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898653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作用(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论证人出庭及其证言的审查判断在民事 审判活动中的作用目 录论文摘要(1)一、证人证言的概念、意义(1)二、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1)1、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2)2、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需要(2)3、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证言真实性的需要(2)4、证人出庭是法官正确认证的需要(3)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特点 (3)1、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具有利他性(3)2、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3)四、审查证人证言首先应审查证人的资格及条件 (3)五、证人证言的审查1、审查证人证言的基本内容(5)2、审查证人证言的基本方法(6)参考文献(8)论文摘要证人证言,是指知

2、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2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从根本上来说是证人对已发生案件事实的认识反映,其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由于种种原因的影响,加之每个证人的情况各不相同,在对案件事实的感觉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等方面都是千差万别的,其客观真实性相对较差,尤其是社会各种不正之风影响下,证人要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干扰,表现在诉讼活动的实践中,通知证人到庭难,到庭后说实话难,通知证人到庭上接受质证更难,既使提供了证人证言,翻证的也屡见不鲜,这些情况的出现,严重妨碍了诉讼程序的进展,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真实准确的判断,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完全的保障。针对证人证

3、言在证明力的缺点,即不稳定性和多变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客观的对证人证言进行严格的审查核实,将证人证言与案件其他证据综合对比。并贯彻实物验证的方法等,对证人证言作出审查、判断,去伪存真,只有这样才能使案件质量得以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省却法院不必要的调查取证的环节,使得查证的范围和时间大幅度缩小和减少,避免了重复劳动,工作效率大大提高。通过对证人资格的审查和对证人证言的内容审查,来决定和判断证人证言,是否真实,是否可以采信,从而决定案件的判决结果。因此,对证人的出庭作证及证言的审查判决是解决证人证言问题的关键所在。一、证人证言的概念、意义证人证言,是指知道

4、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向办案人员所做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内容包括对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或者是证人的估计,猜测、想像等,不能作为证言的内容。办案人员只能要求证人陈述案件事实,而不能让证人作出判断。证人陈述的情况,可以是亲自听到或3者看到的,也可以是别人听到或看到而转告的,但转告的情况,必须说明来源。说不出来源的,或者道听途说的消息,不能作为证言适用。证人证言的特点:1、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对案件事实所感知的情况,记忆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2、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的特点。3、证人证言具有不可代替性,只有了解案件情况的人才能成为证人。证人证言的意义。

5、证人证言同诉讼中其它证据相比,特别是同案件的其他言词证据比较,其客观性相对较强。因为证人不像案件中当事人那样,与案件结果的关系那样密切;证人证言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相比,更为生动、具体、形象,对案件事实真相揭示得更为深入。由此可见,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意义独具特色。从其内容上看,它可能同案件的一部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法律关系的一部或全部。既使证明不了一部或全部,它还可以反映案件的有关线索,为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提供帮助;就证据运用而言,它还可以对本案其他证据加以对照、比较,起到一个印证和核实的作用,为司法机关提供审查、判断证据的手段。因此,证人证言在诉讼中的作用,意

6、义是不可忽视的。特别是在目前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证人证言是一种运用最为广泛的诉讼证据,也是核实和鉴别已查明的其他证据并便之更加确切的有效的手段。同时证人证言经当庭质证,确认后又能促使当事人撤回诉讼或放弃无理的诉讼请求,同时,作为民事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告人也能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或裁决。因此证人的出庭作证及证言的审查判断是解决证人证言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本文将对此予以论述。二、证人应当依法出庭作证。(一)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质证,俗称对质,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庭上听取、审阅、核对、辩认等方法,对提交到法庭的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作出判断,无4议异议的予以认可,有异议的当庭提出

7、质疑。其中,言词应答是质证的主要方式。质证必须经过证人出庭才能得以实现。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均规定了一切证据应当庭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庭审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与说明。1、证人出庭作证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以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开庭前都要走访证人,收集证人证言,耗费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证人出庭作证,省却了法院不必要的调查取证环节,使得查证的范围和时间大幅度缩小和减少,避免了重复劳动,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以改过去“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脚的局面”。证人出庭作证并有效的解决了当事人案件数

8、量日益增多,与人、财、物保障不足的之间的矛盾。目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人出庭作证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有利于保障法庭调查取证的公开性和公正性,体现审判方式改革的价值取向,意义重大。2、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需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均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否则,势必影响办案的质量,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强调证人出庭作证,能够为当事人充分质证提供有效的法定场所和条件,使当事人的质证权利得到充分行使。让当事人官司赢、赢得明白,输、输

