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身伤害之诉中“享乐损害”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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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美国人身伤害之诉中“享乐损害”制度 研究摘要:“享乐损害”并不是一个新概念。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之前,美国法院并不采用享乐损害赔偿金这个概念,而是裁定“生活乐趣的丧失”的赔偿金。对于“生活乐趣的丧失”是否可以救济,若可以救济,它是“疼痛和痛苦”、精神痛苦或者身体残疾的组成部分,还是一种独立可分的损害类型?美国各司法辖区的观点并不统一。而人身伤害之诉中的原被告双方在是否给予单独的陪审团指令、是否采纳专家证词,以及感知能力是否是裁定“享乐损害”赔偿金的先决条件等问题上也意见相左。通过分析以上问题,对“享乐损害”提供一个全面的解读,并建议在我国的侵权立法中应当建立“享乐损害”赔偿制度,同

2、时分析其合理性。 关键词:美国侵权法;人身伤害;享乐损害赔偿金 引言 在美国,任何一个遭受了“为法律所承认的侵害”的人,都有权获得以损害赔偿金为其形式的某种金钱救济。就人身伤害所裁定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通常可以分为三类:(1)收入能力或者时间的丧失,对于这种损失,受害人可以获得其所失去之工作时间所创造的价值;(2)现款支付的开支,比如,医疗费用;以及(3)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疼痛和痛苦”。除了这三种主要的补偿性损害赔偿金,一些司法辖区还承认了第四种损害类型:“生活乐趣的丧失”(lossofenjoymentoflife),也被称为“享乐损害”(hedoniedamage)或者“享乐损失”(hedo

3、nioloss)。 “享乐损害”具体包括了“不方便、屈辱、丧失从事娱乐活动的能力,以及丧失成为正常人的能力”等多方面的情况。在过去的几十年中,美国侵权法的每一次重大发展都伴随着学界和司法界对“享2乐损害”的再阐释与再评价,其中涉及的问题亦耐人寻味。可以说,不了解“享乐损害”在美国侵权法中所处的现状,就无法真正理解美国侵权行为法。因此,围绕美国侵权法中的“享乐损害”展开介绍和讨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然而迄今为止,在国内还鲜有文章深入地研究“享乐损害”的问题,故笔者抛砖引玉,期待我国侵权法能够采纳美国法中这一领域的合理成分。 一、 “享乐损害”的发展概况 (一)“享乐损害”的概念 “hed

4、onic”一词,源于希腊语“hodon”或者“hconikos”,意思是“快乐”或者“快乐的”。 “生活的享乐价值”(hedonievalueoflife)这一概念内涵丰富,包括了生活可能带来的所有满足感(satisfaction)。用经济学术语来表示, “享乐主义”是人类行为的最好注释,即,个人的目标是在将痛苦最小化的同时把快乐最大化。而“快乐和痛苦”的对应物则分别是金钱的“收益与损失”。所谓“享乐损害赔偿金”,是指裁定给受害人的金钱救济,作为对其“生活乐趣的丧失”的补偿。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生活品质的丧失或者生命本身的价值的丧失。许多法院已经把这些损害赔偿金定义为补偿“不能够再从事那些曾经

5、给该特定原告带来快乐的各种活动,这些活动是区别于基本损失的,它们是各种残疾,包括行走、攀爬、自己吃喝等方面的基本的身体机能的残疾。 ” (二)“享乐损害”的渊源 在美国的判例法中,是很少援引“享乐的”(hedonie)这一术语的。这个术语直到1985 年的 Sherrodv,Berry,629F,Supp,159,163(N,D,m,1985),rev dandremandedonothergrounds,856F,2d802(7thCir,1988)案(下称 Sheod 案)才被创造出来。经济学家 StanV,Smith 在为该案的原告作证时称, “享乐的价值”是“生命的更大的价值,包括经济

