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898809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5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1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关键词: 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益 生产经营 目的 内容提要: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生产经营也应得到适度保护。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威力和诡计。本罪不是目的犯,“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表示一种动机。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竞合。 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财产罪一章最后一个罪名,在理论界几乎无人问津,但由于涉及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案率并不低,并且出现许多疑难问题。例如,1997 年刑法将本罪从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章移入侵犯财产罪,那么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否有所变

2、化?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本罪?政府发行彩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泼熊案”中的刘海洋、 “天价葡萄案”中的农民工、 “东航集体返航案”的飞行员等,是否构成本罪?本罪规定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是否就是目的犯?理论上常将本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进行严格区分,是否存在不妥,它们能否产生竞合?由此可见,本罪是一个问题丛生的地带,然理论研究投放不足。对这些理论与实务问题,亟待深入细致的探析。 一、保护法益根据刑法第 276 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2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每个罪名背后都有一个值得保护

3、的法益。只有明确了罪名背后的法益,才能正确指导解释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破坏生产经营罪源于旧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破坏集体生产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里,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或曰保护客体),学界没有争议,认为是集体生产的正常进行。但是,新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该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什么,学界便产生了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罪所在章节发生变动,但其保护的法益仍然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正常秩序说)。而且, “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和理论学说来看,似乎没有把破坏生产经营罪视为财产罪的先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放在侵犯财产

4、罪一章中是存在缺陷的,有必要让其回到原来的位置。 ”这种略带保守色彩的观点有些刻舟求剑之嫌。既然罪名的体系位置已经发生变动,对该罪名的保护法益也应该重新审视。当罪名的体系位置发生变化时,不应忽视该罪名的保护法益的变动情况。毕竟,法益具有重要的解释论机能。在确定具体罪名的法益时,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具体罪名所属的类罪名为指导。同类罪名具有同类性质的法益。在确定具体罪名的法益时,不应超出同类法益的范围。当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刑法的归类是明显错误的,则具体罪名的法益内容可以突破类罪名的法益范围。例如,德国、日本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归入对公法益的犯罪,但刑法理论有充分理由表明该罪是对个人法

5、益的犯罪,并将该罪的法益确定为居住权或者居住安宁等。 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认为现行刑法对该罪存在归类错误,那么有没有充分的理由?仅仅以“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中没有把破坏生产经营罪视为财产3罪的先例”为由,认为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是一种缺陷,论证上是否有轻率之嫌?何况事实并非如此。德国刑法第 27 章规定的是物品损坏方面的犯罪,其中第 303条规定的是物品损坏罪,第 305 条 a 规定的是重要生产工具的毁坏罪。这种规定非常类似于我国刑法的规定,也即在毁坏型财产犯罪之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日本刑法第 35 章规定的是对信用和业务的犯罪,其中第 234条规定的是妨害业务罪。该罪

6、与我国破坏生产经营罪比较接近。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学界一致认为其属于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而非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只是具体侵犯何种个人法益,学界有不同认识。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认为薪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位置变动不合理,进而认为该罪法益应保持不变的观点,确有固步自封之嫌。虽然我们无法揣测立法者当时的动机(实际上也无需揣测),但是对这种变动仍需予以尊重。既然该罪名已经置身于财产罪之列,那么就应根据财产罪的法益来确定其保护法益。 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财产罪,而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因此该罪的保护法益也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说)。在财产罪的法益中寻找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

7、,思路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本罪破坏的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是一种活动,不是财产,如何体现财产所有权?有人可能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所以财产所有权就体现在机器设备及耕畜等生产资料上。可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是又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该如何确定法益?例如,温某在网上发布某银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虚假消息,导致该行被挤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温某没有毁坏机器设备,是否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照财产所有权说,便出现疑问。 4在确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时,问题的焦点是,所确定的法益内容,如何既能体现该罪的财产罪属性,又能体现该罪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特征?联系同属毁坏型财产

8、罪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会有所启发。该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效用价值。与此类似,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保护法益也应是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准确讲就是生产经营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说)。 需要迎接的质疑是,一般认为财产罪的法益是本权或占有,而将经济利益视为财产罪的法益,是否有类推解释之嫌?实际上,日本刑法理论提出的本权或占有,只是就取得型财产罪而言,不能涵盖毁弃型财产罪。这是因为,毁弃型财产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转移占有的问题,因此无法用本权或占有的概念来说明其行为特征。日本刑法理论是从行为样态来考察财产罪的法益,以此提出本权说、占有说。与日本的研究角度

