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联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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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与刑事责任年龄上限 关联性研究【摘要】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是划定老年犯罪人年龄界限的基础,这种选择和传统、人口状况以及社会发展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而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问题,不仅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的需要,也是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政策等多方位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这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要达到最好的契合,一方面应考虑老年人的自身状况,另一方面应考量刑事法律的社会效果,以确定相对理想的刑事责任年龄上限。【关键词】老年人犯罪;概念;刑事责任年龄;关联性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一)关于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问题老年人犯罪其实并不是一个新的问题,提出要对其进行研究的时间很早。1899年在布达佩斯

2、召开的一次犯罪学会议上,就已经有人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了讨论,1这也是有据可查的对老年人犯罪较早进行关注的一次研究。只是直到上个世纪,老年人犯罪达到一定规模之后,才激起了更多人对它进行研究的兴趣。老年人犯罪的概念不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将老年人犯罪定义为:一定年龄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行为。所以,现存的各种观点的分歧也主要集中于如何确定这个年龄的界限。德国著名犯罪学家施奈德指出,人们把所有 60 岁或 60 岁以上的老人所实施的2犯罪行为统称为广义上的老人犯罪,而狭义的老人犯罪是指由于人的身体、心理、社会生活等方面处于老年化的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2这里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分,一个着眼于行为主

3、体,一个着眼于行为特征。狭义的老年人犯罪所包含的范围较小,它把老年人所实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过程而引发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3我们的讨论都是集中于广义上的老人犯罪,但施奈德的观点也受到了其他一些德国的犯罪学家如凯泽、阿尔布莱希特的认可。4日本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德国既有所类似,但也不尽相同。他们将其称为高龄者犯罪。大谷实认为:在犯罪统计上,将 60 岁以上的人的犯罪称为高龄者犯罪。5而在另外一本日本的刑事政策学的专著中认为:高龄者通常较多是指 65 岁以上者,但根据犯罪白皮书统计上的条件,指 60 岁以上者。6这里提出了 65 岁或 60 岁两个界限标准。英美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涉猎,但是也有许多

4、分歧。如巴特勒(Butler)和莱维斯(Lewis)认为 65 岁在描述一些诸如健康、精神状况以及心理和生理的忍耐力或创造力方面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但是它是出于某种目的所做的强制性的划分。7另外一些学者认为 65 岁的界限过高,对于研究老年人犯罪行为来说 55 岁是更好的截断点(cutoff point)。8当然,还有人认为这个年龄界限从统计个人逮捕数量的角度还应当更低一些,可以将老年犯罪人划分为 50 岁至 59 岁以及 60 岁以上的。9另外,也有作者提到了在一些监狱里,甚至包括一些联邦监狱把判断老年罪犯的年龄界限定在 45 岁。10从这些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到,英美学者关于老年人犯罪的研究更多

5、一些,所以也提出了更为多样的观点。联合国人口学会对于老年是这样定义的:老年常常用来指大多数人在此时将要退3休的那一生命周期,在此年龄以上的人,叫做老年人。11我国学者对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也有所研究。例如,康树华教授就认为,老年人犯罪通常是指 60 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12我国台湾地区著名学者蔡墩铭等人认为,事实上 56 岁以上即可认为进入老年期,而老人在犯罪学上通常指 60岁以上之人而言。13同时,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另有较新的观点认为,一般而言,老年人犯罪系指年满 65 岁者所为的犯罪行为。14(二)笔者的观点关于老年人犯罪的概念,正如学者斯通(Stone)和弗莱切特(Fletcher)所

6、指出,对这个问题,并不存在一个简单的、能完全自圆其说的答案。单纯年龄的大小是为依照人们的社会地位、健康状况和经济需要和行为能力去区分人群提供了一个拙劣的基础,一种武断的划在 65 岁或 55 岁的年龄界限甚至从根本上就不可接受,但是我们被迫一定要接受这样的一个强制性的界限,因为这几乎是进行所有有效统计的基础。15这种见解是比较深刻的。一个人从成年进入老年是一个身心的逐渐衰老的过程,而且每个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以及知识水平等方面的表现不同甚至相差很远。所以,试图确立一个对每个主体都绝对准确的标准的想法反而是不科学的。任何一个国家所确定的老年人犯罪的年龄标准都是其根据自身的社会发展状况和研究犯罪

7、的方便和需要所作出的无奈选择。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言,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年龄界限划定在 60 岁还是比较合理的,根据有以下几点。4其一,从我国的历史传统来看,我国的史书中对于老年人的年龄标准有许多记载。例如, 礼记曲礼篇载:“六十曰耆”;管子海王篇注:“六十以上为老男、五十以上为老女”;隋书食货志以及唐六典载:“六十为老”;宋朝也以六十以上为老。周礼以六十为免征的起始年龄;文献通考户口考总结性的记载为:晋朝以六十六岁以上为老,隋以六十为老,唐以五十五为老,宋以六十为老。16可见,我国古代对老年人的界定,多以 60 岁为界限,这样的传统在确定我们的标准时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其二,从我国人

8、口的平均预期寿命来看,我国目前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人口的预期寿命尽管比以前有大幅度地提高,但是人口身体素质和人民生活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所以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和发达国家仍有一定的差距。比如,1990 年,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大约为 70 岁,而同期的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如日本 74.5 岁,瑞典 73.5 岁,更有一些国家达到了 76 岁至 78 岁,这说明我国人口的预期寿命与发达国家相差 5 岁左右。而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法国、瑞典、挪威、冰岛、意大利、日本以及其他国家,都把 65 岁作为划分老年人口与否的年龄界限。17所以从这个角度,把我国的老年犯罪人的年龄界限划

