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3200-进行可能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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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13200- 进行可能迁移、 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审核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进行可能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审核(二)性质:非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一)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二)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其迁移或拆除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市市政局四、行政审批条件(一)有特殊原因确需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

2、路照明电源的理由;(二)申请事项不影响道路照明和其它原有管线的正常运行及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三)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道路照明设施或者接用、切断道路照明电源的,应提供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四)迁移、拆除工作由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五)涉及交通设施的,应当征得公安交警部门的同意 ; (六)涉及道路绿化的,应当征得园林部门的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六、申请材料(一)申请书(原件) ;(二)提供完备竣工验收合格材料(原件)(三)提供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接收的意见(复印件)注:以上资料所有复印件需注明

3、“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均按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要求设定。七、办结时限法定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4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十、咨询、投诉电话07735809305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 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告 知向有关单位申请不属于本局职 权范围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制作决定书 (限时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审批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限时 2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书(限时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进行可能迁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施工审核流程图 (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4个工作日 )事项承办人审查 (限时 2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 当场决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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