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的“膨胀”与“瘦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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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名誉权的“膨胀”与“瘦身”导语从民法通则制定到今天,走过了将近 20 年,现在这些问题有了反思的机会:在新闻批评和人格权保护、名誉权保护方面,我们应该寻求更加协调的路径。正文在中国名誉权将近 20 年的发展历程中,可以形象地看到一个“膨胀”的过程,再加上一个“瘦身”的过程,就像我们所说的“减肥”运动一样,中国的名誉权目前正处于一个“减肥”的过程。中国的名誉权是在 1986 年 4 月通过的民法通则中正式确认下来的人格权。在确认这一人格权之前,经过了很长时间的酝酿即“文化大革命”结束、改革开放开始以后,直到民法通则通过之前的酝酿过程,也正是在那个酝酿的过程中,产生了中国的名誉权。在我们现在能看

2、到的文献中,1949 年之后到改革开放以前,在我们的法律当中几乎看不到名誉权这一概念。在现实中,人们也没有享受到这个权利带给我们的福利。 “文化大革命”使人们遭受了太多的痛苦,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开始反思,之所以出现这种人格被践踏的悲剧,是由于人格权在立法上没有保障。正是在这样一个极端的基础上,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家一直非常关注人格权的问题,非常关注名誉权的问题。从中国人格权发展的基本过程中大家可以看到,从我国民法起草时的第一稿到第四稿,一直到正式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都规定了名誉权这一2概念。正是因为这样,我们对名誉权寄托了太多的期望,所以,它也担负了我们更多的期待。从民法通则规定名誉权

3、以后,它的内容就很膨胀,超出了名誉权本身应有的含义。从立法的条文中可以看到,在名誉权的条文中写入了人格尊严这样的概念。而从大陆法系的立场上看,人格尊严这一概念应当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所以,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名誉权,包含了关于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这是中国名誉权膨胀的第一个原因。第二个原因是在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权的规定中没有规定隐私权,后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中,解释者觉得隐私权还是需要保护的,于是司法解释就把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强加给了名誉权。第三个原因是名誉权本身包含了信用权的内容。在我们的民法体系当中,当时没有使用信用权这个概念。在解释名誉权概念时,我们就把信用权概念的

4、内容吸收在了名誉权当中。由于以上三个原因,中国的名誉权在现实当中,特别是在民法通则施行之初,它所包含的内容超出了这个权利本身应当包含的内容。名誉权在现实生活当中也差不多起到了一般人格权这样的作用。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中国名誉权的概念同美国隐私权具有差不多的性质。就是说,它可以包含很多权利内容在内,使它比较膨胀,差不多相当于一种母权利。从民法通则公布实施以后,名誉权这一概念通过立法成为一个正式的权利。在随后的司法实践中,它解决了很多在立法时没有想到的问题。3第一个问题就是死者的名誉要不要保护。我搜集的中国名誉权保护的 10 个案例中提到了这个案例,那就是天津的“荷花女”案件。这是中国的司法第一次面

5、临死者的名誉要不要保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确认对于死者的名誉要给予保护。随后遇到的第二个问题,就是大量的关于媒体的舆论监督和自然人的名誉权保护问题。这个问题被很多人称之为民法通则实施以后的“告记者热”。后来,在学术上被概括为新闻侵权,涉及新闻自由、涉及自然人的权利保护等问题。讨论中我们有一个根本的立场,即媒体的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更多地考虑人格权的保护、名誉权的保护。但是,最近几年也有很多人提出来,为什么中国的法律、中国的立法和司法要更多地站到个人权利的立场上,来限制甚至控制新闻媒体的言论批评自由?而没有更多去考虑新闻媒体这种社会公众的价值。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我前

6、一段时间在台湾访问时说了一个观点,大家觉得有一定的道理。一个原因是我们对名誉权寄予更多的希望,希望它在保护人格权这方面有更多的作为。同时,也是我们在经历了长时间没有受到人格权保护的历史以后,今天我们更重视这个权利,更重视这个权利所给人们带来的利益,这个权利被看得过于强大,寄托了更多的期待。原因之二在于这其中有一个逆反心理的问题。中国的舆论、中国的媒体勇于批评的对象更多是百姓而不是官员,更不敢批评政府,新闻批评并不是一个正常的新闻批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当站在弱势的这一方,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历史已经从上个世纪 80 年代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走到了今天,走过了将近 20 年,现在这些问题有了

7、一个反思的机会:在新闻批评和人格权保护、名誉权保护方面,我们应该寻求更加协调的路径。4在“膨胀”阶段,过于强调个人的权利保护虽然并不是全面的,但是,今天我们来说的时候,这样的认识有利于号召人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强调人民的权利观念。现在,权利意识已经觉醒,权利意识日渐成为大众的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有一个转变,应当给媒体更多的机会去发挥其公共职能,使媒体发挥更好的作用。这是民法通则实施以后,名誉权遇到的第二个方面的问题。第三个问题是关于小说和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的情况。可以说,司法实践在解决这些具体问题的时候,也使名誉权的概念进一步膨胀。不过,这个膨胀更多的不是名誉权概念本身的膨胀,而是作为权利

8、人的国人对自己名誉的感觉上的膨胀。可以说,经过了 20 年的时间,中国的名誉权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立法、司法实践上,都已经很成熟了。这个成熟,就表现为它的“瘦身”运动。下面介绍的事实都是关于使名誉权更符合它本身概念的“减肥”过程。第一点就是把人格尊严这样一个一般人格权的概念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让它真正成为一个一般人格权。这一过程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来完成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和学者就意识到: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概念,把它放到名誉权当中是不适当的。所以,从那时起,人格尊严就变成了一般人格权,就把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了。第二点是在 2001 年完成的把隐私

9、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做了司法解释,隐私权要用隐私权自己的方法来保护,不再把它概括在名誉权当中。5还有一个名誉权的“瘦身”运动正在进行中,那就是要把信用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出来。十几年来,信用权的保护实际上一直是放在名誉权的范围之中,利用名誉权的方法来保护。从开始制定民法典草案的时候,大家就一直想要把信用权从名誉权中分离开来,非常感谢的是我们的立法机关采纳了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建议,他们已经把信用权的内容单独规定出来,并且写出了非常详细的内容。我觉得如果从这三个方面来看,名誉权中臃肿的内容已经都分离出来了,名誉权的“瘦身”运动基本上也算完成了。从名誉权保护十多年的实践来说,有这样一个后果是

10、非常正确的。我们从名誉权的保护实践来看,这些年来,很多人对名誉权产生了一种虚幻的感觉,很多人认为对自己的任何批评都是侵害名誉权,也就是说,膨胀的名誉权使人们的感觉大大地脆弱了,经受不住任何批评。因此,我们在思想上对名誉权必须有一个“消肿”的过程,其中也包括对个人感觉的“消肿”过程。名誉权的膨胀也造成了我们名誉感的膨胀,所以我们不允许别人说不同的话,稍微有一点刺激的语言,就认为是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这也是值得讨论的。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非常赞成美国学者提出的观点:要给舆论和媒体以喘息的空间,让它们能够更多地干预公共事务,干预社会生活,这样才能够使我们的社会能够和谐发展。最后,用一句话来概括,中国的名誉权究竟在民法典的立法中应当怎样界定?回答是,那就是名誉权“瘦身”所要达到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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