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演进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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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演进及启示摘 要: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经历了萌芽、全面确立和进一步发展三个阶段。每一个阶段都制定了相应的义务教育法规。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及其演进过程具有时代性、完备性、强制性、平衡性和可操作性,这些特点,对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义务教育;法规;演进;启示 1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 19 世纪上半叶,英国在初等义务教育上采取自由放任的政策,随着工业革命临近结束,英国政府逐渐意识到初等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原先的那种自由放任理念也逐步转变为适度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强制教育的法律法规。 1802 年颁布了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案,该法案规定,“至少在每个

2、学徒工作的头四年中,必须抽出工作日的一部分,在一般工作时间内,根据此类学徒的年龄和能力,由此类学徒的工厂主出资,聘请适当的、老成持重的教员,在专用场所教导学徒读书、写字及算术,或者这三门中的一门” 这个法案规定了学徒必须接受适当的教育,表明了英国政府对义务教育开始进行适度的干预。 1833 年颁布的工厂法规定,913 岁的童工必须提供参加过学校教育的相关证明,童工应在工作时间内拿出 2 个小时来接受教育,学习初步的“3R”知识和宗教知识,工厂主雇用童工必须有厂医的年龄证明和教师的入学证明书,违者受罚工厂主从每个童工的周薪中扣出 1 便士作为教师的酬金。1844 年再次修订工厂法,规定童工做工必

3、须交出上学证明。1846 年的工厂法进一步明确“工厂教育是强制性的,并且是劳动条件之一”。 工厂法的颁布,在推动工人阶级子女受教育2上有积极意义。 1860 年的矿山法规定:1011 儿童只有获得“3R”方面的熟练证书方可不接受进一步的学校教育。 如上所述,政府颁布了诸多法规强制童工接受初等教育,但事实上,这一时期英国的初等教育状况极其落后。但还没有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法规,只能说是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萌芽阶段。 2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全面确立 而真正意义上的义务教育是从 1870 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初等教育法开始的。在 1870 年到 1891 年期间,英国的初等教育转变为免费的和义务的。

4、1870 年初等教育法中规定:(1)5-12 岁的儿童须接受义务教育,如果家长讲不出不送子女上学的合适的理由,他们就要被罚以 5 先令以下的款;(2)在缺少学校地区设立公立学校,每周学费不得超过 9 便士,民办学校学费数额不受限制。这一法定为英国义务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一方面,它规定了家长送子女上学的义务。另一方面还规定公立学校的学费,每周学费不超过 9 便士。 1876 年通过桑登法第 4 条明确规定了父母对于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法律责任:“每个儿童的父母有责任让自己的子女接受足够的读、写和算术方面的初等教育,如果父母没有履行这一职责,那么他们应服从本法案提出的各种命令,并应受到本法案提出的

5、各种处罚。 ” 该法令要求那些还没有学校委员会的各学区成立“学校入学事务部”,该机构有权制订和实施有关义务入学的法令。 1880 年英国议会通过芒代拉法。该法进一步规定各学区学校委员会或学校入学委员会有义务颁布有关学生入学问题的地方法规,规定 5-10 岁儿童无条件入3学,10-13 岁儿童只有达到一定的成绩要求或已连续五年正常入学接受教育,方可免除义务入学要求,具体标准由各地通过地方法规确定。 芒代拉法以教育法的形式对原属工厂法管辖的最低工作年龄及相应的义务教育年龄做出了规定,标志着英国义务初等教育体系的正式确立。 对义务教育的收费问题,英国政府在 1891 年颁布了免费初等教育法,规定父母

6、有权要求免除其子女初等教育的费用,315 岁儿童每年的人均政府拨款为 10先令,原来学费低于 10 先令标准的学校不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高于 10 先令标准的学校可收取一定的学费,但其数额加上人均政府拨款的总和不得超过原来的学费标准。该法通过向初等学校提供一定数额的人均政府拨款,使英国少数初等学校的学费大大下降,并使大部分初等学校实施了免费教育。 3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20 世纪后,英国义务教育法规进入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阶段。 1918 年,英国国会通过了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教育议案,制定了新的初等教育法,也称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义务教育作了如下主要规定:(1)地方当局为

