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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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洗钱犯罪的法律控制【内容提要】洗钱犯罪由于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巨大破坏作用,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和司法者的关注。而当今,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以及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技术的高速发展也使洗钱活动更加猖獗,各国大都对其采取了一系列管制与惩治措施。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并已于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洗钱罪从涵义、特征、构成要件等方面的深入探析,和我国的反洗钱立法的逐步完善,必将对实践中打击洗钱犯罪有所裨益。【关键词】洗钱 洗钱罪 反洗钱立法 反洗钱法一、洗钱的历史渊源与现状(一)洗钱的历史来源洗钱作为一种隐瞒、掩饰犯罪所得及其非法收益的手段,古已有之。

2、“据说早在圣经时代即有相关记载,指的是人们试图隐藏或者消弭其所拥有的不义之财及其来源。 ”1而“洗钱”一词从普通意义的词汇发展演变为法律意义上的词汇,是源于一桩轶事。据说,早在 20 世纪初,在美国旧金山市有一位名叫圣?弗朗西斯的饭店老板,看到自己饭店用于日常流通的一些硬币沾满了油污,因怕弄脏了顾客所戴的白手套而影响到饭店的生意,便将收进的硬币用碱液清洗了一遍,然后才将清洗后的洁净硬币投入流通使用,这或许可以称之为“洗钱”(moneylaundering)原始的一般意义上的词源。220 世纪 20 年代,美国芝加哥的有组织犯罪集团中的一个财务总管为大力发展2自己的犯罪企业,谋求巨额的经济利益,

3、便购置了一台自动洗衣机,为顾客清洗衣服,并收取现金,然后将犯罪企业的收入混入这部分现金之中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将犯罪收入变为合法收入,这就是现代意义上的洗钱。3(二)洗钱活动的现状目前,洗钱犯罪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世界经济的正常运转,2002 年 6 月,联合国副秘书长兼禁毒署执行主任称,全世界每年非法洗钱的数额高达一万亿至三万亿美元。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字显示,全球每年洗钱的总金额相当于全世界 GDP 的 2%到 5%。在中国,洗钱活动也日益频繁,统计数据显示,2005 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配合公安机关和其他部门成功破获洗钱及相关案件 50 余起,涉案金额折

4、合人民币上百亿元。另外,据中国反洗钱检测中心的数据显示,截止 2005 年,我国有可疑交易线索 683 份,涉及金额1378 亿元,帐户 4926 个。由此可见, “洗钱”对社会和经济有着巨大的破坏作用。(三)洗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洗钱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的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刺激了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之风,造成官员外逃,造成国家资本外流,例如中国银行北京分行职员吴大鹏利用职务之便,盗窃了行内的 4 张汇票,并将其中一张金额为 87

5、 万美元的汇票汇出国外,通过向几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转款后,最终进入新加坡的一家银行,最后此案被我国警方及时破获。4四是损害金融机关的声誉,3严重影响银行业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防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可见,洗钱犯罪会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影响正直合法的投资者对我国投资环境的信任,甚至导致国家的金融危机。二、洗钱罪的学理分析(一)洗钱罪的涵义1、根据联合国禁毒公约的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获得的财物,为了隐瞒或掩饰该财产的来源,或为了协助涉及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追究而转移或转让该财产,或隐

6、瞒或掩饰该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置转移相关的权利或所有权的行为,构成洗钱罪。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 191 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利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3、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在洗钱的上游犯罪中增加了“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

7、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4式上合法化的行为”。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2006 年 10 月 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比较上述各种定义,可以看出我国立法对洗钱罪的认识也在不断发展,

8、笔者认为反洗钱法中对洗钱犯罪的外延规定较为广泛且相对严格,但也没有过于宽泛之弊端,因此,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该采取最后一种。(二)洗钱罪的构成要件1、洗钱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坏了金融活动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时,还侵犯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妨碍正常的司法活动。2、洗钱的客观方面。洗钱行为在手段上表现为采取提供资金、帐户的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最新出台的反洗钱法客观方面增加了对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采取上述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因此,在

9、客观方面有了很大的拓展,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开展和有力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刑法中具体列举了五种掩饰、隐瞒犯罪的行为方式:5(1)提供资金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3、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自然人主体要求必须是年满 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纵观如今的洗钱犯罪的案件,可以看出,高级官员贪污腐败后通过一系列手段洗钱的案件比比皆是。4、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不仅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还要求具有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

