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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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摘要:由于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自身的缺陷,资本多数决原则虽来源于对正义的诉求,却易被大股东所滥用,悖离实质正义,出现异化的结果。为此,应在坚持资本多数决的同时,通过制度安排来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减少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机会,以实现股东间关系的制衡。 关键词:资本多数决;民主;异化 资本多数决原则是民主表决机制在公司领域的应用。它以一股一权为基础,体现了股东平等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逻辑延伸。但是,依资本多数决,当太股东与小股东利益不同质时,大股东可以合法地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使少数股东依其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变得毫无意义,从而削弱少数股股东参与公司

2、重大决议表决权的力度,使小股东的意志难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又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妨碍了股东平等原则的实现。而对一个公司来说,只有实现股东间实质上的平等,才能保证公司的经营决策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自身的利益,从而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资本多数决客观上为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可能。大股东为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利益,可能滥用控制权,从而侵害公司、少数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秩序。可见,资本多数决导源于股东平等原则,却又因内在的缺陷导致其易被大股东滥用,从而妨碍股东实质平等的实现,笔者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资本多数决的异化”。异化(dissimil

3、ation),是一个“德国古典哲学的术语,指主体在一定的发展阶段,分裂出其对立面,变成外在的异己的力量”。德国著名的客观唯心主义哲学家黑格尔用“异化”来表达从本质向存在、从主体向客体的转化。他认为“绝对观2念”,由于其固有的对立面,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便会向自己的对立物转化,分裂出与其自身相对立并制约自己的外在力量。异化不同于事物的发展。发展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不断进化的根本动力和基本方式,总体来看,事物发展是有益的;异化往往不是好事,它使世间之事物发生颠倒,事理发生扭曲,逻辑发生混乱,进而导致社会不公,损害人类福祉。所以,发展是事物的正常现象,而异化是事物发展的非正常现象,需要进行矫治,促使其回

4、归到事物的本来面目。 资本多数决原则来源于对正义的诉求,却易被大股东所滥用,悖离实质正义,出现异化的结果。究其原因,即有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自身的缺陷,也有多数决引入到公司制度中产生的“水土不服”所致。 民主制度的运行有效地突破了独裁体制的弊端,又因其与平等和自由相联,所以它成为古今中外仁人志士不泄追求的对象。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的决策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它平等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其=,由多数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并得到实施。这两个优点使多数决原则最符合达尔所提出的集体决策的评价标准,从而成为民主决策机制的首选。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同样存在着缺陷,如

5、果民主绝对化了,其缺陷也同样会产生新的专断。总结起来,民主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缺陷:第一,在缺乏适当的法治理念制衡的条件下,民主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第二,多数的意见未必正确;第三,由于每个选民的投票对结果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投票需要成本,一些选民会选择“理性弃权”;第四,由于社会中利益及理念的分散性,民主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不可治理性。正因为民主本身的缺陷, “在英美两国,作为民主核心原则的多数原则一直作为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而存在”。这些民主自身的缺陷,在其应用到公司时同样存在,甚至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如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同质性问题、变动的3多数问题等。以下就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一、多数的暴政问

6、题 波普尔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提出了四大悖论,其中之一即是“民主悖论”。即:如果多数人选举了一个专制的统治者,那么信奉民主制度的人是否应该服从这个独裁者的统治?如果“不服从”,那么因这位独裁者是多数人选举出来的, “不服从”即意味着违背多数人的意志,是不民主的;如果“服从”,那么就得接受独裁统治,而独裁统治有悖于多数统治原则,同样是不民主的。因此,根据这个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不管选择服从还是不服从由多数人选举出来的独裁者,结果都会是陷入不民主的境地。所以,哈耶克指出, “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

7、”在绝对多数原则统治下,多数的任何意见都可以披上合法的和正义的外衣,可以恃无忌惮地侵吞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形成“多数的暴政”。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上个世纪就指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害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利益的多数在由大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占据主导地位。一切的政策都可以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多数派暴政问题不但在理论上可以证成,在实践中也一直被践行着。 “纵观人类历史,多数种族的、宗教的或仅仅是数量的多数事实上一直在迫害少数派,有时甚至到了灭绝少数的地步。 ” 在公司中,根据资本多数决,单一股东的意志通过其所掌握的多数资本被成倍地复制,甚至

8、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尽管从其产生根源来看符合经济理性的原则,也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并为法律所承认,但在大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异质的情况4下,控制股东极有可能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代价,造成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对抗,形成“控制股东的暴政”。由于我国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出现较晚,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在漫长的公司制发展中,通过相互的博弈历程找到各自恰当的位置和权义内涵,再加上以往商道理念和公司实务中不存在控股股东自我约束的传统,在 1993 年公司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我国公司历史上曾出现