9、定在 60 岁是有人口学上的依据的。其三,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讲,联合国 1982 年在维也纳召开的“老龄问题世界大会”一致通过的维也纳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确认了“硬性的却比较方便的办法是把 60 岁和 60 岁以上的人统一划为年长人”。18我国 1996 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 60 周岁以上的公民。 ”同时我国现行的老年人退休标准中一般男职工为 60 岁,女职工为 55 岁。195尽管现在热议提高退休年龄问题,但是这个提高也是逐步进行的,也要根据今后我国老年人口发展来逐步实施。所以就目前情况,将这个年龄界限划定在 60 岁是比较合理的。综

10、上所述,本文所认定的老年人犯罪即为 60 岁以上的人所进行的犯罪。特别关键的一点是:这是一个动态的标准,笔者这里所提出的 60 岁的标准也只是在其特定的时空条件下才有其相对的准确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平均预期寿命和劳动年龄的延长,老年的年龄界限会逐步提高。所以在一些较为发达的国家里,采用 65 岁或者以后采用更高的年龄标准来判断老年人犯罪圈是有其道理的。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前述那些条件的逐步改善,我国在将来势必也会采用越来越高的确定老年年龄的标准。二、老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一)是否设置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各种争论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上

11、限,其基本含义就是指对老年犯罪人所进行的应受刑罚惩罚的犯罪行为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年龄界限。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大体上有着出现、发展、成熟、衰退的规律。人的成长也是一样。从人出生,到发展成熟,然后逐步衰退。由于人从出生到发展成熟的过程中,对行为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缺欠,各国刑法中普遍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区分了有无责任、限制责任等。同时,对于老年人的刑事责任,也就是人们到达成熟期后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又有衰退的问题,古今中外已经不乏宽缓立法的先例。我国西周时期就已经有了这样的规定。 礼记曲礼上曰:“耄与悼,虽有罪不6加刑焉。 ”其意思就是八十、九十岁以上的人犯罪,不施加刑罚处罚。20这是

12、我国历史上对于这方面内容的最早规定了。后世春秋战国、两汉、北朝、唐、宋、元、明、清等许多朝代法典中都有类似的规定。国外的例如巴西联邦共和国刑法典(1940 年)第 48 条,将超过 70 岁作为对犯人处罚的从轻情节。21其他如荷兰刑法典、 墨西哥刑法典中,规定了 70 岁以上的老年人的,免除处罚。22可见,这样的规定在许多国家中已经有了先例。我国 2011 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正式认可了这种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此,我国学者表示赞成者颇多。有学者认为,设定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好处很多,其符合自然规律和中华民族的传

13、统观念,可以周全刑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符合人道主义要求。23但是,反对的意见也是存在的。有人认为,我们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方式是比较科学的,如果将达到一定年龄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是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无疑是刑法立法上的倒退。还有人认为,尽管应当从废除老年人死刑,或少判处监禁刑来对老年犯罪人从宽处罚,但是那些认为设置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上限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而且由于老年人情况各异,这样一刀切的做法不可取,因此也反对设置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24(二)笔者的观点对此问题,笔者倾向于赞同说,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其一,这种做法符合自然规律和我国的传统。这一点在前面已经有所涉及,这里

14、不再赘述。但是除了前面的简要分析之外,其实在老年人的自然衰老过程中,有些7内容以往被我们忽视了,比如智力退化的问题。传统的智力发展观认为老年人的智力发展是个逐步衰退的过程,即随着年龄的增长,特别是步入老年以后,个体随着生理功能的退化,尤其是脑力活动水平的下降,智力水平表现为一种逐渐的不可逆转的下降,早期大量对老年人智力进行研究的结果都支持这一观点。25当然关于老年人的智力是否一定会下降的问题仍然存在争议,甚至有人认为经过适当的训练,老年人的智力仍然可以保持较高的水平。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多数老年人退休之后就过着比较安逸的生活,所以普遍缺乏这样的训练机会,因此伴随衰老而来的智力下降,仍然是老年人中

15、较为普遍的现象。我国湖南大学医学心理研究中心在所做的一项大型老年人智力与生理及社会文化因素关系的测查中,对 251 名 55 岁至 75 岁的离退休老年人进行调查,也发现了智力随着老年人年龄的增长而普遍降低的趋势。26当然,老年人的智力下降与众多因素有关例如早期的神经发育、健康程度、性别差异、血压等生理因素有关,还和文化职业、婚姻状况、日常生活及锻炼情况、吸烟饮酒和居住方式等社会生活以及心理因素有关。27这些因素综合性的发挥着作用,而且具体能起到多大的作用都是十分复杂的。仅以血压一项为例,维尔克(wilkie)和艾意斯托夫(Eisdorfer)研究了高血压对智力的影响,发现血压高与智力下降有关

16、,特别是对记忆力影响比较大。龚耀先等人的研究也表明,血压是影响老年人智力的一个因素。28据北京市医院对城市 65 岁以上老年人的抽样调查表明,老年人中高血压患者占 42.5。29由这些研究可见,老年人自身的一些特殊状况是导致老年人智力下降的重要因素。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复杂的原因,难以一一列举。8然而老年人智力退化时,对其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削弱却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智力中的重要一项就是行为智力,30它恰恰是老年人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重要的综合体现。而老年人行为智力的退化在老年人智力退化中最为明显,这也是将智力退化列为认定老年人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理由之一,其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而且已经出现了相关的立法例。如, 冰岛刑法典第二章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一般限制条件,该法第 15 条规定:“因为精神疾病、智力迟钝、智力退化或者因为受到减弱的意识或其他情况,而在实施行为之时完全不能控制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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