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法的价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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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价值论上篇:法的价值总论第一章 法的价值概念一. 法的价值的含义(一)价值价值观价值论价值,一般意义上讲,相当于英语中的 value , 法语中的 valeue ,德语中的 wert ,俄语中的 eocb。马克思对其作过专门考证,他引用了一本名为试论哲学词源学的书说,这本书认为?价值?一词与古代梵文和拉丁文中的 ?掩盖、 保护、加固? 词义有渊源关系,是它派生出 ?尊敬、敬仰、喜爱 ?的意思才形成了价值一词的?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可重视的?的基本含义。在西方,价值一词的含义也十分复杂。价值论著名学者富兰克纳总结了西方价值一词的使用情况及其基本含义,他说:?价值?及其同源

2、词、复合词,以一种被混淆和令人混淆然而广为流行的方式,应用于我们的当代文化中不仅应用于经济和哲学中,也应用于其它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中。价值这个术语在意义上和用法上的扩展,最初始于经济学,即当时所谓的政治经济学,随着这一过程的发展, 价值成了经济学中价值理论的中心术语。而一些哲学家尼采等,则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价值和价值准则的概念,并在他们的思想活动中赋予这些概念以重要的地位。通过奥地利迈农、艾伦菲尔斯的著作,通过德国舍勒、哈特曼的研究,一般价值理论的观念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普及开来。在英国,这种观念有相当影响。在美国,这种观念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受到了热烈欢迎。培里、杜威、泰勒等人将其发展

3、、创新。对?价值? 、 ?价值准则 ?的广泛探讨也随之扩展到了心理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甚至日常谈论领域之中。?价值?的用法即便在哲学家那里,也是多种多样的。在富兰克纳看来,它们大致可以被归纳为:(1) ?价值?有时被用作抽象名词:a. 在狭义上只包括可以用 ?善? 、 ?可取?和?值得?等术语来恰当地表示的东西; b. 在广义上则包括了各种正当、义务、美德、美、真和神圣。(2) ?价值?作为一个更具体的名词(譬如:当我们谈及一种价值或多种价值时 ):a. 往往是用来指被评价、判断为有价值的东西,或被认为是好的、可取的东西。 b. 也被用来指有价值或是有价值、是好的东西,?各种价值 ?就

4、意味着 ?有价值的各种东西?、 ?好的各种东西?或?各种善?。(3) ?价值?一词还在 ?评价?、 ?作出评价 ?和?被评价?等词组中被用作动词。富兰克纳在概述了西方学者的?价值?用法之后说,像价值这样的词可以、也的确有多种多样的用法, 即使我们小心翼翼地使用它们也是如此;遗憾的是,在哲学和其它学科中人们往往并不小心翼翼地使用它们。在使用这些术语时, 人们应当选择一个清晰而又系统的方案,并力图前后一致。我国社会科学界一般认为价值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二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哲学价值论研究的开展和深入,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视角对价值概念进行不同的诠

5、释。 有的学者认为, 价值一般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意义;也有的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的属性对于满足主体需要的积极意义(正价值) 或消极意义 (负价值 ) ;还有的学者认为, 价值应是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和发展的效用。有的学者揉合上述观点提出自己的主张认为,价值 ?是指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 ?也有人认为价值是指 ?一切能够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东西。换言之,价值是指物满足人和社会需要的那种属性,即物对人和社会的有用性,是指对人的生存、发展和享受具有积极意义的一切东西。 ?更有学者认为,?所谓价值,既不是有形的、具体的存在所构成的实体,也不是客观对象与主体

6、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而是人类所特有的绝对的超越指向。 ? 价值立足于客体与主体需要之间的满足与被满足的关系,但并不局限于这一关系。马克思不仅揭示了经济学中的价值含义,而且还指出了作为一般意义的价值概念。他曾指出: ?价值这个普遍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是?人们所利用的并表现了对人的需要的关系的物的属性。 ? 马克思关于价值概念基本含义的论述,对法的价值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但随着价值论研究的深入,我们还肩负着发展和推进有关理论的重任。在笔者看来,价值是客体对于主体的意义。包括客体对于主体的需要的满足和主体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两个方面。价值的主体

