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推行个性化车牌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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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我国推行个性化车牌的法律问题摘要:回顾我国机动车号牌制度,经历了 86 式、92 式和 2002 式几个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递增,促使我国的机动车车牌制度发生了由量到质的变化,从最初简单的管理,逐渐向文化性、开放性转变,同时充分满足民众的个性化需求。02 式把号码段容量扩大到了几千万,同时实现了个性化选号,最大程度地满足了车主的心理需求,刺激了汽车消费,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由于法规方面的不完善,出现了诸如“SEX001”、 “USA911”这样有违“公序良俗”的车牌,在国际国内产生不良的影响,争议纷纷。于是公安机关宣布是因为“技术原因”而“暂停”。 “个性化车牌

2、“是对公众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的革新,有助于使公民社会所崇尚的开放、平等、自治、自律、积极负责、文明向上的精神为人们所仰慕认同。2005 年 11 月 17 日,河南开封市公安局车管所开始接受申请和发放机动车辆的 92 式“个性化车牌“,首批 12 名车主领到了自己选编号码的车牌。这使开封市成为 02 式机动车号牌在部分试点城市被叫停后,全国首个重新推出“个性化车牌“的城市。 可见,施行“个性化车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会构成对商标权人商誉的侵害。即使将来主管机关在重新开放个性化车牌时,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名称,也不能就此认为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

3、标名称被承认为商标侵权行为,因为那是法律政策在车辆管理上斟酌衡量的结果,而与商标侵权完全无关。92 式“个性化车牌”也并非全国通行,郑州等大城市现在车牌已经排到“豫 A“后面既有字母又有数字的情况,因此开封的做法在其他城市未必适用。由此看来,以 92 式为基础的“个性化车牌”有其先天的不足,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新的“个性化车牌”制度,让更多的人在合理适当的情况下充分行使自己追求个性化的权利。 2关键词:个性化车牌 侵犯商标权 缺陷目前我国机动车的保有量正在飞速递增,据公安部统计,截至 2004 年底,中国机动车已达到 1.07 亿辆。这么庞大的群体,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

4、号牌管理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回顾我国机动车号牌制度,经历了 86 式、92 式和 2002式几个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递增,促使我国的机动车车牌制度发生了由量到质的变化,从最初简单的管理,逐渐向文化性、开放性转变,同时充分满足民众的个性化需求。一、我国车牌制度的发展 我国 86 式车牌的格式显然是从日本车牌格式照抄而来的,是省名加数字地区编号的形式,在当时是比较新颖和先进的。92 式的样式是 92 年在乌鲁木齐、大庆等地先行试行,94 年夏天才在全国大规模换发。按最初的设想,92 式牌照五位编码中只有第一位允许字母。这样编码理论上只有 34 万容量,很多大城市早已饱和。

5、直辖市可以避免这个问题。京 A 饱和了还有京 C 京 E 京 F 京 H沪 A 饱和了还可以用沪 B 沪 D 沪 E可省辖市不行。青岛把鲁 B 用完了不能去用鲁 C 啊,那是属于淄博的。广东把 24 个字母早就全分配完了,连粤 Z 都分给港澳了。没办法,于是出现了诸如“粤 A3A456”、 “粤 BAB123”等新格式,而后全国各个城市纷纷效仿。02 式把号码段容量扩大到了几千万,同时实现了个性化选号,最大程度地满足了车主的心理需求,刺激了汽车消费,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由于法规方面的不完善,出现了诸如“SEX001”、 “USA911”这样有违“公序良俗”的车牌,在国际国内产生不良的影响,

6、争议纷纷。于是公安机关宣布是因为“技术原因”而“暂停”,仍然沿用 92 式。这样 02 式车牌只持续了 10 天便暂停发放。302 式车牌是一次勇敢的尝试,尽管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它的出现让国人看到了希望。2005 年 11 月 17 日,河南开封市公安局车管所开始接受申领和发放机动车辆的 92 式“个性化车牌“,首批 12 名车主领到了自己选编号码的车牌。这使开封市成为 02 式机动车号牌在部分试点城市被叫停后,全国首个重新推出“个性化车牌“的城市。 可见,施行“个性化车牌”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二、个性化是车牌的发展方向02 式个性化车牌一经推出,立即受到有车一族的热烈追捧。虽然有关方面一

7、再声明号码资源丰富,但北京、深圳等地还是有不少人连夜排队,以便选到自己喜爱的号码。从人们的反响看,个性化车牌有可能推动汽车市场的繁荣,加快轿车家庭化的步伐。个性化车牌在西方不少国家实行已久,但对于中国老百姓来说,还是个新生事物。从表面上看,个性化车牌除了有意思之外,其主要的意义在于增加了车管部门可供发放的号码资源,但是,它的社会效应远不止于此。中国人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过着“格式化”的生活,只是在市场经济渐渐发育之后,人们才领略到了个性化的妙处。与整齐划一截然不同的是,个性化是一种度身定做,是为了满足公民的个人爱好、个人需要甚至是个人癖好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和技术安排。在我们的生活体验里,个性化的

