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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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问题探讨论文摘要:阐述了小海船配员不足的危害性,分析了产生小海船配员不足现象的原因,从健全船员科学发展机制、航运公司黄牌警告机制、船长开航前核查配员机制、配员不足船舶下一港通报和跟踪检查机制、健全配员不足举报奖励机制、配员不足船舶 100%行政处罚机制六个方面,提出了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顽疾的设想。 论文关键词:小海船;配员不足;机制 1 引言 保持足够适任船员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作业、停泊的基本条件,配员不足也是海事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但从海事监管所反馈情况来看,部分船舶,特别是小海船配员不足的所占比例较多,情况较为严重,因此而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也不时出现。根治小海船配

2、员不足的顽疾已成为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工作。 2 小海船配员不足的危害性 2.1 船员工作强度和时间增加,造成船员疲劳工作 随着船舶自动化和智能化,港口装卸设备的使用和普及,船舶正常营运所需的船员越来越少。海事部门结合发展现状,从减少航运企业的营运成本,提升水运产业的整体竞争力的角度出发,将船舶配员降到了较低水平。船员的减少,本身就提升了船员的工作要求,给船员新增一定的工作和心理压力。一旦船舶出现配员不足情况,船员将不得不减少休息时间,增加工作量,造成疲劳操作,是船舶发生险情事故的重要因素之一。 2.2 船舶应急能力降低,威胁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小海船沿海、近海航行时,需要面临台风、寒潮大风等

3、恶劣天气的影响。且相2对内河来说,发生严重事故时,自救较为困难。因此,小海船的应急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每一艘船舶在制定应急计划时都会按照满员情况,将各项任务分配给各位船员,配员不足极有可能造成一部分应急任务无法完成或完成质量差、速度慢。同时,也给其他船员造成应急工作量加大,影响应急时间和应急效果。 2.3 弱化船舶日常保养维修,影响船舶安全航行 一般来说,小海船所属航运公司科学管理能力较差,普遍缺乏完善的船舶设备维修保障体系及岸基支持,船员必须承担大量的船舶维修工作,工作量较大。配员的不足将导致船舶维修保养这一重要的安全环节被弱化,形成船舶营运的重大安全隐患。 3 小海船配员不足屡禁不止的原因

4、3.1 运力过剩,航运业不景气,造成成本过高 由于航运的恢复和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个滞后期,航运业依然存在较大压力。高涨的油价、部分外贸船舶转内贸、新船的不断投入营运,不断压缩沿海航运企业的盈利空间。根据 2011 年 5 月 7 日,交通运输部的消息,中国沿海航运企业亏损面约 30%。为了降低营运成本,部分船东将减少船员数量作为一大选择。 3.2 船舶违法成本过低,配员不足有利可图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对属于经营活动中的配员不足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 3 倍以下、最多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违法所得很难界定,给处罚带来了一定困难。 内

5、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则未对船长应付出的安全责任作出处罚规定。就海事处的处罚权限来说, 。而海事处为了方便起见,一般在限定范围之内处罚(海事处权限一般为单位 1 万以下,个人 1 千以下),也是造成违法成本过低的因素。 33.3 舶经营人、所有人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所有人、经营人不懂船舶安全知识,管理人队伍不稳定且业务能力较低,公司仅注重收取费用,而没有建立完善较好的安全营运管理机制,是造成配员不足的主要原因。 3.4 航运公司“代而不让管”、 “代而不管”问题突出 由于小海船的所有人基本为个体户或合伙经营,对船舶控制极严,航运企业对其代为管理的船舶“插不上手”。这样就造成了航运公司优秀的管理资源和

6、安全机制不能发挥作用。另一方面,一些航运公司只重视收取费用,对船舶不管不问,也是船舶出现配员不足等违章行为的重要因素。 3.5 船舶经营者没有船员储备或船员储备少 一旦发生船员突然离职或离船情况时,很难及时补充。船舶为不耽误船期,极有可能使船舶出现配员不足的情况。 3.6 船员,尤其是船长自我保护意识差 船员对配员不足危害自身安全,加大工作量的认识不足,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特别是作为船舶第一安全责任人的船长,在经营人、所有人的压力下,迫于压力,不能充分的履行安全职责。 3.7 某些类型、等级船员数量过少 由于工作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不高、远离家人朋友等原因,船员的吸引力不高。特别是乙、丙类海船船员

7、的要求较高,相对甲类船员工资待遇较低,因此,在船员市场上聘请乙、丙类船员较为困难。 4 健全“六大机制”,根治小海船配员不足顽疾 4.1 健全船员科学发展机制 加强船员培养、适当提高船员待遇。船员充足是防范配员不足的基本条件。为保证船员队伍的科学发展,就必须改变现今船员的地位和境遇。建议有关部门进4一步规范劳动市场、保障船员权益,并减少、免除船员所得税,动员失业毕业生、退伍海军、渔民转产人员等进入船员队伍。 4.2 健全航运公司黄牌警告机制 加强航运公司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限制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只想在航运市场上赚钱、视船舶和人命安全为儿戏的经营者进入航运市场。同时,将航运公司所管船舶是否出

8、现过配员不足作为督查和审核的重点。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航运公司,要进行严厉查处,建立、健全黄牌警告机制,必要时将不负责任的公司清除出市场。 4.3 健全船长开航前核查配员机制 要求船长在开航之前必须对船员进行清点,保障船舶配员充足。对配员不足的船舶,对船长按照船员条例实施处罚,进行扣分。如船长发现配员不足情况,及时向经营人或所有人报告,却被要求强制开航的,对经营人或所有人按照海上交通安全法、 内河条例从重处罚。 4.4 健全配员不足船舶下一港通报和跟踪检查机制 海事部门对发现的配员不足船舶一般都会采取实施滞留等强制措施,必须在配足船员后方可开航离港。部分船舶采取消极的应对措施,即在本港配足船员,在

9、海事部门核实放行之后,船员中途下船,继续缺员航行至下一港。对此,建议海事部门利用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方式,建立、完善下一港通报和跟踪检查制度。对跟踪检查中发现的未落实整改的船舶,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4.5 健全配员不足举报奖励机制 就现在海事人力、物力条件来说,做到船舶配员的全面核查几乎是难以达到的。健全配员不足举报奖励机制,是提升对违法船舶的威慑力、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和保障船员利益的重要手段。该机制应充分考虑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和恶意举报5的惩罚等。 4.6 健全配员不足船舶 100%行政处罚机制 由于配员不足形成了重大安全隐患,对此类违法行为决不能姑息。建议海事部门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配员不足行为,实行 100%立案调查,100%行政处罚机制。对确实存在证据不足等原因的,需由海事处做出书面说明,报分管局领导或纪检部门方可不予处罚。对因“人证不符”而造成的配员不足行为,建议对出借证书船员实施扣分、扣证、吊证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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