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不起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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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析不起诉制度目 录摘要Abstact一、不起诉性质的认识1(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1(二)不起诉对案件所作程序上的处分2(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终止2(四)不起诉终止法律效力是相对的2(五)不起诉体现了自由裁量权3二、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4(一)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4(二)符合现代刑法思想5(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5三、不起诉的范围界定6(一)绝对不起诉61.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6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6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6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7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7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72(二)微罪不起诉7(

2、三)存疑不起诉8四、不起诉的特色8(一)不起诉内容的广泛性8(二)不起诉主体的独占性9(三)不起诉程序的民主性9五、不起诉的救济途径10(一)当事人的自我救济途径101.被害人的自我救济途径102.被不起诉人的救济途径10(二)司法机关的监督救济途径111.公安机关的监督制约112.法院的监督制约113.检察系统内部的监督制约12六、不起诉制度的发展与完善12(一)绝对不起诉适用的情形13(二)司法机关进行复议和申诉13(三)建立不起诉的公开审查制度14致谢17参考文献18摘 要3在法治己成为时代潮流的现代社会,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呼唤己日益强烈,各方面不同层次要求法律的完善与适当,这既是法制

3、建设的内在要求,更是实现现代法治的有力保障。从世界各国,特别是西方国家的情况看,随着刑法理论、观念的变化,各国大都实行过所谓“非刑事化政策”,即对犯罪行为不一定均需诉诸法院适用刑罚,反映在刑事起诉制度中,便是赋予检察机关在是否对犯罪进行追诉时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起诉制度作了重大修改。笔者对刑事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救济途径进行了探讨,分析了刑事不起诉制度的理论价值和意义,对现行的不起诉制度的利弊提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完善的意见。关键词:刑事诉讼 不起诉制度 性质 适用范围 救济途径 完善意见AbstractBecomes the

4、trend of the times in the government by law oneself the modern society, the attack crime, the safeguard human rights summon oneself is day by day intense, various aspects different level requirement law imperfectness and the suitability, this not only is the legislative work the intrinsic requiremen

5、t, implements the modern government by law powerful safeguard. From the various countries, specially the western nation situation looked that, along with the criminal law theory, the idea change, the various countries mostly has implemented so-called “non- criminal activity policy“, namely not neces

6、sarily must resort to the court to the criminality to be suitable the penalty, feedbacked in 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then is entrusts with the procuratorial agency in whether carries on to the crime investigates when by the certain freedom decides after deliberation the power. According to

7、the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punishment crime need, the various countries political reform, this in fact also already became a major tendency in abundance which the present age criminal prosecution developed. The criminal activity does not sue the system is a criminal prosecution system constituent

8、, was new “Law of Criminal Procedure“ to not to sue the system to make the significant revision. The author did not sue the system to the criminal activity the nature, the applicable scope, the relief way has carried on the discussion, analyzed the criminal activity not to sue the system the theory

9、value and the significance, to present did not sue the system the advantages to propose own some views and the consummation opinion.4Key words:Criminal prosecution Non-suit system Nature Applicable scope Relief way Perfect opinion刑事不起诉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项符合诉讼发展规律和方向,具有极大的实践意义的制度。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

10、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这个修正案中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废除了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权,取而带之以扩大了范围的不起诉制度,使我国在法治化进程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如何重新认识不起诉制度,从理论上把握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适用范围、理论价值及救济途径,并进而探讨完善不起诉制度的有效方案,是摆在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拟就上述问题,阐述一些不成熟的看法。一、不起诉性质的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后,原有的免予起诉制度不再使用,相关内容纳入不起诉,这就扩大了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以往的不起诉制度的表述及其性质的认定已不能继续沿用。这就需要我们重新界定不起诉

11、的性质。依笔者之见,对不起诉的性质,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不起诉是公诉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控诉职能是公诉机关的基本诉讼职能。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正是基于控诉职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起诉条件的,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犯有某种罪行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显然,公诉机关只有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才能提起诉讼,其它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没有起诉必要的,公诉机5关自然依其职权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台湾学者认为是一种司法处分,属检察机关在控方立场所作不追诉的内部意思决定1。笔者认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基于其控诉职能,对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起诉必要的案件

12、不予追诉的处分决定。(二)不起诉对案件所作程序上的处分公诉机关对某一案件作出不起诉的处分,表明公诉机关将不向法院请求进行审判,放弃对犯罪嫌疑人的控诉。实质上是公诉机关依其职权从程序上对案件所作的不予追诉的处分,并非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公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是控诉职能,无权对案件进行实体处分,即公诉机关不能处分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的,应由公诉机关移交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公诉机关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但其自己不能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实体上的处理。不起诉对案件程序上的处理,是基于对案件程序上的认识,但并非实体上的处分,更不能是有罪处理。

13、(三)不起诉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现代刑事诉讼中有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即“不告不理”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对未经起诉的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也就是说,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必须以起诉为前提,否则就不能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起诉意味着启动刑事审判程序,使刑事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而不起诉则表明刑事诉讼不进入审判阶段,阻断了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终止。这也是不起诉决定的直接法律后果。6(四)不起诉终止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起诉决定一经作出,就具有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诉讼不再继续进行。但不起诉这种终止诉讼的法律效力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诚如台湾学者蔡墩铭、朱石

14、炎所指出,案件虽经不起诉处分,无非追诉权之不行使而已,对于同一案件不过限制其再行起诉而已,该案之起诉权依然存在,并未因而消灭,遇有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或者原处分所凭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或所凭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或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或参与侦查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得再行起诉2。不难看出,公诉机关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效力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是有区别的,法院生效的实体判决,也意味着对诉讼案件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依“一事不再理”原则,对该案件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公诉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显然不具备既判力的法律效力。因此,对于公诉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如果有了新的证据或发现新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公诉机关依职权应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此作为一种自诉案件,被害人得以寻求法律上的救济,保护其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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