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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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草案)2000 年 7 月 20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行清洁生产,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污染预防,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 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清洁生产, 是指将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地应用于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地改善管理和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利用率, 减少污染物排放,以降低对环境和人类的危害。清洁生产的主要途径有: 完善产品设计; 实行原材料替代; 改进生产工艺、技术;更新改造设备; 实施资源循环利用和综合利用;改善运行管

2、理等。第四条国家鼓励、 支持开展清洁和产, 通过源头控制, 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工业废渣、废液(水)、废气等,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第五条推行清洁生产应当坚持与结构调整相结合、与企业技术进步相结合、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相结合、与加强企业管理相结合、 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2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清洁生产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清洁生产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七条国家鼓励、 支持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普及清洁生产的科学知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3、个人给予奖励。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清洁生产的义务,有权检举不实施清洁生产而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第十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全国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清洁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清洁生产管理第十一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环境保护标准, 组织制定、调整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制定清洁生产标准。第十二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

4、门制定清洁生产国家标准。对没有3 清洁生产国家标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制定清洁生产行业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清洁生产标准; 对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地方清洁生产标准。地方清洁生产标准须报国务院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制定清洁生产标准, 应做到技术上先进、 经济上合理, 并不断加以完善和改进。第十三条国家对造成资源浪费和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计。审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十四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建立清洁生产监

5、督(或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清洁生产规范,加强对清洁生产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清洁生产状况公报。第十五条新建、 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清洁生产方面的专题论证; 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项目建成后,应当达到有关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和标准的要求,否则,不准投产运行。4 工程项目中相配套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及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和设施应当经上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工程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

6、法律规定行使清洁生产监督管理权的单位, 有权对管辖范围内单位的清洁生产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也可以委派或者聘请专(兼)职监督检查员,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提出现场检查报告。 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派出的人员进行清洁生产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清洁生产检查证件。第十七条政府清洁和产主管部门和清洁生产审计机构以及审计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按对不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资源严重和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实行限期整改。 经整改仍然达不到清洁生产标准的,由清洁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第十九条国家实行清洁生

7、产重点企业管理制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实施清洁生产重点管理的企业:(一)清洁生产潜力大;(二)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严重;5 (三)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清洁生产重点企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刘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条国家建立清洁生产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清洁生产奖。 国家清洁生产奖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制定。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清洁生产企业名单。第三章清洁生产技术进步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 支持按照合理利用原则, 调整产业结构的产品结构,优先安排和推广物料消耗低、废物排放量少的新技术、 新工艺和新设备,促进资源能源的有效利用。第二十二条国

8、家鼓励、 支持开发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 确定开发先进清洁生产技术的重点和方向, 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清洁生产技术市场。第二十三条国家组织实施重大清洁生产科研项目、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提出清洁生产推广项目,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清洁产品。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引进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设备和材料,禁止引进落后的、能耗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第二十五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技6 术的筛选评价,定期发布清洁生产技术、工艺、产品导向目录和指南。第二十六条国家对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 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

9、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名录。第二十七条新建、 改建、扩建的生产项目, 应当选用已经公布的先进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制定重点产品单位产品污染物产生量限额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技术经济发展水平, 做到科学、 合理、可行,并根据经济和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第四章企业的清洁生产第三十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清洁生产,制定并组织实施清洁生产方案, 提高资源能源利用

10、效率, 降低污染物排放。第三十一条凡国家规定限期淘汰的高能耗、高物耗,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企业应当按期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并7 不得转让限期淘汰设备。第三十二条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做到:(一)采用能够使资源能源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产品、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新工艺,代替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落后工艺;(二)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原料,代替剧毒有害原料;(三)采用无污染、少污染、低噪声、节约资源能源的先进设备,代替浪费资源能源、严重污染环境的陈旧设备;(四)生产对环境无污染、少污染、易回收利用的产品;(五)充分回收利用条热、余压和各种可燃气体;(六)采用闭路循环、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

11、水的重复利用率;(七)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 最大限度地利用工业 “ 三废” ,生产有市场需求、质量好、能满足环保要求的产品。第三十三条企业排放废弃物,应当贯彻谁排放、谁治理,谁利用、谁受益的原则,广开途径,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工业“ 三废” 综合利用。凡本企业不能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利用不定期完全的工业“ 三废” , 应当提供给其他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进行联合经营利用。第三十四条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宜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并享受相应的国家优惠政策。8 第三十五条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 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 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清洁

12、产品质量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清洁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可以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清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企业不得使用伪造的清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清洁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第三十六条生产大型机电设备、 机动运输工具、 耐用机电消费品的企业, 应当在主要零部件上注明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以利于分类回收利用。材料成分的标准牌号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加强环境管理标准化建设,把推行清洁生产与建立环境管理体系相结合。第三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报送清洁生产状况报告。清洁生产状况包括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原材料、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九条企业应当开展清洁

13、生产教育, 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清洁生产培训。第四十条企业应当建立清洁生产工作责任制,对在清洁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第五章清洁生产的保障措施9 第四十一条国家运用税收、 价格、信贷等手段, 鼓励和引导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清洁生产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优先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第四十三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个人设立清洁生产基金,资助企业开展清洁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第四十四条对清洁生产项目,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优先立项, 简化审批手续;金融部门应当优先贷款; 对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贴息扶持。

14、第四十五国家对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给予税收优惠。第四十六条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目录中的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的政策。第四十七条企业通过清洁生产节余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可以有偿转让或者用于补偿自身生产规模扩大有所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企业在达到环保标准之后自愿参与有关的污染物源削减计划。第四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的排污费,应当优先用于清洁生产项目。10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政府采购中应当优先采购符合清洁生产标准的产品。第五十一条为促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政府应当在宣传、 教育、培训和信息等方面提供必要的费用支持,提高全民的清洁生产意识。第五十二条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计、培训等支出的费用, 可以列入生产成本。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国家用于清洁生产的资金。第七章法律责任(略)第八章附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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