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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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剖析摘要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否有申诉权,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看法。为了统一司法,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在将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送达被害人的同时,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法律上应当规定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申诉的接受机关以及这一权利具体行使的规则和程序,还应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关键词不批准逮捕决定;申诉权;检察机关;被害人权益 一、立法上的缺失与实务中的困境 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已日益受到重视,而我国法律中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还远远不够,司法实务界的执法人员观念上也存在片面性,往往没有把被害人作为

2、独立的刑事诉讼主体来对待。这与当前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呼声是不相符的。最近几年,我国刑事司法理论界也越来越重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而是否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不同环节尤其是侦查阶段一定的权利,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是否有申诉的权利,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没有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其理由主要是认为,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为批准逮捕程序增加了一个申诉的环节,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诉讼经济的原则,同时违背了法律为逮捕程序确定的封闭式的内部运作方式,也会加剧控、辩、审三方的失衡状态等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

3、当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这样符合法理和诉讼平等的要求,不会影响逮捕功能的正常发挥,也不会影响控辩平衡,这是侦查阶段加强对被害人权利保护、以“权利2制约权力”的必然要求。在实务过程中,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是否有申诉权,不同检察机关的做法也是不一样的,因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大多数情况下,被害人还无法知晓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理由,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更是没有申诉权。当然也有部分检察机关在进行司法改革过程中,大胆地赋予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有的检察机关还专门规定了相应的听证制度,在公开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犯罪嫌

4、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的同时,对检察机关已经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作出复查决定。 之所以会出现理论与实务的不同做法,主要是因为法律对这一规定的缺失以及实务中对这一权利保护的需要。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是属于申诉权的一种,我国的申诉权是一种宪法权利,同时也是一种操作性上存在很大缺陷的权利。申诉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 4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因为我国目前不存在宪法上的救济制度,也没有违宪审查制

5、度,只有普通法上的权利救济制度,所以即使有宪法上的规定,在实务中如果没有具体的规定,则很难予以实现。宪法中规定的申诉权也是缺乏可操作性的,而申诉权在不同的环节如何去行使,哪些主体可以提出申诉,对哪些具体事项提出申诉,以及向哪一机关提出申诉,申诉的受理、期限、程序等等,都需要部门法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定。对法律没有规定的申诉权,虽然宪法中有申诉权的概括性规定,实务中的做法一般还是不对申诉的情形作出处理。在我国目前立法中,已有对申诉权的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 203 条就规定:“当事人3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

6、62 条和民事诉讼法第 178 条均有类似的关于当事人申诉权的规定,且对这一申诉权的具体操作规定了比较详细的程序和规则。这一申诉权在理论上一般被称为是诉讼上的申诉。除此之外,还有一种非诉讼上的申诉,如国家公务员申诉、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等,如教师法第 39条规定:“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7、”对于部门法已经明确规定的申诉权,当事人才可以行使,而对于部门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申诉权,在实务中则很难得以实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被害人不批准逮捕申诉权目前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种空缺,要真正实现这种权利必须首先在立法上予以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司法实务中,被害人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满又得不到合理解释的情形较多。 “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不征求被害人的意见,往往造成被害人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满意,到处申诉或向法院起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由于部门司法工作人员受利益驱动或人情关系的影响,再加上司法活动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因而在司法活动中检察机关对被害人作出的

8、不批准逮捕决定有些可能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导致的。也正是因为部分司法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败坏了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故而即使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是依据法律规定作出的,被害人也可能4存在不满。有些基层检察机关,经常遇到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不理解而找到相关承办人,发泄其不满情绪,甚至有极端的被害人用言语诋毁检察机关的工作,对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影响极大。即使是在实践过程中就个案向被害人解释原因,也会浪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对那些没有到检察机关来反映不满情绪的被害人,则更容易在他们心中留下对检察机关的负面印象。 二、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申诉权的必要性 正是因为立法上的

