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再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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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浅谈民事再审制度前几年,我国法院主要存在“立案难”、 “执行难”和“再审难”等问题。两年来,我国对司法体制加强了改革力度, “立案难”和“执行难”有所改善和缓解,但“再审难”始终没有大的改观。再审案件没有立案标准、期限等法定程序,与再审有关事项,律师和当事人也无法知道。可见,再审这一制度相对一审和二审而言,透明度是有问题和不科学的。一 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缺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至一百八十八条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法定理由及审理程序作了相关规定。民事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作为一种特殊的纠错和救济程

2、序,是在一般救济手段即一审和二审程序终结之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仍有错误的民事判决和裁定加以纠正的程序,这就意味将破坏已经稳定的法律关系,导致所谓通过裁判的诉讼终结实际上并不存在。因此,为了保持法律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就要求该程序的启动应有严格的限制,否则还会影响民事争议解决的效率。但是这些规定大多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有:再审案件数量巨大,给法院带来很大的负担,并且使得大量判决处于不稳定状态,导致“终审不终”;对于当事人提起的再审申请没有形成规范化的处理机制,状告无门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使得我国再审制度面临窘境:一方面当事人申请再审权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对法院、检察院两家再审启动权缺乏必要的、有效的制约,造成一些案件又不断地被重复再审,既浪费了国家及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又使得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遭受了严重的损害。可2见,民事再审制度应有的功能还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点击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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