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证制度与社会矛盾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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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公证制度与社会矛盾的化解论文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凸显,如何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发展中要解决的一项重要问题。公证制度在化解社会纠纷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若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将为维护社会稳定,国家和谐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论文关键词 社会纠纷 社会稳定 公证制度一、公证制度概述2006 年 3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对公证作出如下定义:“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从公证法所作定义不难看出法律对公证的定位,即公证主要是公证机构

2、运用国家证明的独特方式,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规范行为、稳定社会、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合法的权利义务关系,提供法律服务。公证的证明、监督和服务作用是其他部门无法替代的。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辅助性的司法制度,将充分发挥其职能,从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对我国各项工作中产生的矛盾进行化解。具体来说,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公证的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在公证的众多职能中,该项职能居于首位。公证在民商事活动中,对民商事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判断,并予以确认,这有助于消除隐患,有利于当事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民商事活动中的未知风险起到防范作用,以减少当事人之

3、间的纠纷,促进民商事活动的进行。 (2)保障平等、维护正义。公证活动从始至2终都要求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时必须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公证处按照审查程序严格审查各项材料,以杜绝欺诈、胁迫及重大误解等情况发生,这对于保护当事人权益,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积极的作用。(3)现场监督、防微杜渐。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始终坚持中立的立场,严格按照公证程序办事,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案件。充分发挥公证监督职能,保障民商事活动的正常秩序,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4)证据保全、权利保障。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经过公证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

4、在诉讼过程中,这些经过公证的这些法律行为、文书和事实都具有证据效力。近几年来我国各类诉讼数量不断上升,诉讼成败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认可了公证的证据效力,也为公证保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二、公证制度参与社会矛盾化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诉讼、调解、仲裁等社会矛盾解决方式都是在矛盾发生后,再进行解决。诉讼是纠纷一方当事人通过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由法院了解判断最终作出判决,解决纠纷。调解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仲裁是纠纷当事人根据他们之

5、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进而解决纠纷。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所使用的最普遍的方式。就我国目前社会矛盾发生分布而言,主要集中在基层,而大多数人最终都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矛盾,这导致基层法院工作量普遍较大,而公证制度却常常闲置,3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要改变这种现状,就要挖掘公证制度在非诉讼及诉讼领域中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空间,充分发挥公证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二)可行性公证是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辅助手段,这种辅助手段主要体现为公证的证据作用。公证在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一般指的就是公证的证据效力,即公

6、证证明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一点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可以得到证实,如 2007 年部分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就证据的证明力而言,公证机构的中立立场,严格依法取证,这些客观规范化条件使公证在诉讼过程中的证据效力高于一般证据。三、公证制度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作用使用公证制度需在个人与个人之间、家庭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职工之间、政府与市民之间找准工作的切入点,自觉把公证预防纠纷的理念贯穿到执业活动中,运用公证手段预防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

7、地发挥公证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作用。(一)缓和矛盾,息事宁人交通事故赔偿、医疗损害赔偿、工伤事故赔偿等人身损害赔偿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由于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矛盾,在赔偿方面若没有一个相对有保障的制度对赔偿协议予以肯定,很可能导致双方当事人关系破裂,无法和睦相处。对于此类协议,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订立,但赔偿方或者补偿方不会轻易地将补偿款交给受害方,因为他们害怕事后受害方会提出更多无止境的要求;而受害方则4担心补偿款无法落实到位。此时,将人身损害赔偿协议通过公证处予以公证,赋予法律上的证据效力,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缓和当事人间的矛盾,起到息事宁人的作用。(二)普及法律常识在公证

8、机构自我宣传、当事人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积极发挥着普及法律常识的作用。首先,公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部分。公证的宣传要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公证,学会通过运用公证这种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让民众意识到了解并运用公证处理纠纷,不但可以提高人们的法律素养,更重要的是,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沟通、解决矛盾,可以使人们之间的相处更加和睦,并有利于共同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环境。其次,公证员可以引导当事人正确理解公证事项,认识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若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员应及时指出,并正确指引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改正。这样,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从需要上交的公证材料到公证程序,当事人

9、对这一过程有了一次完整的认识,相当于受到一次与公证有关的法律常识教育。第三,公证可以指导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比如为企业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起草和审查,确保法律文书的合法有效,审查合同主体资格、企业资信是否符合规定等。这些都是公证指导企业法人作出正确法律行为的体现。可以说,公证不仅是一种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在使用这种手段的同时,也是社会民众接受普法的一个过程。(三)化解家庭纠纷近年来,公证服务已经深入到千家万户,涉及房屋等家庭财产的买卖、赠与、继承、遗嘱的公证数量逐年上升。面对这些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容易引发家庭纠纷5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可以针对不同公证事项的不同

