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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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导读摘要:在普通法系国家中,侵权行为法被定义为能够确定不基于违约责任的良事过错,进而为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法律。其保护的不仅仅是指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任何对民事主体合法“利益”的侵犯。在学习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经典案例的基础上,尝试用简明的语言阐释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特征和救济方式。关键词:侵权行为;侵权责任;侵权辩护;侵权补偿 中国侵权行为法研究主要是在近 20 年内发展起来的,在此前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鉴于中国的侵权行为法研究大都是基于传统的大陆法系体系下的侵权行为法。本文尝试用简明的语言阐释了普通法系侵权行为法的一般特征和救济方式。 一、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法起源于 1

2、2 世纪的英国,最早用于解决封建体制下的所有权争议、贵族间的权利纠纷以及土地争议等问题。民事诉讼法院拥有在受害人的请求下裁决民事侵权行为的司法权。 在普通法系国家,侵权行为首先被认定为民事过错(CivilWrongs),进而与刑事过错(CriminalWrongs)区别开来。然而,这一认定对于准确定义侵权行为的帮助并不明显。首先,很多刑事过错同时也可划分成为民事过错,如殴打和监禁;其次,不是所有的民事过错都能构成侵权行为,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违反的是法定义务。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约定义务。因此,今天侵权行为法在普通法系国家被定义为能够确定不基于违约责任的民事过错,进而为受害人提供赔偿的法律。 在

3、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 “侵害”的定义十分宽泛。侵害不仅仅指身体上的2伤害,还包括任何对民事主体合法“利益”的侵犯。这包括被其他法律确认的权益,如妨扰行为(ActionsforNuisance)和领地侵入(TrespasstoLand)是对不动产所有权的侵害;财产转换行为(Conversion)和动产侵入(TrespasstoChattels)是对动产的侵害。必须明确的是,而很多基于合同关系的侵害则不能认定为侵权行为,如受托责任侵害(Breach0fFiduciaryDuty)属于合同债权。 普通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也用于补偿对其他没有被所有权和合同法认可的个体无形利益的侵害,如隐私侵权和名誉侵

4、权等。而其他受保护的个体利益还包括迁徙自由以及个体不应被非法监禁等。 二、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和变革 今天,西方的学者和律师已经确定了不同侵权行为法的不同目的。而法院裁定的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种类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一问题。格兰维尔威廉斯(Clan,villeWilliams)在其 1951 年出版的侵权行为法的目的(TheAimsoftheLaw0fTort)一书中指出不同的侵权行为法的目的均可归纳为(1)缓和目的;(2)制裁目的;(3)威慑目的;以及(4)补偿目的。 而在上个世纪 50 年代末,一些法律经济学家则过分强调侵权行为法的“刺激(Incentive)”和“威慑(Deterrence)

5、”作用,并且认定侵权行为的目的是有效地分配风险。这些论断在当时被称为法律和经济学运动。罗纳德科斯(RonaldCoase),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在他的文章社会成本问题(TheProblemofSocialCost)中指出“侵权法旨在尽可能准确反映责任的同时尽量降低交易的成本。 ” 而来自不同角度的对侵权行为法变革的呼声也反映了对侵权行为法目的的不同理解。一些声音强调侵权行为法很难迎合潜在的索赔人,这是因为几乎所有人3都可能出现事故,然而只有少数可以遇到具有偿还法院裁定损害能力的被告人。著名法学家律师帕垂克阿蒂雅(PatrickS.Atiyah)甚至指出侵权行为是“损害赔偿彩票”。因此,上世纪 60

6、 年代新西兰政府建立了无过失事故国家赔偿系统。类似的建议已经被其他西方国家接受。然而在美国,对改革的呼吁已经倾向于对侵权法范畴的严格限制,这是经济分析方式的一种减少程序。反托拉斯危害已经在特殊的监督下显示出来,并且许多人认为惩罚性的危害的影响大致上是对法律体系的一种制约。 三、侵权行为法的分类 目前,普通法通说认为,侵权行为大体上可分为故意行为(IntentionalActs)和过失行为(NegljgenceActs)。大多数的侵权行为由民事主体的过失或疏忽造成。过失侵权行为保护旨在保护由个体过失造成的对其他个体合法权益的侵害,这包括人身安全、财产所有权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无形的经济利益。法院通常