9、不同,德国刑法理论侧重从侵害结果来考察财产罪的法益,提出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认为,一切财产罪都是侵害财产上的权利的犯罪;刑法规定财产罪是为了保护民事上的权利。经济的财产说认为,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就是财产,因而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所谓财产,是指法秩序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该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由于对法益的侵害就是犯罪结果,确定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也是认定财产罪的财产损失问题。因此,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比本权说、占有说更具有涵括力,经济价值或利益可以成为整体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如此说来,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

10、益确定为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并非类推解释,而是平义解释。 5二、行为对象根据刑法第 276 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机器设备及耕畜还是生产经营本身?生产经营本身能否成为行为对象?如果可以,需要做怎样的限定,是否要求带有营利目的? (一)生产经营是本罪的行为对象 如果将机器设备及耕畜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带来的问题是,行为人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是又破坏了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该如何处理?实际上,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多种多样,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如前文所述,本罪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

11、,那么归根结底,本罪的行为对象就是生产经营。可能会有人质疑:行为对象一般是指人或物,将生产经营作为行为对象,是否超出了行为对象的范畴?“生产经营”貌似抽象,实际上仍是由人和物组成的,例如营业人员及设备等。将这些人力、物力调动起来就是一种经营行为,生产经营实际上就是人支配物的一种行为状态。 (二)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 既然本罪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也即该活动的价值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如果该活动不蕴含经济价值,那么破坏这种活动,就无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现为经济6损失,侵害行为就无法构成财产犯罪。在这一点上,日本刑法规定的妨害业务

12、罪和我国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所不同。妨害业务罪中的业务,既包括经济活动,也包括文化活动,甚至包括宗教活动、慈善活动等。 问题是,有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是指生产性经营,而非生产和经营。该观点值得商榷。所谓“生产”,一般是指工农业生产,强调生产出产品。所谓“经营”,是指维持一种营业状态。在我国经济改革早期,经济产业主要是农业(第一产业)和工业(第二产业),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生产活动。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第三产业如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蓬勃发展。这些产业活动已经无法用生产来形容,大多是一种营业活动。在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时,不应抱守主观解释,以所谓的“立法原意”为准,

13、而应坚持客观解释,对刑法进行当代的、合时宜的解释。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不仅仅是指工农业生产,也包括许许多多的经营活动。顺应形势,本罪的生产经营,不是指生产性经营,而是既包括生产活动,也包括经营活动。 (三)生产经营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本罪的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必然蕴含着经济利益。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某些经营活动也有可能蕴含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公立医院的业务活动,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业务本身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患者住院需要费用,政府经营医院需要核算成本,因此公立医院的业务活动蕴含经济利益,属于经

14、营活动。破坏这种经营活动,也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此可见,生产经营是否蕴含经济利益与是否带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联系。 7实务中,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民营的游乐园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活动,这毫无疑问,那么政府经营的动物园、植物园呢?例如,被告人刘海洋于 2002年在北京动物园,将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 3 只黑熊、2 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在探讨刘海洋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时,有观点认为,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生产经营是否蕴含经济利益与是否

15、带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联系,不带有营利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蕴含经济利益。虽然政府经营的动物园、植物园属于公益性机构,但是经营动物园、植物园本身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游客人园需购买门票,政府维持经营需要核算经济成本。因此,经营动物园、植物园也属于经营活动。不过,虽然刘海洋破坏了动物园的经营活动,但是他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第二个问题是,政府发行彩票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例如,被告人章某翻窗进入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摇奖厅,向 8 只摇奖用的彩球塞入沙粒及小螺丝帽,用胶水将球剖口粘合。当晚摇奖时,彩民发现有假球,引起轩然大波,体彩信誉严重受损,彩票销量急剧下落。章某是否构成破

16、坏生产经营罪?否定的意见认为,政府发行彩票是一种公益活动,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生产经营。肯定的意见认为,政府发行彩票带有经济利益,属于生产经营。实际上,虽然体育彩票的发行带有公益性,没有营利目的,但是政府在举办这种活动时,一定会核算成本和收益(尽管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彩民参与其中也带有营利目的,因此整体上这种活动具有经济利益,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属于一种经营活动;与普通经营活动相比,其8特殊性仅在于必须由政府严格控制和管理,类似于垄断经营。因此,该案中的被告人章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四)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本罪保护的生产经营,是否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例如,开办没有营业执照的游泳馆、耕种没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厂及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等,是否属于本罪保护的经营活动? 回答该问题,必须联系财产罪的法益。根据法律的财产说,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破坏这些经营活动,即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反,根据经济的财产说,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造成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就成立财产犯罪。法律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