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封闭公司特有的所有权与治理结构——以美国经验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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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封闭公司特有的所有权与治理结构 以美国经验为例封闭公司的特点公司通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法律实体;(2)能永久存续;(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双重征税;(5)集中管理;和(6)所有者权益能自由转让。在治理方面,公司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集中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能自由转让。实际上,美国存在着两类公司: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这两类公司虽然都是法律实体,都能永久存续,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且要受双重征税,但在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转让这两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1。就所有权与治理结构而言,公众公司的特点是:(1)股东人数众多;(2)公司股份有现成市场(ready market);(3)股东对公司的管

2、理、指导、经营参与不多2。与其他类型的共同所有的企业(jointly-owned firms)特别是封闭公司相比,公众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所谓“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以及所有者权益能自由转让。与公众公司相比,封闭公司的特点是:(1)股东人数少;(2)公司股份没有现成市场;(3)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经营3。就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转让两方面而言,封闭公司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以及所有者权益转让受限4。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说只有公众公司才是“典型的公司”,因为只有公众公司具备那些使公司区别于非公司形式的共同所有企业(例如合伙企业)的所有特征。与此相反,封闭公司在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转让方面类似

3、于合伙企业,因而也常被称为“公司型合伙”。显然,将合伙设立为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同时获得公司的法律优点(如有限责任、永久存续)与合伙的法律优点(如治理方法更为灵活;可通过“私2序”(private ordering)配置权利、解决纠纷,从而为少数股东权益提供额外保护)5。导致两类公司具有不同治理结构的原因是其所有权结构的差异。首先,公司股份现成市场的规模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份的流动性,而公司股份的流动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股东的人数。假定其他条件相同,股东人数越多,股份流动性就越强,股份现成市场就越大。这有助于解释为何公众公司股份有而封闭公司的股份没有现成的市场。其次,股东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公司的

4、管理、指导、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类集体行动的成本,而后者又主要取决于股东的人数。假定其他条件相同,股东人数越少,集体行动的成本就越低,股东的参与程度就越高。正因为如此,股东积极参与管理于封闭公司常见,于公众公司则罕见6。再者,公司股份是否具有现成市场与公司股东的参与程度两个因素也是相互联系的。从经济角度看, “发言”(making voice)和“退出”(exit)是此消彼长的;当发言的边际净收益与退出的边际净收益相等时,两者达到均衡。假定其他条件相同,公司股份现成市场越大,退出的相对收益就越大,而发言的相对收益就越小,反之亦反。因此,封闭公司股东倾向于用手投票,而公众公司股东则倾向于“

5、用脚投票”。封闭公司特殊的所有权结构也导致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转让受限。封闭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因此股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同合伙企业一样,封闭公司的成功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7。不仅如此,许多封闭公司股东甚至就是亲戚、朋友关系。这类私人关系使得公司产生和维持一种亲密的工作环境8。因此,封闭公司股东会对所有者权益的转让施加限制,以便对工作伙伴有所挑选9。这样做的结果是,通常只有创始股东或经其他股东同意的人才能受让封闭公司的股份10。3从经济角度看,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比较优势在于能使财务投资者专门承担投资风险,使职业经理人专门从事经营管理;公众公司的劣势在于股东

6、与管理者利益不一致。与之相比,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比较优势在于股东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封闭公司的劣势在于不存在风险承担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的分工。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为在项目规模大、复杂度高,需要向公众筹集大量资金且需要专门管理技能的情况下,公众公司优于封闭公司;在商业项目规模小、复杂度不高,无需向公众筹集大量资金或不需要专门管理技能的情况下,封闭公司优于公众公司11。封闭公司的特有问题公众公司以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为特点,其中出现代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在不参与公司管理的公众股东与不掌握公司大部分所有者权益的职业经理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职业经理有可能滥用职权,以追求自身

7、利益并牺牲公司和股东利益。与公众公司相反,封闭公司以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为特点,其中出现代理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兼任公司管理者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股东/经理尤其是控股股东有可能滥用职权和控制地位,以追求自身利益并牺牲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封闭公司中的代理问题可进一步分为两种:首先,有控股股东的封闭公司可能存在滥用控制地位问题;其次,在投票权均匀分布的公司可能存在非控股股东滥用管理权问题,在投票权分布不均的公司则可能存在少数股东滥用否决权问题12。为分析起见,可将封闭公司中的代理问题归结为股东欺压和公司僵局两类。下文侧重于分析前一种代理问题。4股东欺压在典型的公众公司中,大

8、部分股东都是财务投资者。他们投入自身资产的小部分作为对公司出资,其股份有公开市场可供交易13。与此相反,在许多封闭公司中,股东不仅将自身大部分资产投入公司,还要提供管理技能、劳务,其股份没有现成市场可供转让14。总起来看,与公众公司股东相比,封闭公司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激励与能力都更强。此外,公众公司通常以股息或资本利得的方式向股东支付投资回报,封闭公司为了节税,往往以工资或其他员工福利的方式向股东支付投资回报15。因此,在封闭公司中,股东多半兼任董事、高管、雇员。此类利益俗称封闭公司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reasonable expectations)16。集中管理和多数决定可谓公司治理的“

9、法定规范”(statutory norm)17。根据这些规范,公司的管理权集中由其董事会行使,而董事会遵循多数决定原则,董事会的多数董事又由多数股东选举产生。归根到底,多数股东通过控制董事会从而控制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事务。如果多数股东不当行使控制权,这些原则就会使少数股东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鉴于权力配置的不平衡状态,少数股东即使“受欺压”,也不可能通过投票保护自身的合理期待利益18。此外,由于封闭公司股份不存在现成市场,股份的可转让性本身也受限,少数股东如有不满,不可能依据“华尔街规则”(Wall Street Rule)一走了之,脱离不利处境19。其结果是,封闭公司少数股东所贡献的物质和人力

