的需要。因此,知识产权交易的主体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即买方懂技术,卖方懂市场,这样的二元主体结构才能使知识产品向生产部门的流动顺畅无阻,才能实现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平衡。2 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2.1 科技成果商品化技术商品。科技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科技成果的商品化过程。技术商品和实物商品在交易过程中有很多不同。实物商品的交易一般是所有权的交易,买方在购得实物的使用权的同时,也购得了实物的所有权。技术商品在绝大多数交易

11、中,买方不是购买技术商品的所有权,而是购买技术商品的使用权。这种技术贸易的交易方式,是由技术商品的所有权特性所决定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绝对权和独占权,即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是唯一的、绝对的;所有者对其财产具有所有权,也就同时排除了其他人对该物的所有权利。技术商品作为一种财产,其所有权除了具有以上一般特性外,还具有它的特殊性。一是利润增值性强,一是财产独占性弱。买方购买技术最直接的动机,不是为了满足使用者的一般需要,而是为了追求能给使用者带来的超额利润。但这种财产是一种思想财富,不能控制,一旦传播出去,就无法收回。知识商品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所有权的流失,不但所有者失去了知

12、识财产的独占性,也使得所有者失去了商业利润。由于技术商品对所有权的控制有困难,我国以往的技术贸易中,主要是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进行交易。另外,从经济体制上看,计划体制条件下,科技成果是无商品化可言的,大部分成果是无偿使用的。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由于经济生活中的6无序化,一是缺少经济活动中的规范,二是即使有经济规范,也缺乏执行规范的力度,假冒、仿制等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损坏了购买技术商品所有权一方的利益,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缺少积极性的。而知识生产者一方对技术成果也缺乏保护意识,申请专利权的不多。还有的成果所有者为获取更大利益,未申请专利权,采用许可证贸易形式向一方或多方转让成果使用权,其后果是无

13、法阻止第三方对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或实施、公开此项技术,最终仍然丧失独占权。随着经济体制制度的不断完善,经济法规的立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更由于市场本身残酷的竞争性,越来越多的技术贸易会是围绕知识产权来进行交易。我国专利总量也在逐年增加。1985 年,我国批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数为 138 项,1988 年三项专利数上升到 11947 项,到 1997 年,三种专利数猛增至 41419 项。从市场经济发达的日本看,1983 年日立制作专利申请为 18424 件,东芝为 179593 件,松下电器产业为 17499 件,三菱电机为 16389 件,丰田自动车为 6943 件。这说明,

14、知识生产者对科技成果的所有权越来越重视,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而作为科技成果的接受者的企业,由于确立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主体地位,从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看,都必须抢占市场的制高点,致力于科学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因而在科技成果应用方面,今后的趋势更多的是购买技术的所有权以换取对市场份额的独占和垄断。 2.2 知识产品(商品)应具备的条件。作为知识产权交易的客体,科技成果是知识形态的商品,是其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统一体,要使得知识商品进入生产领域,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必须以生产为中心的长入。这意味着知识产品成为知识商品的前提是知识形态商品的生产,交7换和消费必须与物质形态商品的生产、交换和消费紧密相联。无论

15、是买方市场和卖方市场,实际的问题仍然是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供不应求的问题。对于买方市场来说,要提高知识产权交易中符合真实需要的知识产品的相对数。对于卖方市场来说,要提高市场容量大的知识产品的绝对数。这就从市场角度对知识商品提出要求。一般来说,蕴含科技知识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使二元市场结构趋向供求平衡。技术的先进性。它标志着技术的水平或创新的程度。企业购买技术的所有权,是为了促进本企业技术进步,使生产力大幅度提高。并且该项技术在相对一段时间内仍保持在该领域的领先地位,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技术的成熟性。指技术的原理及其所揭示的自然规律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用户在使用该项技术

16、时不会出现失效和错误,而且勿须再作改进便能取得预期的满意效果。技术的适用性。指技术能满足使用者的生产和市场需要,适应使用者的生产技术条件与环境,能为使用者消化吸收。很先进的技术不一定适用,只有具有适用性的技术,才会实现知识商品的价值与使用价值。技术的经济性。指技术的转让价格合理,适合买方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济承受能力包括购买该项技术的费用和应用该项技术时的配套投资能力,以及新产品开发市场的费用等。具备以上四个技术特性只是技术商品化的必要条件,但作为技术所有人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一般采用专利保护和专有技术保护这两种形式。专利保护是在知8识产权交易中,技术客体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技术所有人在出让技术商品的使用权的同时,也丧失了技术商品的所有权。它主要靠专利法来保护交易,专有技术(KNOWHOW)保护是在知识产权交易中,技术所有人在转让技术商品后,仍保留再次向第三方出卖该技术的权利。技术购买者在获得技术商品的使用权后,能否再向第三方转让该技术,要由双方协议来决定,它主要靠技术合同法来保护交易。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转让方为了保持先进技术的垄断,出于种种因素考虑,如该技术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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