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执行中的心理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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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论执行中的心理战论文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往来也不断增加。但由于社会原因和多种历史原因,我国在商品交易中的所因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贯彻的很不好,表现在法院执行工作中,就是法院执行难问题,在这里面,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债务的心理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长期在执行条线工作,通过对被执行人心理因素的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法院执行难问题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执行 心理 法院 在我国,全国各级法院的案件受理量在近十年中成大幅上升趋势,那么同样,法院执行案件的受理量也是成倍增长。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针对执行难的这一问题,在执行的时候提出了一些比较好的建议,并进行

2、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探索,由于种种原因,执行难的这个问题一直也没得到一个很好的解决。笔者拟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以及执行人员所要采取的一些措施,这对于在执行案件的时候摸清被执行人的心理状态,消除被执行人的思想障碍以及对于案件的进行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被执行人的心理 1对抗心理。一部分被执行人认为法院裁判不公或对申请人有怨气,但是又不想通过正常的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益或是认为通过正常的维权途径太过漫长(有的案件要通过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因此在内心产生了抵触情绪,形成刁难对方的心理,对待法院的执行,产生激烈的对抗。他们认为法院在审理中对被告有2偏袒或者没有支持他们的观点,导致判决的结果

3、不是他们本身意愿的表现,是被法院“强制”的,所以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往往对法院的执行人员态度生硬,有时甚至公开斥责谩骂,以此来发泄对判决的不满情绪。 2躲避心理。在案件审理完毕之后,被执行人不想履行义务,妄图通过躲、藏的方法来对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往往采取人藏、物匿,多处开账户等方法(在笔者执行的案件中,有的被执行公司开设的账户有 100 多个,为法院查封公司财产制造障碍),来躲避法院的执行,使得法院的执行长时间没有结果,严重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类情况通常表现为这些被执行人一般没有固定的可执行财产,或者提前将财产进行隐藏、转移。如被执行人是企业的,他就使用金蝉脱壳、改头换面之办法,使自己

4、从表面上变得一无所有。如被执行人是个人的,他就居无定所,或者居住在外过着舒适的生活,执行人员很难找到他和他的财产。这种类型的被执行人在执行合同类案件中居多。分析这类被执行人的心理,他们认为只要人民法院找不到他,什么执行措施也奈何他不得。 3反悔心理。这种心理大都出现在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由于多种原因,原告和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调解书,案件审理完毕。但是,在实际履行的时候(一般是被告),发现如果按调解书来履行,对自己不利或者自己觉得后悔了。 4类比心理。在一些案件中,会出现一方多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按法律规定,执行人员可以执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任何一

5、个义务人。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认为多人,在这些人中间就会出现扯皮、观望等现象,他们的理论就是“他也要承担责任的,法院为什么不向他要?”而且,在某些案件中,明显存在“民间理论”上的履行先后顺序,如笔者在执行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中,被执行人明显3是为他人提供的一般连带责任,由于在法院证据中,没有写一般,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为连带责任,也就是共同连带责任。导致被执行人在心理上极端想不通。 5推托心理。被执行人对于自己要承担的义务通过多种理由推脱,对于下达的通知迟迟不办。这种类似的现象主要是表现在人员比较频繁变动的企业,还有就是一些倒闭的企业,县乡的一些政府机关。现任的领导人基本上都是说债务是

6、上一届领导欠下的,所以不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这样的情况基本上是存在被执行人是村民委员会以及乡镇政府的案件当中。另有一种,明知应当履行,希望通过拖延履行的方法,使对方让步,达到少履行的目的。这是在执行工作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执行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申请人自愿让步的以外,对于逾期履行的,应当将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一并执行给申请人,不要让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的行为得到任何好处。要严格禁止执行人员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申请人让步,助长被执行人拖延履行的心理。 6观望心理。这类被执行人是有一定的履行能力的。但是这些人基本上都是不主动履行的,主要是看法院的执行力度来定。如果说法院的执行力

7、度不大的话,这部分人就会拖欠着,有钱也不会给;如果说法院执行的决心大,这部分人就马上转为主动了,会把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会履行完毕。分析这部分人的心理就会发现,他们主要是看法院的执行力度来决定要不要履行。只要法院不催,就先搁着,如果法院催了,就会履行完毕自己的义务。 二、执行中的对策: 1动之以情,以情感人。以礼待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礼貌,文明的行事可以建立良好的关系。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的时候要做到文明执法,要正确的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消除被执行人的抵触心理,防止矛盾的激化,这样会取得比较好的效果。笔者在执行一次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申请人与被执行4人原来是亲戚关系,且申请人因患

8、病致贫,而被执行人不知情。笔者没有直接执行被执行人,而是通过邀请被执行人一起赴申请人家中探望的形式,让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2晓之以理,以理服人。在执行案件的时候,因为当事人的自身素质,文化程度等方面都是不一样的,且在现阶段,案件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特别是诉讼风险意识较为落后。因此,他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对于我们国家法律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尤其是强制执行的这一块,很多的人都是不知道或者是只知道一点,所以说我们执法人员在执行的时候就要对当事人晓之以理,以理服人。要把国家的相关法律讲清楚,让当事人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地履行应该承担的义务。 3迫之以威,以法慑人。我们执行人员在执

9、行的时候要对不同的执行人采取不一样的办法,首先是要用法律宣传或者是思想疏导等方法来化解矛盾。但是也有一部分是屡教不改的,坚持以自己的利益为重,想尽一切办法来对付法院,这个时候,我们执行人员如果再坚持以说服、教育的方式来促使被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不仅不利于执行,反而让被执行人存有侥幸心理,同时也有损申请人的权益,使他们对法院产生了怀疑,使得在社会上也有很不好的影响。在这个时候,执行人员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对于那些蔑视法律的要采取强制措施,以此来显示法律的威严,震慑那些心存侥幸的被执行人,使他们产生破胆攻心的效力,达到执结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这样做势必产

10、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使“执行难”问题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4诉之以利,以利动人。从人性心理的分析来看,利己心理是每个人所共有的,被执行人也不例外,他们总是想方设法的通过各种方法、各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5利益。那么,作为执行人员,就可以以此为突破口,对被执行人的情况进行深入地分析,从不自觉履行的法律后果谈起,告知其违法的成本(包括社会影响、家庭影响以及个人的人身自由等多方面)。这样,在精确计算后,促使被执行人在分析利弊后自觉自愿地履行法定义务。特别是在现阶段,法院正在逐步建立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威慑机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联合有关机关和政府部门,并借助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和互联网平台,对不履行生效

11、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对其融资、经营、置产、出境、高消费、注册公司、接受荣誉、提拔使用及减刑假释等相关权利和自由加以限制,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和舆论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执行威慑机制如运用得当,就犹如一张撒开的网笼罩在被执行人的心中,触动他们主动履行的神经。尤其对被执行人,让他们深切感受到拒不履行的代价要比自动履行高得多。 笔者认为,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方面来说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尽可能的及早、全额的实现;但是,就全社会而言,执行工作更是为了维护法院的权威、维护司法的权威,保证在全社会能够形成一种诚实信用的、良好的社会信用新秩序。作为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针对现阶段、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深入细致的分析被执行人的心理特征,做到“不战而屈人之兵”,并灵活巧妙的运用各种心理战术,最大限度的实现法院执行效率、执行效果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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