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侦查阶段取保候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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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人 :* 律师、王丹丹(实习)律师,* 律师事务所。申请事项: 对涉嫌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 申请取保候审。事实与理由:犯罪嫌疑人 * 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 年 10 月 10 日被西安市公安局 * 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 区看守所。* 律师事务所接受 * 家属张 * 的委托,指派我们两位(实习)律师为* 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根据相关事实以及法律规定, 特为犯罪嫌疑人* 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理由如下:第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又根据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属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没有社会危险的情况, 即属于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 一向遵纪守法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甚至违法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 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取保候审没有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

3、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小时的。可见在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是否构罪上,有一个“度”的规定,只有超过了这个度,才追究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法律对其的要求比一般群众要严格。故犯罪嫌疑人 * 涉嫌的犯罪行为更不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退一步讲,如果公安机关仍然认为需要继续侦查,完全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因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 条的规定,恳请公安机关准予对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审!此致西安市公安局 * 分局申请人: * 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丹丹实习律师二 0 一六 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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