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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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试析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论文摘要 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确定准据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于维护涉外民商事交往秩序,保证涉外民商事诉讼的公正、效率,维护涉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文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一般理论入手,分析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探讨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论文关键词 法律选择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适用领域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1 年 4 月 1 日正式开始实施, 涉外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完成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具有划时代

2、的意义。新法的一大亮点之一就是赋予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突出地位,具有极强的开放性和先进性。一、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概述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选择适用于他们之间争议的法律,受案法院应以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准据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冲突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冲突法是国际私法的一个核心部分,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这种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效力,因而产生法律冲突。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可以概述为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适用的自由与限制相统一的一

3、项原则。当事人意2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涉外民商事冲突法领域中,由国内法或国际法规定,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法律选择权。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126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5 条都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应该使用的法律。 ”即在我国国际合同关系中,使用国际社会所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第一章一般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这条规定不仅把当事人意思自治制度提升为原则性规定,同时扩大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二、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领域(一)当事

4、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应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早出现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的合同领域,且在 1865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中规定为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最密切原则则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领域的一种补充,如在我国新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里就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但各国对于涉外合同领域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方式、时间、范围等仍有不同的规定。目前,在承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应用的国家的法律以及相关国际条约中,涉外合同当事人选择适用合同的法

5、律一般有两种,最重要的是民示选择,另一种为默示选择。明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选择适用的法律时,以文字或口头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并没有明确选择其合同应适用的3法律,受案法院根据其管辖权选择条款、合同条款、案件事实等推定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图来确定准据法。从目前各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国家公约都采用明示选择合同准据法,明示选择具体明确,便于法院审判的具体操作,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但是,明示选择除了书面选择这种形式之外还存在口头选择这种情况,从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对口头选择是否可以进行明确规定,但口头选择存在一个很大缺陷即举证极为困难,因此,口头形式的法律选择

6、在具体法律实践中没有得到广泛应用。默示选择是指当事人在没有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案件事实或当事人所为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法律行为等所显示的意思确定合同准据法。但是,这种默示选择是法官根据相关条件由其主观推断出来的。法官作为非当事人,在选法的过程中容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不合理应用,主观色彩过于浓厚,违背了当事人意思原则的初衷。此外,由法官选择法律适用,易导致法官的先入为主,影响法律适用和审判的公正。 (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非合同领域的应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涉外民商事关系中出现大量新情况、新问题。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出现了新的

7、发展趋势,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已经不仅局限于合同领域,而且开始向侵权、婚姻家庭等领域渗透。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应用传统国际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一直局限于合同领域,没有涉及侵权领域,侵权领域一直采用古老的行为地法。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在侵权领域也引入了许多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很多国家在涉外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4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非合同之债,使用产生债之事实出现地国家的法律,但在受害者要求时,也得使用也门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 “此外,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

8、法律适用法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从上述各国的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的适用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即当事人只能在确定范围的法律中选择适用。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进行限制,体现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保护弱者利益的原则。一方面,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赋予受害方的单方面的选法自由,使得受害人可以最大范围的保护自己的权益得到应有的补偿,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限制致害人的选法自由,给予受害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来选择准据法,是实现利益平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

9、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另一方面,把受害人所能选择的空间限制在与侵权行为有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体现了法律的控制作用,从侵害人的利益角度出发来限定侵权责任赔偿的范围。对受害人选择的法律进行限制有利于维护公共秩序,体现了法律的调控职能。此外,在侵权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还受到强制性规范和法律规避的约束,与合同领域相比,这种限制更加能够得到保证。至于特殊侵权,比如产品责任侵权、人身名誉侵权等,将选择范围扩大到有实质联系的连接点,将拓宽选择范围,进一步体现当事人的选法自由。但是这些连接点必须符合法院地法的公共秩序,否则将不允许适用。52.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适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

10、法律适用法对当事人的结婚条件、结婚手续等方面都做了限制性规定,当事人在这两方面没有选择权。只有在协议离婚时,当事人才具有自主选择法律的权利。该法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此外,当事人选择法律还必须是善意和合法的,以避免当事人通过选择法律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际私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允许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夫妻财产关系的准据法。1939 年泰国国际私法便规定, “夫妻财产关系,婚前无契约时,依本国法。

11、”也即夫妻财产关系首先适用当事人双方在婚前约定的准据法。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规定, “夫妻财产,依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无此种协议选择的法律时,依结婚时支配婚姻的人身法律效力的法律。 ”1986 年联邦德国国际私法第 15 条规定, “l.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效力依结婚时适用于婚姻人身效力的法律。2.夫妻可为他们的婚姻共同财产制的效力选择:(1)夫妻一方所属国家的法律, (2)夫妻一方有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988 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在其条文中规定得更为详细,首先在第 52 条明确规定婚姻财产适用配偶双方共同选择的法律,指出配偶双方可以选择他们的共同住所地国家的

12、法律、结婚后准备居住的国家的法律,或配偶一方的法律,其次在第 53 条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形式、时间和所选择法律的有效期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夫妻财产制问题在一定程序上会影响到第三方的权利,特别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相关法律在允许配偶双方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夫妻财产制问题的准据6法时顺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防止配偶双方利用意思自治恶意逃避对第三方所负的债务。三、结语综上所述,法律选择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为经济服务的,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形成与发展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和思想根源,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因素,有什么样的经济就有什么样的意思自治。因此,我们应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扩大它在国际私法中的适用领域,完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在相关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当事人意思自原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实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律适用结果的明确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充分发挥意思自治原则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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