7、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 5-14 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用不满 12 岁的儿童做童工。(2)地方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种学校的年轻人(14-16 岁)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 320 个学时的学习。 费舍教育法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 14 岁,小学一律实行免费教育。 1944 年,英国政府通过了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教育改革方案,即1944 年教育法,又称巴特勒法案。该法案关于义务教育规定如下:实施 5-154岁的义务教育。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在册生正常上学的职责。地方教育当局向义

8、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 巴特勒法案将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 15 岁,规定了父母对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地方教育当局对教育超龄者提供教育。 1987 年 11 月,英国教育大臣贝克向英国下院提交了教育改革方案,即1988年教育改革法。法案中与义务教育有关的内容有:(1)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全国统一课程。在义务教育阶段(5-16 岁),所有学生必须学习 10 门必修课程,包括英语、数学、科学三门核心课程,历史、地理、技术、音乐、美术、体育和现代外语等七门基础课程。另外还有包括古典文学、家政、经营学、保健知识、信息技术应用、生物、第二外语、生计指导等附加课程。(2)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全国成绩评

9、定制度。义务教育必修课的各学科都有相应的成就目标,每一成就目标分为与年级相对应的十个水平,分别在 7 岁、11 岁、14 岁和 16 岁进行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学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的全国统考,借此评估所达到的成就目标。(3)赋予家长在学生入学方面的“选择权”。具体做法是,限定中小学校招生的“标准数”,家长可以在本地区或另一地区为子女挑选学校,学校在招生数未满时,不能拒绝学生的入学要求。这就是所谓的“入学开放”政策。 1988 年教育改革法是 20 世纪英国最激进的一次教育改革,它规定实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全国统一课程,实行全国统一的成绩评定制度,家长有权利为子女选择就读学校并参与学

10、校管理,学校可以摆脱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把资源的控制权下放给学校。 4 英国义务教育法规的特点及对我国义务教育立法的启示 (1)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时代性。英国义务教育法规制定和完善都是针对义务教育的每一个问题和义务教育的每一项改革作出的相应的规定,符合本国的实际5情况,适应了当时社会发展的需要,与时代性和教育改革紧密相联。我国义务教育实施也经历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不同时间段义务教育实施的环境不同,义务教育法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我国当前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是,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差距较大,农村地区义务教育严重落后等情况。这就要求我国义务教育法规要针对这些实

11、际情况,做出相应的规定,从法律法规上来保障我国义务教育的全面实施。 (2)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完备性。英国政府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对义务教育的管理。从整个过程来看,是一个对义务教育法规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的过程,形成了完备的义务教育法规配套体系。相对来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尚不健全、对于义务教育中的各项改革,义务教育中的各个方面的法规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3)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强烈的强制性和明确的处罚措施。英国一系列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非常突出,具体表现为对违反者提出了明确具体的处罚措施,操作性很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条文中强制性不够,强制性不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更

12、具体的处罚措施,义务教育法规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不强。应该进一步加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的强制性、具体化和可操作性。 (4)义务教育法规要具有平衡性。从英国义务教育各个时期的义务教育法规中不难看出,英国义务教育法规不仅强调家庭、父母以及子女在教育中应该承担的义务,而且对政府在义务教育中应该承担的办学责任、以及学校的教育条件等都作了极其严格的规定。使各方主体的权利及义务变得更加均衡。我国义务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及其家庭的单方面义务要求比较重视,而对国家、政府和学校的规定显得无力。因此,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应该在强调家庭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强调学6校、国家和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参考文献 1 Joel H. Wiener, Great Britain:The Lion at Nome: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Domestic Polity, 1689-1973, London, 1974, pp.806-807. 2 李霄翔,舒小昀.从自由放任走向适度干预:英国工业革命时期国家的教育政策J.学海,2005,(1). 3 夏之莲.外国教育发展史料选粹 (上)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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