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发展观下创新执行工作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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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科学发展观下创新执行工作思路前言:和谐社会必定是一个法治社会,是一个建立在良好的以法律为主导的规则体系下的公平、正义与秩序的社会。而法治社会的建立一方面需要公民自觉守法,另一方面也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对不遵守法律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强制履行。执行工作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利益的重要职能。当前法院执行工作面临极大的问题与挑战,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法制的公平与正义的期待值非常之高,另一方面,法院执行工作面临来自社会道德、舆论、权力、世俗习惯等、政策、地方保护主义诸多压力与限制。在执行工作中要完成执行任务,实现诉讼的判决目标,又不破坏诉讼前已经形成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生存

2、关系,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思考的问题。单纯的以司法强制力的形式去解决社会问题,必然导致在破坏社会关系中重建社会关系;司法手段只是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方式,而社会矛盾则是多种矛盾多元化矛盾纠集在一起的复杂形式,唯有以多元化的手段去解决多重的、复合的社会矛盾,这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我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是崭新的、发展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是一种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思考问题的试的思维方式,是现阶段下与时俱进解决复杂状态下社会矛盾问题的思维方式。将科学发展观融会贯通,在面对金融危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贫富分化、信息网络化与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寻找法院执行工作思路的创新、突破与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目录前

3、言.1第一章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3211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31.2 和谐执行的法律意义.413 科学发展观下执行工作思维模式的特点.5第二章 科学发展观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思维方式与问题解决模式的多种探究.52.1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考分析问题的模式应当是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522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解决问题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7221 复杂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定位与执行策略.81)明确法院执行工作的在社会生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院工作中的位置。.82)法院的司法强制处置局限性.1023 执行工作思路是实践的工作模式.122

4、4 执行工作思路是衡平的、善良的、具备社会责任良知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152.5 执行工作的综合性解决模式.16251 综合实施组织与目标指引.17第三章执行工作措施与方法的创新之路.17结语.18注释.20第一章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11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3在执行中法院代表国家公权力、代表公共利益依法将已经生效的判决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要求被执行人予以强制履行,将被执行人权益进行调整和重新分配。但利益的调整与再分配必然对既得利益者产生重大影响,也必然会引起被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不满,这是客观存在的,但是矛盾对立并不代表冲突,更不代表矛盾的不可调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并在全国

5、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三个至上”蕴含了马克思主义辩证的思想观点与方法论,法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政治工具具有阶级性,解决执行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就是解决法的适用问题,而解决法的适用问题必须要有正确的法制的理念与哲学思辨的观念,而在现今中国解决发展中重重的种种社会矛盾的最重要的思想武器就是胡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文意是指: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用科学的观点或是视角去看或是观察的总概。在人民司法中法院执行过程中,科学发展观下的和谐执行是指以科学发展观为法制理念与哲学思维方法与方式的解

6、决法的适用问题的方法论总和。 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和谐执行司法理念解决了以单纯的司法强制力的方式处理多元社会矛盾下的执行工作难题,而科学发展观中所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思想理念,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是解决目前法院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的重要的思想武器。 13 科学发展观下执行工作思维模式的特点:1)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维模式应当是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思维模式;42)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3)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实践的工作模式4)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是衡平的、善良的、具备社会责任良知的行为模式与思维模式5) 科学发展

7、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路应当是符合党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符合法律的精神与要求,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利,对缓解人民内部矛盾有利的综合性解决模式。第二章 科学发展观下法院执行工作的思维方式与问题解决模式的多种探究2.1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思考分析问题的模式应当是历史的、动态的、发展的、变化的以本院受理的几起案件为例,在 1998 年防城港市政府为了修建东西大道,当时市政府缺乏经费便采用修路后以土地使用权抵债的形式对垫资修路的法人进行补偿。在工程完成后市政府也实际上履行了划地补偿的义务,而修路的公司在拿到土地后便将其中的部分转卖给了他人实现经济利益,时隔十年之后,中央已经明确下文禁止此类以地抵债的行为

8、,而现政府以原抵债土地行为违法为由要将原抵债的土地收归政府重新规划,用金钱的方式对原修建公路的公司予以补偿。案件的诉讼是在 1999 年进行的,并作出了判决,而案件的执行则是在 2003 年开始的,一直持续到现在,在案件执行的过程中政策与法律不断在变化,对土地使用权取得也有了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如果从现今的法律来看,原修建公路的公司已经不具备物权主体资格了,而政府的单方行为也正是导致其丧失土地使用权的根本原因,究其原因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政策与法律剧烈变化而导致的,而政策与法5律的剧烈变化导致当事人权益的丧失利益受损,这个最终结果由当事人承担是显失公平的,而在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强制执行

