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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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简论犯罪的原因何为犯罪,有刑法学和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两种意义上的理解。关于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我国 1997 年刑法典第 13 条是如是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家财产或者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简而言之,刑法学上的犯罪应以刑事实体法规范为出发点,即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刑法学上的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一

2、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一种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是一种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具有刑罚当罚性。而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以一定的社会价值观念为标准,将犯罪定义为有现行行为规范相冲突的行为。这一理解是以法律社会学的理论为基础,将犯罪理解为一种与社会通行规范相背反的变异行为。犯罪学上的犯罪其内涵大于刑法学上关于犯罪的规定,包括了不法行为(即狭义上的违法行为)和社会病态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此类虽不违法,但与社会现行规范相冲突的行为)。如果我们从广义上理解违法的话(将违法理解为不仅包括侵犯实在法的行为,2还包括其他与社会应然规范相违背的行为),我们可以

3、发现犯罪学(或者社会学)上的犯罪同广义上的违法在内涵上是非常接近的。(一)犯罪原因综述人为什么犯罪?也就是说什么是致使人犯罪的原因?这不仅仅是犯罪学上的基本问题,也是法哲学上的重要问题。古往今来的许多法哲学家都在其著述中论及有关罪因的观点。如苏格拉底将犯罪与人的骨相相连,认为面黑与相貌怪异者是罪犯;柏拉图认为不良的教育和不良的环境影响与犯罪原因有关;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莫尔认为犯罪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在于私有制;霍布斯认为一切罪行都源于无知,谬误,来源于仇恨,淫欲和贪婪等激情;奥古斯丁认为圣经所载的“原罪说”是人类犯罪之始;孟德斯鸠认为犯罪与专制制度的种种弊端相关

4、,同时还深受地理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当然,这些相关的论述都谈不上系统化,理论化。关于犯罪原因的系统研究是伴随着犯罪学而诞生和发展的。也就是 19 世纪末期,在启蒙思想的指导下,在自然科学成就的鼓舞与指导下,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犯罪浪潮冲击的现实要求下,一大批自然科学家-生物学家,人类学家,数学家,统计学家,地理学家和社会科学家-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等,开始了规模空前的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的犯罪原因理论和观点,并以次为基础诞生了犯罪人类学派和犯罪社会学派。20 世纪以来,工业化尤其是工业化带来的城市化迅速发展,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价值观念的转换,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亦呈现异常严重的态势。因

5、此,几乎最有影响的犯罪原因的理论都是关于现代化和都市化与犯罪相关联的理论。如3犯罪生态论,犯罪同心圆论,社会解体论,不同接触论,相对剥夺论,亚文化群论,冲突理论等等。在犯罪原因认识和研究的历史演进过程中,形成了许许多多,观点各异的学说,这些学说可以用纷纭复杂来概括。现代犯罪原因学说可以通过三个参照系加以归纳、分类:第一个是古典犯罪原因学,它主张“意志自由论”,认为犯罪是人们基于个人的智力和理智“自由选择的产物”;第二个参照系是实证犯罪原因学说,它主张“决定论”,认为人犯罪是由其本人意志之外的因素决定的;第三个参照系是批判犯罪原因学,它主张互动论,认为人的行为是主体和社会相互作用的结果,它强调犯

6、罪原因不能仅仅从个人身上去找,社会更大程度上是犯罪产生的原因。绝大部分的犯罪原因学说都可以归纳入这三个参照系。当然,这种划分并非绝对的,比如第三个参照系中的学说实质上也是属于决定论的观点,但它与决定论的罪因说还是有区别的。下面仅对犯罪原因的学说中的意志自由论及决定论进行评述(二)“意志自由论”的犯罪原因说在西方哲学中, “意志自由论”是与“决定论”相对立的观点。它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客观规律支配的,用沃尔德的话说就是“除了想飞或在水中行走这样一些显然不可能的事情外,当个人做他能做的事进行选择时不存在任何限制”。康德对意志自由有一段非常简明的解释,他说:“人是可以不受感性世界的摆布的,能够按照灵