8、技术安排已经是随处可见,比如流行速度极快的饮食习惯,花样翻新的手机型号,无奇不有的服饰和发型,以及为了满足不同阶层需要而建筑的房屋。在网络进入公众生活之后,由于网络技术的瓶颈被打通,个性化的口号更是深入人心,几乎所有的门户网站都推出了个性化内容和服务。随着个性化的展开与深入,公民的个人生活变得更加舒适,而社会生活也由此变得更加人性化了。相比较而言,制度安排的“格式化”仍然非常牢固,这和制度带有某种强制性是4有内在联系的。不过,近些年来,制度设计方面的个性化也开始有了端倪。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服务意识的加强,公众已经可以享受到比较个性化的制度服务了。个性化车牌的推出,可以看做制度创新的一个显著的

9、范例。人们在“抢”到一个称心如意的车牌号之后,往往能获得极大的精神满足感,而精神满足是生活质量提高的一个重要指标。从另外一方面看,个性化车牌的推出也削平了由特权导致的“数字鸿沟”,那些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特殊数字牌照将不再具有身份意义,每个人都有可能获得某种“特权”,每个人都有希望在大街上“吸引眼球”,这是公共资源的极大分享,是公民权利充分实现的又一个明亮的信号。个性化车牌所创造的公平无疑有着更为重要的社会和法律意义,随之而来的是对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等各个方面的推动,使之更加合理、公平和人性化。三、个性化车牌的法律意义个性化车牌的推出,具有深远的法律意义。首先,意味着对公民生活价值的尊重和对公

10、民个人选择的认同。公共权力具有代表社会公正、维护公民权利的“善”的价值。公民处于公共行政的核心地位, “公民第一”的原则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强调社会管理的大众参与和公民以文明、健康准则选择行为是公民社会生活风格的核心,也是政府的责任。 “个性化车牌“是对公众的生活方式、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的革新,有助于使公民社会所崇尚的开放、平等、自治、自津、积极负责、文明向上的精神为人们所仰慕认同。 其次,表明政府服务性和公共性、社会性的集中体现。公共问题是公共管理的逻辑起点,公共管理所遵循的是国家(政府)一一社会维度,它是社会力量不断发展和自治能力不断提高的自然结果,国家(政府)不再是社会的唯一权力中心

11、,而以逐渐放权于社会、服务于社会和回归于社会为发展趋向。当前,社会力量、公众利益等5因素在政府管理中的影响强度越来越大,表现出的公共性或社会性较传统行政而言更为突出。 “个性化车牌”的出现就是强化政府社会性、公共性)的表现。 最后,意味着公共管理应该以社会为中心,而非政府。公众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自治能力的提高,必然产生国家之于社会,政府之于市场,公域之于私域逐步让权、放权的趋向和要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政府通常以为民作主为行政和管理信念,从而产生全能政府形态,造成了对社会领域的侵占和对社会权利的剥夺,加上传统的行政官僚主义的影响,致使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众长期处于一种非和谐状态。社会是政

12、府的来源,服务于社会是政府的职责和价值取向,公共管理所提倡的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市场导向型政府等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政府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合理发展趋向, “个性化车牌”表明这些理念正在成为政府的内在规范,并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个性化车牌”是政府和公民和谐关系的表现和象征。四、 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商标权富有创新意义的“2002 式个性化车牌”,从一开始就出现了许多“闹剧”, “SEX-001”、“TMD-168”等有伤风化的车牌赫然出现, “IBM-001”、 “BMW-002”等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个性化车牌也纷纷亮相。那么这些借用构成否侵权吗?(一)个性化车牌借用商标名称是否属于商标侵权

13、行为 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属于非商业性使用,因为使用车牌是为了服从国家车辆管理的需要,并不是为了营利。要判定这种“个性化车牌”是否侵犯了商标权,必须查明商标法是否将其规定为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第 52 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6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很显然,“

14、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不在第 52 条明确列举的前四种侵权行为之中,那么是否属于第 52 条第 5 项的范围呢?根据 2002 年 8 月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 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 52 条第 5 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可见,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条对商标法第 52 条第 5 项的解释和细化,仍然不能包括个性化车牌借用著名商标名称的行为。 当然,商标法第 52 条第 5 项所涵

15、盖的行为并不限于上述商标法实施条例第 50条的规定。有人认为,根据民法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以其是否实施了对他人权益的侵害行为,对于商标权来说,就是以是否使用了该商标名称来进行判断的。所以在车牌上使用像“IBM”、 “NEC”等注册商标,尽管使用人未有获利,但在事实上已经实施了对他人权利的侵害行为。使用了商标名称就是实施了对他人商标权的侵害行为,对商标侵权做出这样宽泛的解释,是要把“商标权”变成“商标霸权”了。试想,如果将自己的小说取名为神舟,就构成对“神舟”商标的侵权,岂不天下大乱?因为照此推论,凡是被某一商标包括了的文字、字母、数字、图案、形状,他人在任何场合都不能再使用了。

16、然而,即使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也没有达到这样高的保护程度。根据商标法第 13 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7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没有扩大到凡是使用了该商标名称就会构成侵权的范围。 (二)个性化车牌借用商标名称是否对商标权人造成损害 可能有的人认为, “个性化车牌”使用著名商标名称,虽然不属于商标法第 52 条规定的对注册商标权侵权的行为,但依据民法的一般原则和商标法的原则规定,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的利益,对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造成损害的,或者造成公众误认的,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原则来判定侵权,必须要有相当的理由,即某一行为违背了立法的目的。那么,法律保护商标的目的何在呢?我们知道,商标是区别产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记,因此法律保护商标,主要是为了防止别人未经许可的利用商标权人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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