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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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论我国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研究论文摘要 至 1994 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实施法律援助相关制度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得到了较快发展,此后于 2003 年国家又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的基本框架,并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是律师的法定义务。近年来律师在法律援助上,做出了非凡的贡献和成绩,但是也存在诸多不足。因此,论文将对如何实现和完善,由律师统一承担法律援助义务这一问题,进行层层分析和探讨。论文关键词 律师 法律援助 义务 研究一、引言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民主

2、法制、公平正义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而维护社会公平,构建法制社会离不开律师,其作为推进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主要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法律援助活动兴起于 20 世纪 90 年代初,法律援助也逐渐由传统的社会道义和社会慈善行为,转变为国家对公民的一项社会保障措施和司法救济。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第三十四条的修改,扩大了刑事类法律援助的范围,对法律援助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更加需要专业的律师去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法律援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是否公正、法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和人权保障的标尺。在我国法律援助发展历史

3、上,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多以地方政府官员,这部分人员在法律知识2和法律思维方式,以及法律素养等方面与专业法律援助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此外,在法律援助机构设置上也多以政府为主导,致使我国法律援助还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二、法律援助的内涵对于法律援助的概念,因为各个国家的社会发展速度和民主法制发展进程的不同,其在法律援助的思想、援助范围、援助条件和方式上也各有不同。但是在总体上,法律援助已经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保障符合援助条件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于 1998 年 10 月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是目前为止最全面的体现司法人权准则的联合国

4、文件,它对签署的成员国的法制发展具有较为直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法律援助作为国际公认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在被指控有刑事罪的人,有权利获得指定的法律帮助,例如诉讼等。而且在自己没有能力支付相关法律帮助费用时,可以不必支持该部分费用。具体而言,我国对于法律援助的概念界定可细分我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其一,按主体的不同来划分。广义法律援助指的是检察官和法官以外的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援助。狭义的是指由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其二,从救助费用来划分。广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院减收或者免收相关费用的援助方式。狭义的是指律师免费或减免部分律师费的方式提供的援助。若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主要介绍和是阐述的是按主体的不同来划

5、分的,狭义的以律师为主要实施主体的法律援助。三、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形式与依据法律援助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论文在借鉴西方法律3援助经验较为丰富的国家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对我国律师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与主要形式进行探讨。(一)法律援助的对象完善我国法律援助制度,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法律援助对象,也就是确定符合什么条件的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有资格成为法律援助的对象,或者说是,法律援助应当在何种条件下、向何种人提供援助。在我国律师法第 41 条中,规定律师法律援助的受援对象是公民,对于这种界定,我认为是在原则上的界定。我国法律援助对象主

6、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其一是指公民,主要指的是那些劳动能力地下,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是特殊案件中的公民;其二是指在我国境内接受审判,而且确实存在经济十分困难或者是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外国当事人(一般为刑事被告人);其三是企事业法人,对于那些处境艰难的事业单位和经济上非常困难的特困企业,也列入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内。从世界各国法律援助的提供人员构成来看,其主要由公职律师和私人律师两部分构成,此外还有律师之外的法律援助服务提供者,他们大多只能完成法律援助相关的辅助工作,例如为法律援助机构完成部分工作,或者是辅助律师办理援助案件。总体上律师依然承担着法律援助的核心工作,而且与一般基层工作人员和公证员相比,律师

7、更能出色的完成援助工作,所以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指代表政府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和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依据我国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律师通过代理的方式,承担委托人的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援助,为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是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诉讼当事人,免费担任其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帮助诉讼当事人实现其合法的诉讼请求目的,这是最为常见的形4式;其二,律师通过承担非诉讼法律事务方面的法律援助,为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其三,律师免费为生活贫困的当事人,免费提供各种法律咨询,代写各种法律文书,这些都是律师法律援助活动的常见表现形

8、式。(三)法律援助义务的依据国内诸多学者认为,从事法律服务作为律师生活的主要来源,国家不应该强制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律师也没有义务免费提供法律援助。但是也有大量学者认为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责任,作为律师就应该有责任肩负起这神圣的使命。律师法律援助义务的依据在于它的职业特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律师职业的正义追求。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动力在于,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诸多生活在贫困边缘的弱势群体,他们无力承担高额的聘请律师的费用,律师无偿的提供法律援助就是对正义的追求和倡导。 (2)律师职业的伦理特质。律师要始终坚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是维护正义的,但受援人诉请的权利

