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逮捕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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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逮捕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维护社会统治秩序的国家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对它的认识不断深化和扩展。把逮捕不仅作为打击犯罪、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而且还把它作为预防犯罪的重要手段之一,作为保障人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正因为如此,人们对逮捕的适用、逮捕的执行、逮捕的错误等问题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这一方面说明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意识的强化;另一方面也给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正确理解法律关于逮捕的规定,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全面实现法律规定的逮捕措施的目的,就成了刑事执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一、关于逮捕的概念、目的及其

2、作用“逮捕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者阻碍侦查、审判,继续犯罪,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9 条的规定,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逮捕是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方法。它的基本特点是:“强行剥夺人身自由予以监管审查;除了经过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必须予以释放,以及捕后发现被逮捕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变更强制措施外,在整个法定办案期限内都要予以羁押。 ”所以,逮捕是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这一

3、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关于逮捕的目的,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一种,其目的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2一致的。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据此,我们可以看出,逮捕之所以出现并持久存在,其根本目的是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这与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一致的。逮捕的直接目的则是保证刑法的实施,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和保障人权。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串供、毁灭证据、制造伪证、逃跑、自杀和继续犯罪。逮捕的作用并不

4、仅仅是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逮捕的目的决定了逮捕的作用除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之外,还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逮捕既有给被逮捕者人权带来威胁的一面,也有保障人权的一面。逮捕通过限制被逮捕者人身自由,保障了其他人的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所有权等。对于被逮捕者来说,在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同时,也赋予了法定权利。司法者必须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定条件适用逮捕,防止滥用逮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无罪的人不受逮捕。另外,通过逮捕,还可以防止其自杀,避免来自被害人以及其他人的侵害。通过逮捕,能够促使被逮捕者对自己的行为有个正确认识,从而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对其他

5、人也是一种警示教育。如果忽视逮捕的这些作用,仅仅强调逮捕在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方面的作用,就容易忽略逮捕的其他作用,忽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从而片面追求逮捕在侦查和审判中的保证作用,导致逮捕的滥用。因此,要正确的适用逮捕,一定要把逮捕的条件和逮捕的目的、作用结合起来,全面理解我国法律关于逮捕的规定。二、关于逮捕的条件及其适用对于审查逮捕的条件,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1 款的规定即是逮捕的条件。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比较通行的观点。但是,笔者认为,这并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的全部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第 57 条第 2 款3同样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

6、定的逮捕的条件。因此,要正确、全面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必须注意把握两个问题:一是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1 款规定的逮捕条件;二是要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第 57 条第 2 款与第 60 条第 1 款之间的关系。(一)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第 1 款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批准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第一,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7、”应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在一定的时间、空间、条件下作用与客观外界,必会引起外界一定的变动,所留下的物品、痕迹,或为在场人耳闻目睹,或为被害人直接感受,而这些变动、感受、痕迹等都客观的反映了犯罪事实,因而都能作为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无论哪一种证据只要能证明发生了某一犯罪事实,即可作为认定犯罪的证据来使用。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实质上也就是说犯罪的主体应当明确,查明的证据明确指向特定的行为人,同时,还应当查明犯

8、罪嫌疑人的身份,且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4证明这个证据与该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内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能够直接证明或通过间接证据的互相印证证明该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所为,那就可以作为认定的根据。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证据的查证属实即证据的确实性,主要指:证据真实、可靠,具有排他性,就一个案件来说,证据要达到确实可靠,必须达到两个要求:即每一个证据均经查证,的确客观存在;每一个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确实存在着客观的联系。证据的确实就在于他最低限度的发挥自己的证明作用,排除其他矛盾。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

9、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如果所犯罪行可能连徒刑都判不了,即表明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就无逮捕必要。 ”在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罪名中,多规定有徒刑以上刑罚。在具体运用中,应该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这里的“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时,已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受到的处罚。我们知道,在刑法分则各罪名中,一般规定有不同的量刑幅度。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的全部量刑幅度,而是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判处的刑罚幅度。根据有证据证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

10、以上刑罚,即符合了逮捕的这一条件。二是注意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所可能判处的刑罚最低刑要在徒刑以上,且没有减轻情节。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逮捕必要,主要是看其社会危险性的大小。社会危险性5既包括妨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危险,也包括给社会带来的其他危险。如继续伤害他人,对他人打击报复的危险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了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中,对有逮捕必要做出了较详细的规定:(1)可能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3)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4)可能实施打击报复行为

11、的;(5)可能有碍其他案件侦查的;(6)其他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既符合“有逮捕必要”条件的要求。上述三个方面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人们在对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理解上,往往比较重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对前述三个方面的统一性,即对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的整体把握明显不够,尤其是对逮捕的必要性重视不够。认为只要构成犯罪,就应当逮捕,忽视了逮捕必要性在逮捕条件中的作用。忽视了逮捕这一强制措施既是打击犯罪,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所必须,又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当事人的人权所必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

12、我们必须把三个方面统一结合起来,树立关于逮捕条件的全局性观念,树立人权观念,重视逮捕必要性在批准逮捕、决定逮捕中的作用,从而正确执行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二)正确理解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57 条与第 60 条的关系第一,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57 条与第 60 条均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总则的法律规定。其在内容上不存在互为补充、互为修正的问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 条、57 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其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并且达到法定情形或者情节严重的,即“予以逮捕”。除6此之外,不存在任何附加条件。同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0

13、 条的规定,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即依法逮捕”。在实践中无论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57 条还是第 60 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均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第二,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转化为逮捕的形式,规定独立的逮捕条件,是强制措施目的的必然要求。强制措施的目的与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相同之处就是要“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就要求在对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上,都必须能够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4、后,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有关规定,致使这一目的已不能实现时,要保障这一目的的实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逮捕,就必须规定相应的逮捕条件,即当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具有法定情形或者情节严重,致使不对其逮捕就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时,就应当“予以逮捕”。第三,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需要。我国逮捕制度的本质内容就是要尽可能的不适用逮捕,尽可能的少捕,以减少关押,降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限制程度来最大限度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

15、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首先要考虑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只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具备法定情形或者情节严重的,才“予以逮捕”。这样,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7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可见,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第 56 条、57 条同样是适用逮捕的法定条件,是与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的条件并存的逮捕条件。这一条件表现为:一是适用的对象是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二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或者第 57 条第 1款的规定;三是违反规定的情节严重。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反刑

16、事诉讼法第 56 条或者第 57 条规定的义务,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多次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 条或者第 57 条规定的义务,已经具备社会危险性的;具备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的情节,致使不逮捕就不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必须对其适用逮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那么,要对其适用逮捕,则应当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60 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那么对其是否批准逮捕,则要适用刑事诉讼法第 56 条第 2 款或第 57 条第 2 款规定的逮捕条件,二者不能混淆。只有如此,才能全面把握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的条件,才能正确适用逮捕措施。三、关于错误逮捕问题错误逮捕是与逮捕条件紧密相关的-个问题。只有正确理解逮捕的条件,才能避免错误逮捕。而全面、正确地理解什么是错误逮捕,又有利于实践中逮捕的运用。(一)错误逮捕的概念对于什么是错误逮捕,笔者认为,认定错误逮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第一,逮捕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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