7、明世界的规律,即自由的规律,来规定自己的意志的”。神学意义上的意志自由认为人有上帝赋予的灵魂,因而是具有意志自由的,可4以不受客观因果规律的制约。因而犯罪是人内心堕落的结果。奥古斯丁根据圣经的“创世说”的内容,提出了“原罪说”的犯罪原因理论。认为:当初,亚当和夏娃是有自由意志的,但他们偷吃了伊甸园中的禁果,于是道德败坏侵入他们的体内。由于这一“原罪”,人类世世代代都要受苦受难,为自己的祖先赎罪。因此,违背上帝的禁令追求物欲是一切犯罪的根源。宗教教义所宣扬的这种意志自由否认人的意志受物质需求和社会环境的制约,要求人们只有沉浸在虚无的精神向往中,才能获得自由。而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意志自由”其涵义

8、与宗教神学上的“意志自由”是截然不同的。它认为人是有理性的,人们对自己的切身利益有清醒的认识,因而人可以根据自己意志对苦乐进行计算,并根据这种计算来抉择自己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志自由”理论,贝卡利亚在其著名著述论犯罪与刑罚中将犯罪解释为人在特定环境下趋利避害的必然结果。即人通过对自己是否犯罪,以及犯哪种罪进行权衡。然后根据这种权衡来抉择自己的行为。因此,他认为,通过趋利避害的算计所进行的自由选择是犯罪原因最终的解释,也是最完全的解释。比如为什么出现强盗和杀人犯?这是因为穷人遭受着空前的痛苦,面对这种巨大的不平等,一些人决定以自己的勇敢和冒险去“纠正命运的荒谬”。为什么出现走私活动?因为随着商品

9、体积的缩小和关防警戒范围的扩大,人们认为走私比盗窃更加安全,可靠并能获得更多油水。对此,贝卡利亚指出, “人们从事这种冒险活动的规模(指走私)仅仅取决于该活动的幸运结果可能带来的利益”。5同样,贝卡利亚认为,通奸是人们在满足自身性需求与世俗的道德二者间权衡的结果。妇女溺婴是基于趋利避害的算计,在“蒙受耻辱与弄死一个尚不能感知灾难的生物”之中进行抉择的结果。“意志自由论”的犯罪原因说在资本主义革命时期以及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其对人类理性的强调,一度成为西方关于罪因的主流学说。到了 19 世纪末,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垄断时期,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 “自由以至论”的罪因说日益成为学界批评的对象,其主

10、流地位也逐渐被犯罪人类说和犯罪社会说等“决定论”学说所取代。20 世纪以来, “意志自由论”的罪因说又有新发展。其中最为人们所关注的是德国法哲学家威尔哲尔的“目的行为论”。威尔哲尔认为,人的行为都是有目的的活动,而非单纯的“因果的”现象。行为的目的性指:“人以关于因果法则的知识为基础,在一定范围内预见自己活动可能发生的结果,并依此设置种种目标,有计划地指导达成此目标的活动”。 威尔哲尔对贝卡利亚的“意志自由”论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人的意志自由是以客观的因果法则为基础。即“预见由于因果的介入而发生可能的结果,并向其所预见的目的采取行动”。因而,犯罪不是盲目的因果过程,而是行为者基于目的意思,为达到

11、某种目标而由意思所支配,操纵的行为。针对“决定论”者的非难,威尔哲尔从人类学,性格学及范畴学三个方面对意志自由进行了辩护:1、人类学方面:受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犯罪人类学的学说(最突出的是龙勃6罗梭)把人类放到生物界考察,认为人类不过是灵长目的一员,人类的智能,仍是动物的本能。威尔哲尔不同意这种观点。他说:“人类的特征,与动物是根本相反的,表现在对自己行为的正当性经过思考后作出活动选择”。2、性格学方面:威尔哲尔认为,人类本来的本能在逐步消失,而自觉形成的责任感构成了人类精神上的多层次性。在深层次包括从本能的结合体中解放的种种保存和自我保存的情感,即情绪,欲求, “更高度的”内心志向,倾向,关