9、,其后果与社会效果可想而知,执行难的问题由此产生。科学发展观是一种以科学发展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与社会的观点,也是一种历史的、动态的、变化的、发展的思维方式。以科学发展观看问题一方面要向前看,即要积极的向前看,立足现在向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看问题,另一方面要向后看,即要以历史的眼光要看问题,要懂得历史,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从历史的高度来分析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分析其利益的变化过程,唯有尊重历史,才能真正的面对未来的不可知与现在的必然存在。如上例所述,在社会形势剧烈变化中过程中法律实施遇到的困难就更需要以历史的眼光去看待,用历史的高度去分析法律事实,另一方面,要以发展的、变化的观点去看问题

10、,明确现今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价值取向,降低双方当事人的期待值,平衡双方的法律权利义务,取得和谐的共赢。22 科学发展观下的执行工作解决问题思路是科学的、体系的、多重的解决模式我院曾有过一件涉及民政福利企业的执行案件,当时企业基本上垮掉了,职工发不出工资,成天到政府上访,由于企业本身债务缠身,其他企业对该企业的收购拯救也不敢参与,后来在法院的协调下对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置实行了放水养鱼的方式。通过这次执行和解,解开了一系列的连环扣,将一个将死的企业做活了,做强了,做大了,最终实现了申请执行人权利得以实现了,执行债务得以化解,职工权益得到保障,企业得到发展,政府税收得到提高,真正在科学发展观下完成了执

11、行案件的和谐执行,矛盾化解,法律的终极目的得以实现。6如果说这个执行案件的解决是偶然的,那么其中所包含的解决执行案件的思路则一种全新的和必然的。通过这起案件的执行我们思考了下面三个问题,一是法院在社会矛盾复杂的执行案件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二是法院如何利用有限的司法权力协调好多重的社会矛盾;三是法院案件执行效果如何评价,单纯的以执结为评价标准的法院案件执行评价标准很显然已经不合时宜了,而面对复杂的多重的社会矛盾的纠集体时单一对执行员的要求显得太单薄与肤浅,以个人承办案件的方式来解决复杂的社会疑难问题显然也是非常错误的,这应当是一个法院集体甚至社会集体共同来解决的事情才对,善于利用法院的社会地

12、位来解决在执行中遇到的障碍是一种必要和必然的手段方式。221 复杂条件下法院执行工作的定位与执行策略1、明确法院执行工作的在社会生活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在法院工作中的位置马克思主义哲学观告诉我们,军队、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是国家政权暴力机关,其职责有二,一是用暴力维护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政治政权和经济体系;二是用暴力制裁破坏政权体系和经济体系的个人和组织。法院作为社会主义司法机关,一方面是社会主义社会价值观的终极判断者、裁判者,另一方面是将所作出的终极社会价值判断用国家司法强制力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法院执行机关作为法院民事判决与裁定的最终实施机关其执行权来自于全国人大所制定的诉讼法所授予的司法强制

13、力,民事判决与裁定对社会经济生活、社会生活中应有的社会秩序以及社会价值的取向做出了判断,而纸面上的法律判决最终必须通过涉诉行为人、涉诉标的依法院判决所确认为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才能真正使法律所主张的社会正义与法律价值取向成为现实。 7法院执行机关作为社会价值食物链的最高级分配者其法律地位与实施效果直接决定了法的社会效果及其地位,法院执行机关一方面依照法院的判决将原有的社会关系予以破坏,另一方面,依照法院的判决所确定的方式与内容将新的社会关系予以重建,其整个执行过程就是破坏与重建的过程,也是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益进行重新分配的过程,法律对社会利益与社会权益依法律价值判断进行重新分配的全过程也是人民民

14、主政权的政治基础、经济体系与经济基础的维护与自新过程,在整个过程中,法院扮演了食物链中食腐者的角色,将社会价值体系中不符合的部分与不协调的部分予以清除,重建为协调的,符合社会价值判断与社会正义的部分。所有的法律均存在一个滞后性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高速发展,经济全球化与网络全球化的发展,社会价值判断标准一日千里,在原有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面临全新的不断变化的社会价值判断标准,两者出现了极大的差异与割裂。法律价值标准并非是衡定而不变的,而法律价值标准的确定则是远远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的,特别是在现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在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一个判决之后,却

15、面临一个无法将判决内容完整实现的问题。一是判决的内容无法实现,二是判决的内容实现会导致极其而明显的社会不公,而在一个缺乏法律理性与法制传统的国家,一旦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就会人为的抵制法院判决的实现,执行难问题便再所难免,最终的法院执行难问题便成为法律实施的终极问题。2、法院的司法强制处置局限性法院的司法强制处置具有显而易见的局限性,1)司法强制处置的执行机关单一,即人民法院;2)司法强制处置的方式较少,司法强制处置的方式只限于法律规8定的方式,查封,扣押,变卖,抵债等;3)司法强制处置的社会副作用大,对社会经济生活关系破坏性大,在法院判决对大规模社会关系的大量的破坏的时候其执行效果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社会影响力,一个企业的被强制拍卖就导致一群依附于企业生存的职工的生活与工作的问题,以及依附于职工的子女与赡养的父母的生活、教育问题,以及依附于原企业进行上下游加工与原料进出口贸易的关联企业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每一个每一项都是法院强制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法院强制执行难,就难在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下所附着的一大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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