10、资本被多数股东任意支配,其出资陷在公司里,却长期得不到回报20。股东欺压行为是指多数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行为。多数股东所采取的欺压性为包括“排挤”(squeeze-out)或“冻结”(freeze-out)等手段21。这些手段包括,拒绝分配股息,给多数股东兼任的高管甚至其亲戚滥发工资、奖金从而耗5尽公司利润,将多数股东拥有的房产高价出租给公司,剥夺少数股东的公司高管职务或将其解雇,将公司资产贱卖给多数股东等等22。实际上,欺压行为经常是多种手段并举。举例来说,多数股东可以先拒绝分配股息、剥夺少数股东的职位,然后以低价收购其股份23。质言之,股东欺压就是多数股东滥用其地位,损害少数

11、股东合理期待利益的行为24。公司僵局公司僵局是指公司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处于僵持或瘫痪状态,致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行。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既有可能是由于股东投票权分布均匀,导致股东间无法就公司应采取的行动达成一致;也有可能是由于少数股东对公司决策具有否决权并行使这种否决权。由于封闭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公司股份缺乏现成市场,因此与公众公司相比,封闭公司更易陷于僵局25。如果投票权分布均匀,由于股东兼任董事,就有可能导致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出现僵局;在股东间私人关系恶化情况下尤其如此。即便投票权分布不均,少数股东可利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出席或表决的超级多数要求等规定来获得否决权;如果持异议的

12、少数股东行使该否决权,就有可能造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僵局。封闭公司特有问题的解决之道合同手段历史上,许多调整公司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是为适应公众公司的需要而制定的,包括集中管理(管理权集中于董事会)、所有者权益能自由转让以及(简单)多数决定等“法定规范”。这些法定规范并不适合封闭公司的特殊需要26。针对封闭公司的特殊问题,有关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摸索出了独特的公司治理机制。此类私人6做法逐渐得到法院判例的支持和立法机构的认可27。封闭公司的特殊治理机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管理规章(bylaw)等28。这些措施本质上是封闭公司股东间的私人协议。这些协议是封闭公司的股东试图通过

13、私序为其公司建立治理结构的奋斗成果。由于封闭公司的实际经济条件与公众公司不同,此类治理机制肯定意味着对公司法定规范的修正与偏离。解决封闭公司治理问题的合同安排因公司而异。可能的合同约定有:关于股东投票的协议,关于出席、表决超级多数要求的协议,关于限制股份转让的协议等。由于封闭公司的实际经济条件近似于合伙,这类合同安排在管理、所有者权益转让等方面所规定的治理结构与合伙有很多相似之处就不难理解了。与公司法定规范相比,合同安排能更好地反映并保护封闭公司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股东投票协议是指规定股东达成的,约定其投票权的行使方式(针对一般事项或特别事项)的协议。例如,股东可以协议约定投票相互把对方选为董

14、事,当选董事后相互指定对方为公司高管,或投票同意向对方支付特定数额的股息和/或工资。29此类协议的实际效果不仅限制股东的权力,也限制董事会的权力。因此,股东协议是对(公司董事会有权)集中管理这一公司“法定规范”的重大修正与偏离。对出席、表决的超级多数要求既可适用于股东会,也可适用于董事会。此类规定通常适用于公司事务或业务中的重大事项,如向股东分红,合并或分立,资产出售等等30。为防止多数股东以简单多数票废除该要求,还规定对该要求的变更也必须达到超级多数31。显然,此类规定是对(简单)多数决定这一公司“法定规范”的重大修正与偏离。通常,封闭公司股东愿意通过协议限制其股份的自由转让。例如通过协议约

15、定如股东欲向公司外部人出让其股份的,公司或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或购股期权732。不言而喻,此类规定是对股份能自由转让这一公司“法定规范”的重大修正与偏离。上文的各种安排,都属于在封闭公司股东之间重新分配权利、权力。重新分配的目的在于满足封闭公司的特殊需要,即保障股东能积极参与公司管理,股东之间关系融洽,特别是能保证少数股东在管理问题上有发言权,并能通过股息或工资的形式获得投资回报。换言之,合同安排意在防止多数股东的欺压行为,保障少数股东的合理期待利益。但是,保护少数股东免受多数股东欺压的特别措施本身又可能造成新的问题33。举例来说,要求出席、表决达到超级多数可能赋予少数股东对公司决策的否决权

16、。即便否决权的使用是正当的,也可能造成公司僵局。更何况少数股东可以滥用此种权力作为寻租工具。尽管封闭公司投资人可借助仲裁、交由董事会裁决争议、出让股份后退出公司、强制解散等多种途径打破公司僵局,但运用这些方法都要付出成本34。因此,设计封闭公司投资人控制公司的制度工具时,必须考虑到保护少数股东合理期待利益和维护多数股东决定权这两者间此消彼长的关系35。诉讼手段通常而言,股东可以靠投票、出让股份、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但在许多封闭公司中,少数股东要保护自身免遭多数股东欺压行为的损害,既无法通过投票实现目的,也无法通过出让股份退出公司实现目的。如果没有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则少数股东仍能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保护。在部分封闭公司中,少数股东由于掌握否决权,因此确能用投票方式保护自身免遭多数股东欺压。但是,否决权的行使不论是否正当,都可能造成公司僵局,全体股东都无法通过在市场上出让股份而脱困。在此情况下,如果没有选择其他争端解决方式,则全体股东只能通过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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