9、缺失与实务中的困境,使得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批准逮捕这一环节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被害人在这一环节的权益又直接影响到其后在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权益的实现。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我国立法中明确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第一,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与被害人的实体利益息息相关。检察机关一般在这些情形下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即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构成犯罪,以及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根据现在证据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客观上被害人的权利很可能已经被侵犯,只是因为证据上的缺陷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一旦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

10、犯罪,被害人就很难在民事上获得赔偿,这很显然是对被害人实体权利的侵犯。至于有无逮捕必要,不仅要看证据和事实,而且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社会影响、被害人的态度等。目前司法界提倡采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同意不对犯罪嫌疑人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那么在批准逮捕环节,也应当考虑被害人的意见,如果不批准逮捕对被害人情绪影响极大,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等情形的,在5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必须对这些情形予以充分考虑。可见,是否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与被害人的利益是息息相关的。 第二,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是为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提供平等的救济途径的需要。逮捕

11、本身是一种程序性活动,主要是指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性和执行逮捕的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的程序性活动都不应受到干预,但对这种程序性的活动所造成的后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认为侵害其权利时,法律应当为其提供平等的救济途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96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11 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里的受害人就是指被执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由此可见,在犯罪嫌疑人对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时,法律为其提供了比

12、较完备的救济途径。但在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时,法律并没有为其提供一种救济途径。而这种不批准逮捕决定又与被害人的利益息息相关,为达到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上的平等,就有必要在法律上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 第三,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从世界上其他国家的立法趋势来看,世界各国越来越注重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2002 年,英国政府公布的所有人的公正,对被害人人权保障给予了特别的关注,主张刑事司法体制应当向有利于被害人和证人的方向重新平衡,特别是被害人应当处于刑事司法体制保护的核心地位,以便于减少犯罪和将更多的犯罪人绳之以法。 ”从这个角

13、度来看,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中也应该越来越注重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应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中予以体现。目前立法中只规定被害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申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可6以申诉,对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却不可以申诉,这明显是立法中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全面。为了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在法律中补充规定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一环节被害人也享有申诉权。 第四,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有利于平息被害人的怨气,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被害人对惩罚犯罪的要求是最为强烈的,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就意味着很有可能不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处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

14、被害人的心理会造成很大影响,捕了会减少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怨气;反之则不仅会加重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怨气,也会加重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怨气。目前司法界比较看重对被害人的不批准逮捕说理机制的构建,如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于 2004 年以来,在侦查监督环节试行对不批准逮捕案件充分说明理由工作,取得了积极效果。在实践中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与理由说明书同时送达被害人,可以使被害人充分了解不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理由,让被害人消除对司法机关暗箱操作、徇私枉法的猜疑,提高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维护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公正形象。 三、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申诉权之构建 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申诉权

15、,需要在法律上具体构建被害人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行使这一权利的程序和规则。 第一,应当规定在何种情形下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享有申诉权。对于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对被害人的实质性权利不会造成很大影响,相反是对被害人有利的决定,故被害人对批准逮捕决定应该没有申诉权。而不批准逮捕决定会影响到被害人的实质性权利,故而只要是检察机关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无论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还7是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情形下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都应赋予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权。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提出的申诉,无论是何种理由下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都应再

16、次审查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核实案件相关情况。 第二,规定对被害人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诉权的接受机关。笔者建议对被害人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诉权的接受机关为上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的,应当通过本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向上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上级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提出申诉。这主要是因为同级检察机关很少会否定自己作出的决定,若将不批准逮捕决定申诉权赋予同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这种权利很有可能就形同虚设,难以得到实现。而将对被害人提出不批准逮捕申诉权的接受机关规定为上级检察机关,一方面可以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来对被害人的申诉真正作出实质性审查;另一方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也会考虑到这种不批准逮捕决定可能会因为被害人提出申诉而被上级检察机关改变,从而会在作出这一决定时更加慎重考虑。 第三,规定被害人对不批准逮捕申诉权的行使规则和程序。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时,应当将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同时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理由说明书的七日内提出申诉,且超过这一期限不得再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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