12、心等,这些情感受刺激后就会引起一定的行为。3、范畴论方面:威尔哲尔认为,意志自由的问题不属于是否存在的问题,而是在承认其存在之后,在怎样程度上存在的问题。其他有关“意志自由论”犯罪原因的学说主要还有“泛性论”(认为犯罪原因是为了满足个人的吃,喝,性冲动的本能), “权利欲说”(认为人都有保存自己、获得优越地位的欲求,如果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实现欲求,就会寻求犯罪的手段来解决)、“挫折攻击理论”(认为人在受挫这之后的反击行为就是犯罪)。(三)“决定论”犯罪原因“决定论”的犯罪原因学说反对意志自由的观点,主张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的支配,犯罪现象也不例外。认为:人的行为受人的身体要素与人所处的环境

13、要素所左右。龙勃罗梭认为,由于行为人先天的身体构成异于常人,因而决定他必然犯罪。菲利对意志自由论学者认为犯罪是人们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自由选择的结果的观点激励给予批评,他明确指出:“犯罪自有其自然的原因,与犯罪人的自由意志毫无关系。 ”7决定论犯罪原因的学说主要有:犯罪人类学和犯罪社会学。犯罪人类学从人类学角度,通过对犯罪人的人体差异、精神状态等进行分析,认为真正的犯罪人在身体和精神上具有某种异常特征。这其中最主要的学说是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和加罗法洛的“道德异常”理论。龙勃罗梭通过实证的方法,从临床的意义上,对犯罪进行病理学的研究。他把犯罪视同妊娠、出生、疾病和死亡,力图运用生物学理论

14、对犯罪原因作出科学的说明。受达尔文的进化论之影响,龙勃罗梭将犯罪原因归结于隔代遗传的产物,是返祖现象,是由人的生物特征决定的,因而存在着一种先天犯罪人。他认为犯罪人可以通过一些异常特质而区别于非犯罪人。比如“下腿不发达、头盖甚小、前额后陷、前骨节过伸、头盖过厚、凸颚斜眶、皮肤过红、大耳、过于敏捷、视觉过敏、触觉不灵、怠惰、易激动、好赌博、饮酒、迷信”而在加罗法洛那里,生理异常让位于道德异常,这种所谓的道德异常,就是指缺乏怜悯与正直的道德情感。他认为这类道德异常者通常容易成为犯罪人。此外,犯罪人类学关于犯罪原因的学说还有体型性格类型理论、遗传的犯罪倾向理论、性染色体异常理论、内分泌失调理论、智力

15、低下理论、病态人格理论等等。犯罪社会学从社会学的角度研究犯罪的原因,将关于犯罪原因的研究着眼于社会关系的影响、刺激。认为犯罪虽然存在着个人原因,但社会原因是主要的,制造犯罪的恰恰是社会。犯罪社会学将犯罪者比喻成干酵母,而社会是培养钵、水分和热气,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不同角度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8迪尔凯姆在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一书中提出了社会学方法论的一般结论:“社会现象应该随着这种结合的形式即社会各部分的合成方式的变化而变化。社会的性质不同的成分结合后形成的一定的整体构成了社会的内部环境,所以我们可以说:一切比较重要的社会过程的最初起源,应该到社会内部环境的构成中寻找。 ”从社会结

16、构的角度,迪尔凯姆认为犯罪的产生与存在具有一定的社会必然性,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事实。他认为社会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要适应新的变革,就必然会出现违反社会规范的现象,犯罪行为往往影响着集体意识去灵活地选择新的管理形式。他认为犯罪只是表明对未来道德的一种期望,是人类迈向未来的一步。菲利对犯罪的社会学分析的理论建树同迪尔凯姆可谓殊途同归。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是其对犯罪原因分析而得出的一个重要结论。他指出:“犯罪是由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现象。这一规律导致了我所讲过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 ”“就向我们发现一定数量的水在一定的温度之下就溶解一定数量的化学物质一样,在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之下,我们就会发现一定数量的犯罪。 ”犯罪饱和论涵括了菲利对犯罪原因问题的基本理解,内容十分丰富,在犯罪饱和论中,首先包含着决定论的意蕴,他与那种把犯罪归咎为人的意志自由的结果的古典学派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根据犯罪饱和论,犯罪是由一定的自然的与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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