7、是人,或人之延伸与结合社会,而不是物。最基本而最终意义的价值主体只能是人。 ?凡是谈论价值,从根本上说都应当是相对人而言的,价值为人而产生,为人而存在,人是一切价值的主体。 ?价值的客体主要是物,这里的物并非物理学意义上的物,而是哲学意义上的物, 是指人主观世界以外的客观实在。它可能是物质形态的,也可能是意识形态的。 作为物质形态的物自不必多言,作为意识形态的物则包含着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法律规定、政治策略、社团规章、组织纪律等。作为价值客体的?物?既包括?自然物?,也包括?社会物? 。前者如河流山川,冰雹雨雪,后者如道德、宗教、巫术、法律、纪律等等。作为价值客体的不仅有物,而且也包括作为价值

8、客体的人。 人在总体上是价值主体而不是价值客体。在特定的情况下,一部分人或一个人对另一部分人或对另一个人就有价值的问题。诸如?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毫不利己,专门利人? 的人生价值准则, 就存在于以人为价值客体的价值关系之中。价值的前提是人的需要。 没有人的需要, 价值就不可能得以体现,就没有价值问题。人的需要是多层次多方面的。价值的内容为?对于人的意义?, 即一是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二是人在处理客体与人的关系时关于客体的绝对超越指向。作为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的价值是最直观的价值表现。表现着外在物与人的关系的应然状况,包含着人的希望与理想的成分。所谓绝对超越指向

9、,是指价值具有对于主体始终具有不可替代的指导意义。?绝对?一是指价值与主客体关系始终同在,在时间上是绝对的; 二是指价值对于主体具有不可用其他替代的性质,在性质上是绝对的。?超越?一是指价值作为永远追求, 总是超越于主体的能力的; 二是指价值总是高于现实的,是主体的理想。 作为绝对超越的指向,价值对于人类的行为和思想具有根本的指导意义,甚至是人的精神企求与信仰。 价值在满足人的需要的同时, 作为一种绝对超越指向, 包含着人类的要求与愿望。它属于人的理想的范畴,是人的思想与行为的目标,在指导人类的同时,又评价着人类关注的外在物与自己之间的关系,以及人类的相关思想与行为。价值是人类维持生存与走向完

10、善的双重需要。价值观,是人们对价值的认识、看法、见解的总称。它包含着感性的价值认识和理性的价值认识两个方面。所谓理性的价值认识即是价值理论,它是有一定系统性、整体性、独立性的价值理论单元,亦称为价值论。价值论,也被许多人称为价值哲学,其含义至今亦众说纷纭。?价值论?一词,最早于 1902年由法国哲学家拉皮埃 (18691927),1903 年由德国哲学家哈特曼(18421906)所采用。此后,德国的弗赖堡学派,奥地利的迈农(18531920)和爱伦费尔斯 (18591932),美国的杜威厄本 (18731952),培里 (18761957),刘易斯 (18831964),以及人格主义者和新托马

11、斯主义者都致力于价值论的建立和研究。他们写下了愿望的逻辑(拉皮埃 ) 、 价值论概论 ( 哈特曼)、 评价理论 (杜威)等价值论著作。大多数都认为价值论的中心概念是?价值? ,价值论的主要研究内容为:价值的性质、价值的分类、价值的终极标准、价值的主客观性、价值同事物或存在和实在的关系。对这些问题,各个学派,乃至各个学者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上可以分为价值的主观唯心主义学说和价值的客观唯心主义学说。前者包括迈农、爱伦费斯、杜威,培里等学者,后者包括人格主义和新托马斯主义的学者。价值论是哲学发展到现阶段的科学成果。 ?哲学的发展是逐步深化的过程,是由本体论到认识论, 再到历史观,然后再到价值观的

