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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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论文摘要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受害人,惩罚加害人的三重功能。将对受害人以补偿、抚慰及加害人的制裁三种功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是民事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的论述;对在刑事附带民事及国家赔偿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提出意见。第一部分:阐述了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功能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种类。第二部分: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适用。第三部分

2、:论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原则以及计算依据标准。第四部分:关于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第五部分:建议在国家赔偿诉讼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关键词:精神损害 赔偿一、精神损害1、精神损害的概念、性质及功能精神损害是指身体遭受痛苦,精神受到恐吓,极度焦急,抵毁名誉、伤害感情,精神刺激,以及社会对名誉、荣誉的贬低及类似的损害。精神损害分狭义说和广义说,狭义说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与财产的增减无关,法2人不存在精神损害的问题;广义说则认为,精神损害不但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人格利益的减损,因此法人也有精神损害。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

3、偿。因此,我国的民法否认了法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采取了精神损害狭义说。精神损害具有以下性质:其一非财产性。精神损害本质上是受害人对痛苦的主观感受,没有为人们易于辨识的物理特征。受害人痛苦与其财产的增减无关,不能以金钱价额计算。非财产性是精神损害最重要的性质之一。其二存在独立性。就精神损害的存在形式来看,精神损害与财产损失相伴而生亦可单独发生,因此,精神损害具有存在的独立性。其三存在的单一性。精神损害的主体单一,其痛苦是不能被分割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抚慰、惩罚三重功能,金钱赔偿直接填补了受害人物质利益损失,间接补偿了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可满足受害人人身权及精神上的损失,使受害人感到慰抚,

4、并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享受。同时,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强制侵害人向受害人支付金钱,对侵害人具有惩罚作用,作为民事责任制度的一种形式,具有补偿受害人因被侵害人格权所受的精神损失和抚慰受害人精神痛苦作用,突出地表现了民事责任的补偿和抚慰性,既有别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中的财产责任形式,也有别于民事责任的其他责任形式。因精神抚慰金由侵权人支付,对侵权人财产的制裁,体现了法律的惩罚功能。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是保护民事主体人格权益,制裁侵权人违法行为的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法律手段。2、精神损害的种类根据精神损害客体的不同,学术界对精神损害分为以下几类:3(1)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与过失所至的精神损

5、害。根据人的主观过错不同,将精神损害分为故意施加的精神损害和过失所致的精神损害。两者都是行为人对受害人施加了精神痛苦或使其产生不愉快的感觉。(2)因侵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与因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根据造成精神损害发生的原因分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和因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前者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人格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而给他方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我国立法和司法规定了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精神损害,受害人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因违约行为产生精神损害目前没有明确规定。(3)直接的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以侵权人的不法行为是否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为标准,可分为直接的

6、精神损害和间接的精神损害。前者是指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直接针对特定民事主体即受害人本人并给其造成的精神损害;后者是侵权行为未直接针对受害人本人,而给与受害人关系密切的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即间接的精神损害。(4)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与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精神损害。民事权利分财产和人身权两类,根据侵害民事权利的不同分为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精神损害和侵犯人身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我国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观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灭失或损毁,所有人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侵害财产权而引发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化。(5)一般程度的精神损害与严重的精神损害以损害的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的精神损害和严重的精神

7、损害。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侵权致人一般精神损害,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4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采取非财产性的救济方式;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非财产性责任外,可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二、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进行赔偿的民事权利。在法律上具有补偿、抚慰、惩罚三重功能一般情况下因侵害公民精神性人格权而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必须有故意或过失。因侵害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的,应采二元归责说,应与

8、同一诉因的财产损害赔偿之诉采取同一归责原则,即根据不同案情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原则。3、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损害赔偿的范围是指与加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全部损害事实中加害人所应当赔偿的部分。关系到民事主体的哪些民事权利遭受侵害可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即因侵权行为造成精神损害并可依法获得精神赔偿的受害人,即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根据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对象既可以是受害者本人,也可以是受害者的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界限即指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精神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法律认可准予赔偿的起点线。针对精神损害程度,法律应设定一个具体赔与不赔的标准。唯此才能对