6、上的、道德上的、哲学上的,还包括了你享有生命3时所附带的所有价值。 ” 尽管“享乐损害”这一术语是相对比较新的,但是,该法律概念却绝不新颖。绝大部分的判例中,法院都将“享乐损害”与“生活乐趣的丧失”作为同义词。比如,在 Peekv,EquipmentServ,C0,0fSanAntonio779S,W,2d802(Tex,1989)一案中,“享乐损害”被视为“生活乐趣的丧失”的同义词。在LeikervGafford245Kan,325,778P,2d823(1989)一案中(下称 Leiker 案),法院判称,裁定给“生活乐趣的丧失”的损害赔偿金有时也被称为“享乐损害赔偿金”。 与“享乐损害”

7、这个术语相比,判例法中提及“生活乐趣的丧失”这一概念却有着相当长的历史。早在 1888 年的LouisvilleN,R,co,vMiteheH87Ky327,8SW706(1888)一案中,法院判决称,裁定的损害赔偿金并不是超额的,因为证据表明,原告所遭受的损害已无法估算,他将终身残疾,大部分的“生活乐趣”已经被剥夺了。在 1890 年的Columbusv,Strassner124Ind,487,25NE65(1890)一案中,法院判决称,指示陪审团在估算赔偿金时考虑原告因伤而导致的“个人乐趣的丧失”是错误的。这两个案例的判决时间比 1985 年的 She=od 案的判决早了将近 100 年,

8、由此可知, “生活乐趣的丧失”这个术语在美国侵权法的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性以及不可忽视性。 (三)“享乐损害”的内容 “享乐损害”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情况下可以归纳为两个部分。其一,是每一个普通个体在遭受侵害后都可能经历的“一般性的生活乐趣的丧失”(thegeneiallossofenjoymentoflife)。通常,这种“一般性损失”包括诸如视力、味觉、嗅觉等等的丧失,或者是其他类型的残疾,导致受害人再也不能去从事普通人可以做的事情。比如,不能跳舞、打球、游泳,参加家庭活动或者通常的林闲活动。其二,是“特别损失”(specificloss)。所谓“特别掼失”,即,对于一个特定的个体

9、而言是独特的损失。这种具有个人特点的损失,包括了为特定个人所享有的而他人不可4能享有的任何事物的丧失。这些独特的损失可能包括丧失了继续从事既定职业的能力,丧失了参加体育活动的能力,或者丧失了从事某种喜爱的业余爱好的能力。、 但是,在“一般性的损失”和“特别损失”之间却不能做出准确的划分,这是因为,即使损失是同一个损失,而受害人却是特定的,损失取决于每个受害人个人的具体情况。一个不喜欢参加体育活动的人失去一条腿时所,获得的赔偿,可能就没有一个活跃的体育爱好者在同样情况下获得的赔偿金多。比如,在 1987 年的Kirkv,Wash,StateUniv,109Wash,2dal46162,746P,

10、2d 砒 285-93 一案中(下称Kirk 案),原告的肘部永久性地受伤,她请求对其不能成为一名职业舞者给予损害赔偿金。华盛顿州最高法院裁定了享乐损害赔偿金以补偿其“所失去的机遇或者失去成为一名职业舞者的机会的合理的价值。 ”法院判决称,受害人经历了“特定的非同寻常的活动的丧失”,比如艺术的或者体育的技能,而不是一般的生活乐趣的丧失。 二、关于“享乐损害”可赔性的三种观点 在美国,人们对于“享乐损害”的赔偿有三种主要的认识与理解。下文将分别进行阐述: (一)不认可其具有可赔性 最初,一些司法辖区拒绝把“享乐损失”作为一种可补偿的损害。对于这种排除,存在着不同的理由。其一, “享乐损失”过于主

11、观臆断,很难进行计算。在 1890 年的CityofColumbusvStrassner124Ind,482,489,25N,E,67(1890)一案中,法院判决称,不可能去证实受害人所提起的“个人享乐的丧失”的损害赔偿请求;在 1938 年Hoganv,SantaFeTrailTrans,C0, ,85P,2d28,32-33(Kan:4938)一案中,堪萨斯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法官认为, “生活乐趣的丧失太过主观臆断和推测猜想了,因而不5能形成损害赔偿金估算的一个合理的基础”。 但是,这种论调在 1985 年的 Sherrod 案中被否决。在该案中,法院判决称,在计算享乐损失中所遇到的困难还