12、过程。 ?在古代,由于社会发展的水平不高,人们的认识还不发达,科技水平也较低,因此哲学主要解决的是世界的本原问题,研究的是本体论。在近代,随着生产力,尤其是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于世界的认识也不断得到深化, 哲学逐步开始了对于认识论的探讨。在科学技术的进一步发展中,人类的认识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的产生,创立了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哲学从认识论发展到历史观。? 19 世纪 70 年代以后,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巨大进步,人类开始由蒸汽时代过渡到电器时代,出现了一次新的产业革命。人的本质力量进一步增强,创造力增大,创造的价值更多,人的价值也增大。这就要求人们重视价值问题。

13、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哲学家开始思考价值问题, 在欧洲大陆, 德国新康德主义的弗莱堡学派甚至认为价值问题是哲学研究的中心问题,认为哲学就是研究普遍的价值。价值问题开始超越经济学领域,进入哲学领域,逐步形成一门独立的哲学学科:价值哲学,价值论或价值学。在本体论、发展观、实践论、认识论、历史观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价值论,是现代哲学发展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趋向。 ?在中国,价值论研究,应是源于20 世纪 30 年代。 1933年张东荪出版了价值哲学,但未能引起学术界的应有重视。1949年以后,我国哲学界不仅不研究价值哲学, 而且将价值哲学视为资产阶级的哲学加以批判。偶然出版的一本论生活和文化的价值(苏联学者

14、图加诺夫所著),也是被作为批判资料出版和使用的。中国学者,无人涉足价值论或者价值哲学。 我国对于价值论进行比较集中的研究,应是开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末 80 年代初的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之后。到现在,价值论的论文数量已相当可观,价值论专著陆续问世。他们从不同侧面、 不同角度展开了对价值问题的全面研究,提出了许多颇具学术意义和实践意义的价值学说。然而,价值论研究在中国毕竟刚刚起步,许多主张和看法还有待深入, 许多基本概念也还未能取得一致的认识。 ?现在不仅哲学界重视价值问题,而且文学、美学、史学、法学、管理学、文化学、教育学等都很重视价值和价值观。?在国际上,由于人文科学,特别是价值问题研

15、究的深入、社会发展的理性需要,价值问题逐步引起了哲学之外的其他人文学科的重视,价值研究开始了向其他人文学科的渗透。?培里和泰勒就列出了如下八大价值领域:道德、艺术、科学、宗教、经济、政治、法律和习俗或礼仪。?艺术价值论、历史价值论、法律价值论、美学价值论竞相涌现,并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果。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是人的创造物,只能根据人的理念,也即创造的目的或价值来理解。所以对任何法律现象不可能采取价值盲的观点。法律又是一种文化现象,即与价值有关的事实? 。 在这样的国际文化环境之下,为了适应我国法制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我国法学中的法的价值论学说也与其他人文科学的价值论学说一道被提上了学术探讨的日程

16、。(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观法的价值论1. 法的价值的定义(1)法的价值的不同定义法的价值,在国外有着不同的理解,但下定义的并不多。日本学者川岛武宜认为,?法律所保障的或值得法律保障的(存在着这种必要性)的价值,我们将其称之为法律价值各种法律价值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 。 ?他对于法律价值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价值的内涵,具有它的学术意义。 但是他将法律价值总体抽象为正义,这在我看来,多少有些偏颇。尽管正义具有很大的概括性,几乎所有的价值准则都可以在最后被归结为正义,但是正义并不是价值的全部内容。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 在解释?价值观?时,指出,?价值因素包括:国家安全、公民的自由,共同的或者公共的利益,财产权利的坚持,法律面前的平等、公平,道德标准的维护等。另外还有一些较次要的价值,如便利,统一,实用性等。?显然,他并没有给法的价值下定义,仅仅是论述了他将法的价值划分为较重要的价值和较次要价值的主张,概括了法的价值的内容。法的价值一词在当今的中国法学著作中,已时有所见,有的写作了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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