9、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司法实践上做出正确裁量。一般情况下应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后果的轻重,确定是否给予精神损害赔偿。5三、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目前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统一的称谓,按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其它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目的在于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立法中统称精神损害赔偿金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更为确当。1、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原则。(1)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精神损害很难像物质损害那样用量化的方式统计,法律上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这种方式有利缓和或解

10、除受害人精神上所遭受的痛苦,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进一步保护受害人的精神权益,这就决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身并不是主要目的和惟一方式。精神损害赔偿只不过作为一种手段,通过在经济上对受害人的补偿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因此,在精神损害赔偿中,应坚持抚慰为主,补偿为辅的原则。(2)赔偿数额适当限制原则。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抚慰功能,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并非毫无限制。国外许多高额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例,在我国并不完全适用。因此,在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中有必要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最高限额作一限制。(3)法官酌定原则。即法官在处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有自由裁量权,由于精神损害所涉及人格利益的损害并不像财产损害那样容易判断

11、,因此,对精神损害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力。2、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依据在算定抚慰金数额时应综合斟酌如下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过错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对于侵权行为是否承6担民事责任是至关重要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区别故意和过失在精神损害赔偿中意义是较大的。因为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一般与损害程度密切相联。侵害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受害人所产生的精神损害有轻重之别,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额时将侵害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情节。侵权人侵权的具体情节不同,可以反映出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不同。对受害人来说

12、所造成精神损害肯定有所不同,应区分不同的情节,确定不同数额。(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在有些情况下尽管采用极其恶劣的手段,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减少赔偿金的数额。(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对于侵权人而言,如果其侵权行为获利较多,可酌情增加赔偿金数额。(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视侵权人经济能力的不同,酌定不同的赔偿金数额。(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是确定赔偿金的重要因素。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不同,酌定该地区赔偿金的数额。 司法实践上除以上因素外,还应考虑以下情节:(1)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认错态度好坏,反映对侵权行为的

13、悔过态度。(2)受害人的身份、职业、知名度和社会地位和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以及其人身权益的损害密切联系的。(3)受害人的性别和年龄。受害人的性别和年龄不同,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痛苦的后果是不同的,同程度的侵权,女性受害者比男性受害者的痛苦更大,后果7要严重,同性别的年龄不同,经历不同,对痛苦的感觉也会不同。(4)受害人的家庭状况、经济能力。受害人的家庭状况以及本人的经济能力的好坏也是应当考虑的,同样的精神损害,受害人的家庭状况以及本人的经济能力的不同,所给予的损害赔偿金也应有所不同。3、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及标准在司法实务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是一个难题,精神损害是受害人对痛苦的感受

14、,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应根据受害人受害程度综合考虑。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可参照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例如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分为三个等级标准,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将因医疗事故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分为致人死亡和严重残疾两个标准。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可根据侵权程度分为致人死亡,致人严重残疾以及侵害公民精神人格权三个等级,这就便于司法实践准确掌握。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对于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被害人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对此持否定态度。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只有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的,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02 年最高

15、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作否定的回答。因此,刑事案件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这存在以下弊端:第一、与不断强化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趋势不符;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精神损害赔偿立法正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精神损害8赔偿从无到有,从只对精神性人身权利扩大到对身体,健康权的保护,日益完善。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要适用民事法律,而附带民事诉讼却又否认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法律体系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趋势相违,并造成民事法律完善精神损害赔偿与刑事法律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矛盾在立法上造成冲突。第二、与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

16、原则不符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科以刑罚体现了公权,而附带民事诉讼是被告人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而造成被害人损失并予以赔偿的私权。为确保公民合法权益,刑事中存在民事责任优于刑事责任的法制原则,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否认精神损害赔偿违背了这一原则。第三、对被害人不公平在民事案件中,可以对侵犯公民姓名权,名誉权等精神性人身权益及身体、健康权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而在刑事诉讼中,对因犯罪行为而造成公民严重残疾乃至死亡的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显然对被害人是不公平的,并且在其行为构成犯罪情况下,其主观过错是远高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的。 。第四、对遏制犯罪不利刑事案件否认精神损害赔偿是受旧有的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刑事原则的影响,如在刑事立法上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对犯罪行为在公法领域上科以刑罚,在私法领域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统一,显然对遏制犯罪,争取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是极其有利的。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体现了现代民法的价值趋向,是刑法理念的转变和进步。1、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法律基础9(1)确立刑事案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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