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901500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7.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浅论民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关系论文关键词:民法 和谐社会 构建 关系 论文摘要: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互帮互助、团结友爱的社会,是一个充满仁爱和以人为本的安定、繁荣、发展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任务。创建和谐社会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各方面都要协调行动的、由诸多要素构成的系统。本文通过对民法性质的分析,浅论民法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作用。“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的讲话

2、)可见,构建和谐社会将是党和国家长时间内的重大战略任务。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公正,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其性质与和谐社会这些基本特征和要素有着紧密的联系,实施民法,崇尚和履行民法,对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民法作为人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人是由类人猿进化而成的能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进行劳动并能用语言进行思维的高等动物,是社会关系的主体2,任何社会部门的出发点和最终的着眼点应该是人。在社会生

3、活中,个人和组织为了满足自身的各种需要,必须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相互之间要发生各种社会关系。 为了使社会关系的确立和发展符合国家的要求,国家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来调整2社会关系,从而使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获得了法律关系的性质3。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由此可见,民法是人与人之间、人与集体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利益关系法制化的法律。归纳起来,民法就是对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保障和制约的法律,是以人的各种利益的最大保障化和人的各种合法权利的彻底解放为终极关怀目标的。因此,充分认识民法的性质至关重要。这对于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

4、谐社会过程中更好地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为和谐社会的最终实现打下坚实的基础。 (1)民法规定了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及自由权等人格方面的权利,是人成为社会及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基础和前提。民法同时又规定自然人的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身份权,以确立人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民法还规定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方面的权利即物权和债权等,以谋求人的发展和进步。民法规定这么多的民事权利的目的在于鼓励现实中的人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得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希望人们都能够在自愿尊重他人权利的情况下,放心大胆地追求自己的幸福,最终达到众人皆幸福的美好境界。从实

5、质上讲,民法的运行及发展正是和谐社会推进及落实的有利佐证,民法发展和运行的好坏正是检测社会和谐与否的重要标志。 (2)从民法的角度上看,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是一个理性社会的普通成员,他们在有意识能力的前提下,遵循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追求人格独立和人格完善,充分开发其智慧,大力进行创造性活动,争取全面发展和彻底解放,谋求自身以及人类的福祉。由我国民法统一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来看。民法是一个用人的权利的落实来宣布的时代文明,是用人的利益的保障来证明的法制文明,更是3用人的理性的宣泄和维护来达到的和谐社会。 二、民法作为私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标准各

6、有不同,主要有三种学说: 1、利益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国家事务的法律为公法,规定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 2、意思说。 此种观点认为,规定权利者及服从者的意思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平等主体的意思的法律为私法。 3、主体说。 此种观点认为,公法主要规范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要规范法律地位平等的私权主体。当然,还有不少学者认为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4 但依笔者愚见,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将政府权力与人民权利进行了区分,有利于政府权力的维护和人民权利的保障,使监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也可以说,对民法属于私法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人的私权利的关注与重

7、视,而满足人的私权利,正是创建和谐社会首先要考虑到和做到的首要条件之一。 将民法归为私法范畴,规定民法是调整私人利益的法,纯属“私”的范畴,属于私人的事务,也就预示了或者说强制了国家的权力不得直接干预,并明确了只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时,国家权力方能进行适当的干预。这一理论将人类社会区分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个领域。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中处于不同的法律地位。人作为国民,在国家生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人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其行为,确定参与市民生活的交4往方式,而不受任何非法的干涉5。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可能地赋予当事人的行为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意

8、思自治的共同要求”6。 由此可以看出,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则是调整市民生活关系的法。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自然应当归于私法范畴,认识民法的私法性质,一方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市场经济必须打破政府指令及其他有碍市场运行的行政命令对经济主体的束缚;另一方面,有利于在市民社会关系中确立私权神圣,意思自治等基本原则由民事法律规范来调整,可把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干预限制在维护市民社会的秩序、安全、公正之必要范围内,防止国家权力对市民社会生活的侵扰及不正当的干预,维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活力,激发人们谋求幸福的积极主动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繁荣,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法制

9、的保障。 三、民法作为权利法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无论民法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不同所有制的社会,其制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的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7。 民法作为私法,它调整以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特征的社会生活关系,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私权的维护,调动市民社会成员进行民事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生活的繁荣。由此也就决定了

10、民法的权利法性质,民法以权利为中心构建其规范体系,在规范形式上多采用授权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民法作为权利法,必须确立私权神圣原则。在人类社会里“私权”是每个社会成员或组织的基本权利。这里的神圣是指私权受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组5织或个人不得侵犯,民法以保护私权为己任。 总之,民法作为人法,作为私法,作为权利法,为人的自由发展和进步做了科学的构建,充分认识和提倡民法的性质,对于确立“以人为本”,关怀人、爱护人、尊重人,建设融洽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作用。 注释: 王利明教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2 条第 1 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而推导出来的更为科学的表述。 根据我国民

11、法通则第 2 条的规定,我国民法不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而且也调整他们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又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所谓人格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为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其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即:指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 2 条论述。 参考文献: 137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3.10. 2新华词典(修订版)Z.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745. 4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6-27. 5苏号朋.民法文化一个初步的理论解析J.比较法研究,1997,(3). 6江平,张礼洪.市场经济和意思自治J.法学研究,1993,(3):22.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