10、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贪污受贿罪、破坏金融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并使之合法化的目的。(三)洗钱罪的特点洗钱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其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决定了它不同于其他犯罪的显著特点。概而言之,与其他犯罪相比较,洗钱罪的主要特征有:1、国际性。由于不同的国家在洗钱的问题上的不同认识与法律规定的不同,因此存在很大的差异。有的国家还没有将洗钱规定为犯罪,因此,那里便成了洗钱罪犯外逃的首选,给跨国间的反洗钱协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另外,全球经济一体化为洗钱的实施提供了便捷条件,各国之间日益频繁的经济往来,使得国际洗钱最受犯罪分子青睐。62、缺乏可识别的

11、受害者。洗钱罪不同于一般的犯罪,其结果或犯罪危害能为人直观感之。而洗钱罪没有可识别的受害者,其行为本身也没有引人注意的可谴6责性,所以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3、复杂性。洗钱的手段众多,在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脏款清洗到境外,例如,厦门远华大案中,赖昌星就是通过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疯狂洗钱。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至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帐户。四是利用贷款方式洗钱。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

12、空壳公司(shellcorporation)或者利用其他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共同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4、专业性。洗钱已发展成为高度复杂的国际性的专门行业。从事犯罪活动的往往是熟悉国内外金融法律制度的专业人士。5、资金的密集性。在一些金融市场和信用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现金的密集程度非常高,如果一个地区现金密集度在某个期间突然增高,很可能是洗钱活动正在进行。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洗钱的复杂性。而且因为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猖獗,我国政府和人民对反洗钱立法的呼声十分强烈。三、反洗钱犯罪立法评述(一)国际反洗钱立法概

13、述7国际反洗钱立法的历史并不久远,大致可以追溯到美国 1970 年公布的银行保密法。但在这仅仅 30 多年时间里,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反洗钱进行了立法,给予洗钱犯罪以直接打击。1988 年 12 月 9 日,联合国制定通过了联合国禁毒公约。在该公约第三条第1 款(b)项首次规定了惩处故意清洗贩毒收益的国际性法规范。1990 年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公约,1991 年欧盟通过了欧洲委员会公约。俄罗斯总统普京于 2001 年 5 月 29 号签署了俄第一项反洗钱法案,等等。另外,1989 年成立了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目前有正式成员 31 个,在促进和发展反洗钱的政策策略,加强

14、在反洗钱罪方面的法规建设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反洗钱的影响下,我国的反洗钱立法也有了迅猛的发展。(二)中国反洗钱立法的发展不可否认,在我国,洗钱犯罪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向来存在。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境内的洗钱活动呈日益严重之势。基于此,逐步采取法律手段打击洗钱犯罪就成为必要。我国政府于 1989 年签订了联合国禁毒公约,为履行这一公约义务,1990 年 12 月 28 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17 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毒的决定。71997 年我国通过了新刑法,在第 191 条规定了洗钱犯罪的构成及法定刑。2003 年央行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

15、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姿金报告管理办法三部专门反洗钱的规章,并成立了反洗钱局,显示了政府反洗钱的决心。2006 年 10 月 31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反洗钱8法,这标志着我国反洗钱的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三)反洗钱法的内容概述反洗钱法共 7 章 37 条,明确规定了反洗钱的范围,包括通过各种方式掩盖、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同时规定了金融机构四项反洗钱预防和监控制度,即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内部监控制度。笔者认为,该法案克服了刑法第 191 条的

16、规定范围过于狭小的缺点,具有较强的适用性,进一步完善了金融机构的内部建设,强化了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加强了同国际与各国的全方位合作。但是,笔者认为有些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加强:第一,应当更加明确反洗钱的主管机关的职责与地位。 反洗钱法确认了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这样的规定还是有些模糊,应该明确规定名称、职责、以及与其他职能部门和地方行政机关的关系及其地位,以便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相关规章规定的执行效果。第二,加强整治非法民间借贷。非法民间借贷是洗钱的“第二条渠道”,事实上,已经发生过许多将犯罪所得通过民间借贷洗钱的案件。这一反洗钱预防工作上的空隙应得到法律的有效管理。9四、结语反洗钱法的出台为我国社会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裨益,在今后打击洗钱犯罪活动中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科技与经济的不断高速发展,更新型的洗钱形式必然还会出现,这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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