12、不至于让“享乐损害赔偿金”变得主观臆断,因为,反对就主观臆断的损害进行救济的原则,是“直接针对诉讼原因的不确定性,而不是针对范围或者程度的不确定性。 ”0 因此,关于事乐损失的金钱价值的不确定性并不能妨碍救济赔偿。 其二, “享乐损失”会产生双重补偿的问题 b 在 1949 年的Winterv,PennsylvaniaR,c0,45Del108,68A2d51315(1949)一案中,原告因为受伤而不再能从事钢琴和风琴的演奏,原告请求就其被剥夺的“精神上和心灵上的舒适和享受”获得特定的损害赔偿金。法院拒绝了原告的该请求,其理由是,这样的特定的掼害赔偿金与早已获得承认的“疼痛和痛苦”的赔偿金萤复

13、了。在 1985年的 Poyzerv,McGraw,360N_w,2d748-53(Iowa1985)一案中,农场雇工 Poyzer 在丙烷气爆炸中受到重伤,Poyzer 提起了人身伤害之诉。初审法院准予把“生活乐趣的丧失”作为一种单独的不同类型的损害进行赔偿。 ”但是,在上诉审中,依何华州最高法院指出,该法院较早期的判决已经“多次提到要防止裁定双倍的损害赔偿金不论这种损失应当在何种程度上得到补偿,早已得到承认的是,它只能作为其他类型的损害赔偿金的一个衡量因素。 ”最詹。法院判决称,如果在“疼痛和痛苦”之外还允许对“生活乐趣的丧失”进行赔偿,那将是双倍赔偿。 其三,对享乐损失的理论作证会侵入陪

14、审团的领域。在 1908 年的Pittsburgh,c, ,c,S,L,R,co,v,OConner171Ind686,85NE969(1908,)一案中,初审法院做出一个陪审团指令,即,原告被剥夺了只有那些拥有健全的身体并能完全利用其身体各组织的人才能享受的“生活中的快乐和满足”的这样一个事实,可以在陪审团估算损害赔偿金时加以考虑。但是,这样的一个陪审团指令后来却6被判定为“错误的”,其理由是,初审法院因此而侵入了陪审团的领地。 正如怀俄明最高法院在 1980 年的 Marinerv,Mtirsden610P,2d6,1213n,23(Wyo,1980)一案中(下称 Mariner 案)所说

15、的:几十年前判决的许多案件现在可能都不再是良法了。不少的学者也声称,绝太多数奉行“不能裁定享乐损害赔偿金”这种观点的司法辖区已经跟不上时代潮流了。 (二)在“疼痛和痛苦”的名义下赔偿 为许多司法辖区所坚持的另一个立场是,允许对“享乐损害”给予救济,但是,“享乐损害”只能作为裁定“疼痛和痛苦”这种一般性的损害赔偿金的众多因素之一。1976 年的 Huffv,Tracy,57Cal,App,3d939,129Cal,Rptr,55154(1976)案(下称 Huff 案)是因为汽车相撞而提起的人身伤害之诉。该事故中,原告的舌头被撕裂,致使其丧失了味觉。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认为,在计算一般性的损害赔偿金

16、的时候,陪审团应当将这种身体上的损害作为一个因素加以考虑,因为该损害限制了一个人享受“生活的安乐”(theamenitiesoflife)的能力,而这种享受能力的丧失是“疼痛和痛苦”的一个合适的组成部分。在 1989 年的Nussbaumv,Gibstein73N,Y,2d912,914,536N,E,2d618。619,539N,X,s,2d289,290(1989)一案中,纽约州法院判决称, “生活乐趣的丧失不是一种应当做出不同裁决的独立的损害类型,相反,它只是陪审团在估算清醒时的疼痛和痛苦的赔偿金时考虑的一个因素。 ”在 2003 年的GoldenEagleArchery,Ine,v,Jackson1t6s,w,3d757,763-72(Tex,2003)一案中,德克萨斯州法院承认, “德克萨斯州的各家上诉法院一致认为生活乐趣的丧失不是一种独立的损害类型”,并且声称“在适当的案子中, 生活乐趣的丧失最好是事实发现者在估算人身损害赔偿金时众多的因素之一而且请求人不应当就同一种类的损失或者伤害获得一次以上的赔偿”。此外,特拉华、依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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