9、得明白,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达到办案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进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3、证人出庭作证是保证证言真实性的需要,证人由于种种原因,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所提供的证言,有可能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有时甚至是错误的或纯系伪证。5在开庭审理中,如果采取直接言词的作证方式则可以有效避免这些情况,提高证人的证言的客观性。此外,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证人不出庭而仅仅提供书面证言,则可能是轻率地、不负责地提供情况。如果证人出庭直接面对法官和当事人,容易唤醒其道德责任感和良知,加之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官要告知证人如作伪证或虚假证词时,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而使证人作出忠实于事实和法律的陈述,减少虚假证词和伪证现象

10、的发生。而且证人出庭作证,对抱有侥幸心理的当事人,也会产生较大的心理压力,使其不敢无理取闹、歪曲事实。4、证人出庭是法官正确认证的需要。法官单单依靠传来证言,较难分辩其真伪,只有在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官才能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人的质询后,对证人证言形成较为全面的看法,进而对证言的证明力作出科学判断。三、证人出庭作证的特点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从以上规定看,证人出庭作证首先表现为一种义务。同时,证人陈述其所观察过的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证人出庭作证具有以下特点:1、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具有利他性。即指普通证人出庭作证,是为了解决有

11、关案件事实的争议,通过提供证言或者其他证据为司法裁判活动提供事实基础,使得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证人作为诉讼参与人,对于案件结果而言,一般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参加诉讼活动的主要作用,是为诉讼结果的产生创造条件。因此,证人出庭作证的行为具有利他性,有助于实现司法权的顺利运作。2、证人出庭作证行为具有不可替代性。一方面是指不能由其他人员代替证人出庭,另一方面是指不得以证人的庭前陈述代替证人的庭上证言。证人是凭借其亲身体验而作证的自然人,其感知、记录、回忆,表述的状态及能否诚实作证对案件事实6的认定具有直接的影响。因此,要当庭审查这些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如果证人不亲自出庭,则无法

12、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四、审查证人证言首先应审查证人的资格及条件一、证人的资格条件,也就是说哪些人能够作为证人,哪些人不能作为证人。我国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要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掌握以下几点。1、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有作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 “知道案件情况”,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是取得证人资格的绝对条件。是否作为证人既不受性别、年龄、民族、身份、成分、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思想觉悟、表现好坏、社会地位等限制,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都可以作为

13、证人。对案件的同一事实,如果有几个人同时知道,那么他们都可能作为证人,而不能互相代替。证人不分政治地位高低,即使是各级领导干部同样有作证的义务,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辩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因为这些人由于感觉器官或者精神上的障碍,或者年龄关系,对于客观事物分不清是非,不能正确反映,不能正确表达思想,所以,不能提供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证言,不能作为证人。如果在生理上或精神上虽然有某种缺陷,但是不能够辩是非,能够正确表达的人,仍然可以作为证人,不能因为有些知情人在生理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者年幼,就一律取消他作证的资格。这些人能不能作为证人

14、,关键要看他们对客观事物能不能分清是非,能不能正确表达。根据这一标准,对具体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后,才能够确定其能否作为证人。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在作决定。因此,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是丧失作证7资格的相对条件,而不是绝对条件。 3、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才能作为证人,但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并非都是证人。如果是案件的当事人,就不能作为证人,这是因为案件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证人是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证人是由其知道案件事实决定的,因此证人永远都是特定的人具有不可代替性。4、证人只有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

15、法人团体不具有证人资格。这是因为只有公民个人才能借感官感知案件事实,而法人和非法人团体本身并无这种感知能力。实践中,它们所提供的档案材料,证明文件和其他书面材料,属于书证的范围,而不是证人证言。5、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供书面证言,其范围如下:(1)年迈体弱或者残疾人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的;(4)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五、证人证言的审查证言是通过证人主观思维之后形成的,容易受主客观各方面条件的影响而失去真实性,在司法实践的活动中,法官要通过审查,确定证人证言的真伪。(一)审查证人证言的基本内容。1、审查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结果有无利害关系,包括亲属关系、朋友关系,以存有恩怨的对立关系等。实践证明,证人与当事人或者案件的结果,如果有某种关系,就可能不如实陈述,在某种情况下,可能扩大或缩小甚至编造或掩盖某种事实,为其亲友或者自己谋私利。如果存在上述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以至于消弱证明力的程度。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