10、特点,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设计出有效的公证解决纠纷的途径。例如:一对夫妻均为精神病人,其父母双亡,无子女,平日全靠双方的兄弟姐妹照料。二个精神病人因长期住院已欠了不少债,现又缺少继续治疗的费用,其兄弟姐妹在无法筹钱给他们治疗的情况下,要求将他们的房屋卖掉以筹集继续治疗的费用。如果按常规程序办理公证,要先由法院确定二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再由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办理保证书公证。但走法院程序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无法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公证处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派员去精神病院进行核实,在确定相关事实,确认无任何争议之后,及时为他们办理了保证书公证和售房款提存公证,解决了这一难题,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11、。(四)促进社会诚信的建立当前,在我国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不可否认,一部分人的思想道德观发生了扭曲,不健康的思想道德观占有一部分市场。在这种背景下,各种造假活动泛滥,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假文凭、假证明瞒天过海。人与人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诚信守法的人反倒深受其害。公证作为一种介乎于国家强制与个人自愿之间的中间人制度,正发挥其“中间人”的职能,从法律角度出发,化解社会诚信危机。此时,公证好比一个诚信平台,通过这个诚信平台的主体和行为就更容易在社会交往中为对方所接受,这些经过公证的主体和行为,信用度无形中大大提升。公证通过发挥其职能,为当事人搭建信用沟通的桥梁,促使当事人遵循诚信,履行义务

12、,从而构建起良好的信用系统,促进社会诚信的建立。(五)减少诉累公证机构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纠纷,及时化解纠纷,以减少诉讼。实践中,在6金融机构信贷和民间借贷领域,公证机构将此功能发挥的淋漓尽致。债权人在公证机构办理债权文书的公证,使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一般情况下,绝大多数债务人在公证机构的督促下,会在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前自觉履行义务。仅有少数案件,基于债务人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证明异议确实存在,公证机构认为不易出具执行证书,此时,公证机构会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此外,大约只有百分之十的案件,是通过

13、公证机构签发执行证书予以执行。通过公证等非讼程序,债权人不但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债权,促使债务人迅速清偿债务,双方均节省了诉讼的成本,也减轻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的压力。这样不仅为当事人减少诉累,也为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起到积极作用。 四、公证制度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存在的问题随着公证制度的发展,其在化解社会矛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现阶段我国公证制度并不完善,还处于发展阶段,在化解矛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公证制度目前不为社会熟知目前,社会民众对公证制度不重视,究其根本原因是由公证的“隐性”特征所致。公证制度并不像诉讼、仲裁、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常年暴露在大众媒体的目光下。通常情

14、况下,人们首先是通过协商、调解来解决纠纷,调解自然也就被认为是第三人参与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由于对公证的不了解,公证化解矛盾远在调解之前也就鲜为人知。实际上,公证属于非讼法律制度,它与法院的诉讼活动、律师的辩护活动保持着天然的界限。人们对公证的了解多数仅限于体彩开奖、遗嘱公证等,各大媒体中鲜有的公证身影,而公证却活跃在一个个民商事活动中,它预防着7各项活动的法律风险,维护公平公正,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公证的民商事活动一般都可以顺利完成,但公证所发挥的作用却无法被人们感知。公证员与律师差别甚大,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抗辩使人们熟知律师的作用,而公证书因其自身特点,非到发生诉讼,一般不为人知。因

15、此,除了从事与公证有关的行业人员以及办理过公证的人外,社会上很少有人会深入了解公证的职能。(二)公证制度规范体系尚不完善现行公证制度的公证效力得不到保障。公证制度作为一种非诉讼法律制度应与诉讼制度处于同等地位,但在立法上,公证法的低位与公证制度的重要性并不协调。现今规范公证的法律规章制度仅有公证法、 公证程序规则以及行业协会内部的一些指导意见。而这些法律规章制度、指导意见规定的内容相对滞后,具有对公证及公证权的认识模糊、公证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明确的法定公证事项等缺陷,与发展中的公证制度不相匹配。随着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一些新型行业的兴起(如电子商务等),也会产生新的公证需求。由于法律对其相

16、关公证程序及要件缺乏具体规定,不同的公证机构,不同的公证人员对同一类公证事项所适用的程序和要求也不尽统一,公证质量、公证效力难以得到保障。而现有的公证立法缺乏实体法的依托,仅公证机构自身在摸索,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或出现问题后,再进行总结,根本无法对行业风险进行系统防范。 公证法颁布实施后,相应的人员管理机制、监督机制、赔偿机制、信用机制等配套机制也尚未健全,使得公证制度的地位相应地受到削弱。(三)公证队伍职业建设有待加强公证行业要发展离不开一支“坚持信念,精通业务,维护公平,恪守诚信”的高素质的公证队伍。然而,现今我国公证队伍总体素质相对较低、规模小、基础差。82002 年,公证员资格考试与司法考试并轨以来,公证准入提高了门槛,公证员要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才可能被录用,这无疑是对担任公证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证队伍引进高素质的人才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同时又给那些在公证处工作多年、业务水平与公证员相当的公证辅助人员成为职业公证员设置了屏障。多年来,公证队伍基本是在体制内循环,来源单一。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优秀人才由于人事编制限制很难进入公证队伍,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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