7、会要求被告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或者针对被告行为出具强制令或禁止令来停止其对原告的侵害。在普通法国家,过失行为主要来自汽车事故以及各种人身伤害包括临床疏忽。产品责任也被视为过失行为,但是通常为其他的立法所覆盖。 故意侵权行为大多出现在对土地的使用以及雇佣关系中。如妨扰侵权意味着民事主体有严格的责任不能妨害和侵扰他人在自己房子里的合法权利。又如非法侵入侵权允许业主可以起诉任何人的对其土地的入侵,这包括在其土地上空的悬垂建设。此外还有非法监禁、殴打等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而诽谤、隐私侵权等则保护个体的人格权。 (一)过失侵权 4过失侵权(Negligence)行为的构成取决于是否民事主体对他人的行为违背

8、了“注意义务(Duty0fCare)”这一原则。在著名的多诺霍诉史蒂文森(DonoghuevStevenson)一案中,多诺霍女士在苏格兰的公共酒吧中发现她的酒中有一只腐烂的蜗牛,多诺霍声称她为此得病。因此起诉啤酒的制造商史蒂文森先生过失伤害。事实上,多诺霍女士所喝的姜汁啤酒是完全不透明的,包括帮她拿啤酒的朋友以及卖啤酒的人在法庭上都强调他们没有看到蜗牛,因此所谓的蜗牛根本是看不到的。有趣的是大多数的上议院成员(三比二)认为多诺霍提起的诉讼是有效的,但是在为什么这样的诉讼要求应该存在这一问题上产生争议。麦克米兰(MacMiUan)认为诉讼有效的原因是因为这一案件应被视为一个全新的产品责任案件。

9、而阿特金(Atkin)则认为法律应当认定一个统一的原则,这就是我们必须有合理的谨慎的义务来对待我们身边的人。他引用圣经来支持他的观点,圣经的一般原则即为“你应该爱你身边的每一个人。 ”基于这一案例,普通法确立了“注意义务”即(1)侵权行为人是否履行注意义务;(2)其是否违反这一义务;(3)从法律意义上讲违反这一义务是否是造成侵权的主要原因;(4)违反这一义务是否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今天,在普通法系国家, “注意义务”已经成为个体应尽的法律义务。 “注意义务”是指个体在行使任何可能伤害别人的行为之前必须考虑伤害发生的可能性。这是判断是否诉讼为侵权行为诉讼的要素。而对这一法定义务的评判标准,西方称

10、之为“注意标准(StandardofCare)”。现在西方侵权行为法的研究重点之一就是定义和划分“注意标准”。 “注意标准”将区分和决定是否被告的行为为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原告遭受的损害是由被告而非自身引起的。举例,假设 A 偶然把皮球扔到 B的眼睛上致其失明,B 可以依照过失侵权起诉 A,进而要求 A 赔偿其如医药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然而 B 能不能胜诉要取决于是否 B 可以证明5A 的侵权行为基于没有行使“注意义务”。如果 A 用球击打 B 是出于一定的目的,B 可以起诉 A 故意伤害。如果这确实是意外事件,那么 B 必须证明 A 行为过失。也就是说 B 必须证明他遭受的伤害

11、是 A 应该预见到的,而 A 并没有行使“注意标准”的要求,进而申请赔偿。如果遭受伤害的一方不能证明责任人的伤害行为为过失,侵权行为法将不能对受害方提供赔偿。 (二)法定侵权行为 法定侵权行为(StatutoryTorts)是由立法机关而不是法院产生的。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法中,企业如果生产有缺陷的产品而损害消费者权益,该企业就必须对造成的任何伤害进行支付和赔偿。这是因为普通法认为制造商们应有足够的机会和时间来解决任何产品问题。因此,由问题产品产生的对消费者的损害完全可以理解为是由制造商一手造成的。再加上风险扩散理论在西方自由市场国家已经深人民心,因此西方各国对缺陷产品的责任的制裁十分严厉。