9、无数的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案例,如哈慈股份、大庆联益、三九集团、万家乐、银广厦、琼民源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滥权现象更是比比皆是。 二、多数的正确性问题 即便不考虑“多数人暴政”问题,多数人的决定是否必定优于少数呢?追溯到公元前 4 世纪关于多数原则的最早表述,多数意见被认为具有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正当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早指出了多数意见的优势,即“多人出力的筵席胜过一人筹办的。同样,许多人对思考过程作出贡献,各有其正确之处和考虑周到之点,如果把一切都汇集在一起,人民就会成为一个人一样,一个有许多脚,许多手和许多感官的人,还可能有多种多样的性格与智力。 ”“对于多数可以这样说,他们中间每一个

10、人自己可能质量不高,但他们汇合在一起时,他们,集体地,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别地,可能超过少数精英的质量。 ”对此,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如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就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 ”而事实上,不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领域,真理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人类的认识也通常是以少数、个体为突破口的。如,伽利略发现自由落体规律;达尔文提出物竟天择、适者生存5的进化论;哥白尼提出太阳中心说;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等等,这些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在提出当时元一不是对传统主流观点的挑战。同样的,在社会科学领域,真理也常站在少数人那边。

11、 从理论上说, “全体一致”是定义公正的最好理由。不过这个具有理论优势的定义并不具有实践优势,因为只有很少的事情能够真的获得一致同意。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来解决不一致。多数原则因其简单、容易被大众所理解、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等优点,成为解决意见不一致问题的首选方法。多数原则意味着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问题在于,多数人所赞同的意见对社会而言未必是最好的意见,由于社会和经济环境的限制,社会中的多数可能受到错误的诱导,并做出错误的判断。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大多数时候),多数甚至并不能表达相对的公正,因为所谓的“多数”并不是真心实意的多数,而是在特定的利益语境或者价值取舍语境中“策略地”产生出

12、来的 l 临时性的乌合之众,比如说甲明明与乙在价值观上是一致的,但是甲更渴望打倒乙,于是就会宁愿牺牲自己的价值观而策略地选择与丙的临时性同盟。 因此,正如达尔所言, “即使你相信民主程序是正义的,你还是可能会合情合理地声称,一个完全由民主程序决定的决策有时可能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适用多数裁定规则是为了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一个决定,而这一决定正义及正确与否则在所不问。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结果之间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种关联。即使民主程序被严格地遵照执行,由于多数人认识能力所限、被诱导或出于“策略”考虑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多数决出现异化。 三、理性的冷漠问题 6多数决发生异化的另一种情况是:选民

13、考虑到交易成本和外部性问题而选择“理性的弃权”。安东尼道恩斯在其经典著作民主制度的经济理论(Downs,1958)中,用经济学的方法深入地分析了民主政治中的政党和选民的行为,最早提出了由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存在,选民会选择“理性弃权”的问题。至此,政治学家开始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民主制度。科恩指出, “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 ”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率,决定了民主的广度。由于投票行为要花费成本,如收集信息的成本、比较候选人时的计算成本以及到投票站的时间和交通花费等,且个人的投票行为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社会中的很多人可能放弃投票权利。投票是具有正

14、的外部性的行为,如果每个人都不参加投票,致使“民主的广度不够”,民主决策极易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操纵,民主价值因此要大打折扣。 在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因股权高度分散也会出现小股东“理性的冷漠”(Rationalapathy)情况。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一个小股东为公司的重大事宜作出投票决定,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去获得必要的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并作出决策。对小股东而言,其为此付出的成本比起其因投票而获得的利益要大,因此一个理性的股东会对积极行使投票权持冷漠的态度,甚至放弃投票权。同样地,由于股权的广泛分散,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持有分散股份的理性股东没有足够的激励

15、去参与公司事务,会选择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只醉心于证券市场的行情搜索和分析,把监控上市公司的责任扔给政府和社会,面对公司治理的危机只是被动地选择“用脚投票”,一走了之。 对于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在其 1932 年出版的公司法名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对 1930 年美国 200 家最大的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在所研究的 200 家公司中,公司数量的765、公司财富的 80要么被经营者所控制,要么被少数所有权者通过法律手段所控制,这一事实显示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已经出现了相当大程度的分离。只有11的公司及 6的财富,是由拥有半数或半数

16、以上发行在外股票的个人集团所控制。这说明,由于小股东对公司事务漠然视之,甚至不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极有可能导致持有公司极少数股票(总数 10以下股份)或根本不持有公司股票(内部人控制)就能控制一家公司。伯利和米恩斯同时指出“在最太公司中,所有权分散化已经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在中型公司中,它也已经达到了相当可观的程度。公司的规模越大,其所有权就更可能为众多的个人分散持有。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的实证研究表明,虽然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股东(包括中小股东)享有选举权等所有者权利,但由于行权成本较大及信息障碍等原因,实际上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比例通常都很低,澳大利亚证券市场上股东实际参与股东大会并投票的比例仅为 33。在我国,据陈少华等(1998)的调查发现,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程度一般都很低。黄余海、王贤英(1998)的调查显示,1997 年股东年会出席人数少于 100 人的公司占调查总数的 64.4。参加股东大会的一般代表是大股东或大股东关联单位的代表,中小股东或非关联的法人单位参加的很少。2001 年我国证券市场上股东实际参与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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