9、到底是不是正义的,这只有律师接手后才能得知,那么这就需要律师严格律师职业道德。法律援助将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联系在一起,这就充分体现了律师职业伦理的特质。 (3)律师职业的社会属性。律师其作为一支社会力量,在杜绝权力滥用,保护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我国大批律师不仅是简单埋于案首、奔走于法院,而是积极推动立法,参政议政,可见在律师这个群体里,总深深烙印着社会责任。 四、我国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现状首先,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律援助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其一,在制度上还不够完善。国外一些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布局和数量上采用量化的方式。比如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法律援助

10、整体水平不高。国外一些发达国家,对法律援助机构的数量和布局采取了量化的办法。比如美国要求每一万个穷人,5必须保证提供两名律师;又如荷兰政府要求保证申诉人一小时内能够到达最近的一个法律援助点,这些做法为民众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法律援助。而我国目前仍然有近两百个县市还没有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且约十万人才能分享一名法律援助专职提供的服务。其二,在财政经费支持力度不够。西方发达国家每年会将财政收入的较大一部分划拨用于法律援助。比如荷兰和英国每年就划拨约 1%的财政收入用于法律援助,每人约合三十英镑,而据统计 2005 年,我国人均占有法律援助经费才 0.21 元。其次,区域之间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作为经济发

11、展较快的东部沿海省市,财政上对法律援助的经费支持力度大,而中西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收入还有待提高,导致政府对法律援助的重视和支持力度薄弱。例如广东、山东省每年法律援助经费超 3000 万,江苏、浙江也均超过了 2000 万,上海、河南、辽宁、重庆、福建、北京等地的法律援助经费也较超过 1000 万,以上十省法律援助的费用占全国法律援助总经费的 60%以上,而西部新疆、内蒙、广西等地法律援助只有区区两三百万。由此可见,现阶段我国区域间法律援助发展不平衡现象较为突出。再次,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近年来,经济发达地区的律师增长速度很快,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提供了越来越

12、多的保障,使得一些案源紧张的律师、法律工作者非常青睐援助案子,造成对援助案子进行抢夺瓜分的现象。而很多经验丰富执业时间长的律师则不愿加入到法律援助中来。相反,经济欠发达地区,原本法律人才就缺乏,再加上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远远不够。两种现象都直接造成援助案子的质量普遍提不上去。最后,我国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主体混乱,有专职律师、法援律师、法律工作者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等,专业素质良莠不齐阻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快速发展。6存在部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缺乏责任心、敷衍办案,甚至违规省略必要的办案程序,缺乏对法律援助深层次含义的认识维护困难群众切身合法权益。五、实现律师法律援助义

13、务的几点思考根据 2003 年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五章规定,由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然而,我国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及机构设置参差不齐。统一全国的法律援助机构性质,明确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任务,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公职律师的设立公职律师拥有律师和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二 00 三年九月,重庆市将从事法律援助律师纳入了公职律师,这一举动在我国属于首创。我个人认为这种做法非常有参考借鉴价值。公职律师的设立将吸引一大批优秀的律师加入到法律援助的行列中来。作为地方政府,一方面要将公职律师的工质纳入当地财政支持,保障律师的工资待遇;另一方面公职律师的设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

14、法律援助律师过少的尴尬局面,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处理质量的提高。(二)通过类似于招投标方式各地市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介,披露法律援助案件的信息,而且根据具体案件列出相应的奖励,例如每年年终颁发荣誉证书等。提高律师“投标”的积极性,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各个“投标”律师的详细信息,择优“定标”。通过这种方式可吸引大批热衷于公益事业的律师加入其中,获得荣誉,提高自己办案能力提供了有效途径,也有助于提高受案案件的质量。(三)建立“希望”律师事务所7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对于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也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社会中有大批热衷于公益事业,愿意为公益事业贡献一份力的成功人士。 “希望”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将为社会公园事业提供一个新的途径。法律援助机构引导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希望”律师事务所,让希望律师事务所在全国各个省市区建立分支机构,其运行模式可以借鉴中国红十字会。同时政府要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免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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