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纠纷解决语境中的民族地区双语审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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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纠纷解决语境中的民族地区双语审 判研究论文摘要 双语审判是我国民族地区一项独特的司法制度,与国际上所称的双语司法存在一定区别,本文分析了双语审判的特征与成因,对民族地区纠纷解决中双语审判的功能进行了探讨。 论文关键词 纠纷解决 民族地区 双语审判 一、引言 在中国 55 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满族通用汉语外,其余 53 个民族都有自己的语言,19 个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党和国家坚持尊重各民族语言文字、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的政策。 宪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对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作了规定。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是民族地区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有

2、这些现象:法院审理纠纷时,由掌握两种不同民族语言的法官翻译并进行审理;不同民族法官组成合议庭,处理涉及不同民族当事人的纠纷;法律文书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两种文字。这些现象是双语审判的具体表现,也为民族地区纠纷解决研究提供了一个新视角。 二、双语审判的概念与特征 (一)双语审判的概念 本文讨论的双语审判,与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的双语司法制度不完全相同。国际上所称的双语司法,一般指为保障少数民族在诉讼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由司法机关安排专业人员为他们提供翻译。我国法律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2民族杂居的地区,存在多种语言文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中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

3、法律文书,保障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还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由于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往往并不是由单一民族生活的地区,还有汉族和使用不同语言的其他少数民族共同生活,纠纷往往发生在各族群众之间。民族地区法院往往需要同时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审判活动。如果法官同时使用两种语言审理案件,就是双语审判。在新疆、内蒙古以及云南等民族地区,双语审判较为普遍。 (二)双语审判的特征 双语审判具有以下特征: 1.当事人民族成分的复杂性 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多,民族结构复杂,当事人民族成分也具有复杂性。有的纠纷发生在汉族和少数民族之

4、间,少数民族不会汉语,汉族不会民族语言;有的发生在同一少数民族之间,双方都不会汉语;有的发生在不同少数民族之间,双方都不会对方的民族语言。 2.审判组织的多样化 双语审判组织通常有以下情形:一是同时使用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这是最常见的模式;二是使用单一少数民族语言;三是使用不同少数民族语言。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所通晓的语言文字情况,确定审判组织的人员配备。第一种模式中,如果当事人都使用本民族语言参加诉讼,法官就分别使用汉语和民族语言审理,法律文书分别以汉语和民族语言文字(须有本民族文字且在当地通用)撰写。第二种模式中,如果当事人都通晓民族语言并愿意用民族语言参加诉讼,法院就3安排使用民族语

5、言的法官审理,法律文书以当地通用文字撰写。第三种模式中,如果当事人都愿意以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诉讼,法庭审理以该语言进行。否则就由法官为当事人翻译,法律文书使用当地通用文字。 3.模式的灵活性 “语言的操控是相当重要的,当事人需要通过语言的描述来获得对相关纠纷事实的认可,需要借助语言的表达来阐述自身对纠纷的认知及理由,也需要凭借语言的交流述明其要求并最终达成协议。 ”双语审判中,如果法官与少数民族当事人为同一民族,熟悉该民族的语言文字和文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更易与当事人沟通,更易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想法,有助于促进纠纷的解决。无论法庭审理还是调解,双语审判都具有更多的灵活性。 4.功能的新颖性

6、 双语审判在功能上为现代法制与民族传统之间提供了一条沟通渠道。一起涉及少数民族纠纷进入双语审判模式时,纠纷解决的过程中不仅有少数民族当事人参与,也有能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法官参与。这些法官通晓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文化,在处理纠纷时,可以综合考虑国家制定法、民族习惯法及案件事实等因素,制定可行的解决方案,而不是机械地适用法条裁决。 三、双语审判的成因分析 双语审判的形成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民族因素 我国五个自治区中,除宁夏外的四个自治区使用的工作语言都是双语,即汉语和主体少数民族的语言。很多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有自己的语言文字,有些少数民族群众只会民族语言,法院在审理纠纷时需要使用当地通用

7、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否则审判无法正常进行下去。在民族地区,如果法官不会使用当地的少数民族4语言,又没有或缺乏翻译人员时,法院难以有效解决纠纷。在实行双语审判的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人口一般都在该地区总人口中占有较高比例,随着各族群众交往的日益加强和密切,涉及少数民族的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法院应当满足这些少数民族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二)法律因素 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参加诉讼的权利,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宪法第 134 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

8、应当用当地通用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民族区域自治法、 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以及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都规定了保护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如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 21 条规定:“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哈萨克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哈萨克族语或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的时候,合议庭中应该有少数民族的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 ” (三)经济因素 经

9、济成本涉及到一个国家整体司法制度的现状,包括一个地区的经济状况、司法机构的经费收支、翻译人员的聘请和酬劳等问题,这些都影响着法院的行为。民族地区法院聘请翻译面临着人员短缺、费用较高的问题。法院通过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法官,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为双语审判储备人才,除去培训费用不需再支付额外成本,不论法律素养还是翻译水准,双语法官都比从临时聘请的翻5译更胜任。这为法院节约了经济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 四、双语审判在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分析 (一)纠纷解决中的少数民族语言 纠纷解决作为人类解决争议的重要社会行为,离不开作为信息交换与思想沟通媒介的语言。语言的使用对于法律的运作和纠纷的解决发挥着重

10、要作用。一个人与他人的纠纷如何得以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对于所涉及的话语框架是否熟悉以及能否灵活运用。在这个意义上,话语的运用对当事人选择解决纠纷的程序产生了重要影响,很多人甚至因为对法律话语的陌生和缺乏信心而放弃寻求司法救济。即使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如果与法官之间因法律语言运用能力不对等,在审判过程缺少对相关信息的了解与认知,可能会对案件审理及裁决结果产生怀疑甚至拒绝。 法律语言具有专业性,即使少数民族当事人懂得汉语,也很难准确理解法律术语的含义。如果法院不能为少数民族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翻译,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将受到损害,失去对法院的信任,转而可能选择其他甚至有害的纠纷解决方式,对民族地

11、区稳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如果法官能够准确地为当事人进行翻译,使得审判语言明白易懂,审理信息将得到更为真实、顺畅的表达。案件结果是通过语言文字表现出来的,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制作、宣读法律文书,可以使当事人及时明了纠纷解决的结果,更尊重司法权威。 (二)纠纷解决中的少数民族法官 实行双语审判,法院需要配备一定数量能够使用少数民族法官。这些法官在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61.沟通作用。少数民族法官与当事人属同一民族,具有共同文化生活背景,属于同一个“民族共同体”。在思想上、言语上比汉族法官更易与少数民族当事人沟通,可以克服语言障碍,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获得更多的有效信息,准确把握其需求和意愿,

12、形成更为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方案。由于具备了独特的语言文化优势,少数民族法官会起到汉族法官或翻译人员不具备的独特作用,节约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2.象征作用。少数民族法官具有双重身份,一是少数民族身份,二是法官身份。前者决定其在语言文化上对本民族当事人具有天然的亲和力,能够充分听取和了解当事人的诉求,易得到当事人信任,体现了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后者决定其代表了国家司法权威,通过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体现法制统一与司法公正。 3.教育作用。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被形同虚设。 ”我国法律体系已较为完善,但法律实施的状况有时不令人满意,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缺乏法律信仰。由于历史原因和发展水平的差异,许多少数民族群众法治意识还与现代法治的要求相距甚远。双语法官通过巡回审判等方式,可以使少数民族当事人和当地群众受到生动的法制教育,引导依法解决和预防纠纷,培养法律意识并形成法律信仰,促进民族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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