12、法定侵权行为另一个例子是英国的居住人责任法。该法规定一个自然人,例如商店店主邀请其他人来到他的店铺,必须承担最低的注意义务来照顾他人的安全。另外,在库克诉爱尔兰米德兰西部铁路(CookevMidlandGreatWesternRailwayofIreland)一案中,法官麦克诺顿(Mac-Naughton)指出应该为在建筑地点找浆果而受伤的儿童提供补偿。此外,法定侵权行为也包括工作场所健康和安全法以及食物生产的健康和安全。 必须明确的是,法定侵权行为的概念并没有被所有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所接受。美国和加拿大法院已经否定了法定责任的概念可以成为私人诉讼原因的基础,这是因为目前其成文法中缺乏具体的条款

13、规定何为诉讼原因。 6(三)妨扰行为 在普通法系里妨扰行为可分为对个体的妨扰(PrivateNuisance)和对公共的妨扰(PublicNuisance)。对个体的妨扰是指不合理地干扰了个体的合法享有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对公共的妨扰是指干扰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共权力。 在著名案例哈格为诉高德曼(HargravevGoldman)一案中,大法官温德埃尔(Windeyer)定义对个体的妨扰为“非法干扰他人享有使用自己土地的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的行为”,从而正式确定对个体的妨害骚扰侵权行为的判例。从这一定义可知,在普通法系中对个体的妨扰是与私人房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如果没有对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的干扰

14、侵害,原告是不能提起诉讼的。此外,在诉讼中原告必须证明他人的干扰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合理的。决定是否干扰不合理,法院必须平衡原告享有使用其财权的不受干扰的愿望与被告干扰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因此普通法系国家的法院在针对对个体的妨扰的诉讼中,往往要考虑干扰发生的现场、干扰持续时间、干扰是否会扩展、原告的感受、被告干扰行为是否还有恶意等诸多情况。今天,在普通法国家,任何侵犯滋扰邻居所有权的行为均不视为善意。 对公共的妨扰行为通常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对公共利益有坏的影响或者不合理的干扰。因此,对个体的妨扰与对公共的妨扰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其受侵害主体不同。因为公共妨扰行为针对的是公共利益,因此公共妨扰的案件大

15、都由检察官基于公众的利益提起诉讼。公共妨扰通常保护公众拥有干净舒适的生活环境的权利,以及公共交通道路没有障碍的权利等。值得一提的是,妨扰行为的外延在赖兰兹诉弗莱彻案(RylandsvFletcher)一案中被扩展。此案正式确立严格责任(stzictLiability)这一原则在普通法系的应用。在此案中水坝决堤河水流入一煤矿中导致大量有害物质逸散。本案因此创设以下原则:“土地所有人非依自然方法使用7其土地,即为自己之目的而在其土地上带入、收集或堆放非自然存在的危险物者,对因该危险物逸散所造成的他人损害,无论是否具有过失,均应负赔偿责任。 ”由此发展,任何被告均应对其造成的非寻常的和过度的危险情况

16、或活动所导致的损害负有严格责任。此外,西方自由市场环境保护主义者指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还应该包括污染和环境保护。 (四)诽谤 诽谤(Defamation)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因此对诽谤侵权的保护旨在保护个体的名誉。因为诽谤别人的事实主张并不存在,所以诽谤侵权的构成并不影响或妨碍言论自由权。而法院通常会确定诽谤侵权构成的基础上为原告提供补偿。值得一提的是在普通法系国家,政府权力机构不具备起诉诽谤侵权的权利,此外个体也不能针对死者提出诉讼。 今天,基于不断出现的判例,普通法系诽谤的外延还在不断扩张。如在澳大利亚波爱得诉镜报(BoydvMirrorNewspapemLid)一案中确定对他人荒谬的见解和认识可能构成诽谤;在查克瓦提诉客户报(ChakravartivAdvertiserNewspaperLimited)一案中确定使受害人大吃一惊的陈述也可能构成诽谤。此外,诽谤还包括不正确宣传、隐私侵权等。程序滥用(AbuseofProcess)和恶意诉讼(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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