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公正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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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察官当事人化与客观公正义务1996 年我国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这次修改以加强人权保障为指导思想,对我国原来的强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了根本改造,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在庭审阶段引入对抗制因素来增强庭审的对抗性,着力塑造一个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新型诉讼结构。要真正实现控辩双方之间的平等对抗,就要求作为控诉方的国家检察机关一改往日高高在上、居高临下的姿态,而“屈身”为与辩护方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诉讼主体。据此,有学者提出了检察官当事人化的主张,倡导检察官在新型诉讼模式下,应当居于原告当事人的地位,它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并无二致。对于此种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基于现代刑事诉讼控辩平等对抗的结构要求,检

2、察官应当还原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将检察官在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为一方当事人,才存在控辩平等的真正基础;然而,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应当是有底限的,检察官角色在当事人化的同时不能违背其客观公正的诉讼义务。将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对检察官角色的一种误读,它将误导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尤其是检察体制改革的走向。一从提出控告、发动诉讼的角度而言,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自居于原告地位,它构成了刑事诉讼中与被告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就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从国外通行的诉讼理论来说,虽然主张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居于提起控诉的原告当事人地位;但同时也强

3、调,“尽管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是原告,但是却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有很大不同”。 1检察机关作为国家追诉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这一身份特征使其必然区别于2代表个人起诉的民事原告,这表现在代表国家追诉的检察官在现代刑事诉讼中除承担控诉义务外,还承担着另外一项重要的诉讼义务:客观公正义务。前一项义务使检察官成为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而后一项义务则使检察官具有了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地位,换句话说,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当事人和司法官的双重身份,这就使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所谓客观公正义务,指的是检察院负有义务,应当不偏袒、公正地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全面地侦查事实真相,检察院不得单

4、方面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收集。客观公正义务要求检察官在进行证据收集时,不仅应当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有罪证据,也应当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无罪证据。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 160 条第二款规定:“检察院不仅要侦查证明有罪的,而且还要侦查证明无罪的情况,并且负责提取有丧失之虞的证据”。同法第 163 条规定:“被指控人请求收集对他有利的证据时,如果他们具有重要性,应当收集。 ”(二)证据开示。客观公正义务还要求检察院在进行证据开示时,不仅应当开示有罪证据,而且应当开示无罪证据。在英国 edwards 案中,欧洲人权法庭强调根据公正性的要求,所有利于或不利

5、于被告人的物证均应展示给被告人看。 (三)诉权行使。检察机关是社会的代表,是以社会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由于检察机关不是这种诉权的所有人,因此不能象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有权任意处分公诉权,而必须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行使公诉权。检察官发现被告人不应当起诉的,就不应提起控诉;已经提起的控诉有错漏的,检察官应当及时通过撤回起诉、追加起诉或变更起诉的方式予以矫正。我国学者曾经认为,客观公正义务只是大陆法国家检察官的特征,英美法国家3的检察官并不负有客观公正义务,因此客观公正义务不具有普遍性。但实际上,考察英美法系国家的作法,多数英美国家均规定了检察官负有客观公正义务, 2如在英国,普通法判例和律师行为守则

6、均规定检察官不能不惜代价地谋求胜诉。控方律师对被告人负有公正义务并应当公正行事。英国法官阿沃瑞先生指出,检察官不应当追求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决,他们应该进入协助实现正义的执法者的角色。英国现行的律师行为守则规定,控方律师不应当千方百计地试图获得定罪,他不应当把自己视为一方当事人出庭。他应当公正无偏地向法庭展现构成控诉案件的全部事实,并应当在本案可能出现的所有法律问题上协助法庭。 3在加拿大,传统的观点认为检察官不是一个合伙律师而是一个“司法官员”,他因此负有客观公正行事的义务。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兰德法官指出:“刑事诉讼的目的不是获得定罪,而是在陪审团面前提出检察官考虑的与被控为罪犯的内容相关的可信证

7、据。检察官有责任保证所有因素的可获得性法律证据被提出:它应被施加其合法力量而被坚定地执行,但它也必须被公平地执行。检察官的角色排除了任何赢和输的观点,其功能不是民事生活中可能带有较大个人责任性指控,而是一种公众责任。它应具有对司法程序正直、严肃和公正的牢固信念而被有效执行。 ” 4二检察官所承担的客观公正义务使得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角色不仅是原告当事人,而且具有司法官或准司法官的属性,从而区别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在法国,检察官和审判官都是司法官,检察官俗称“站着的法官”或“立席司法官”,因为他们在法院开庭发言立而不坐,而审判官俗称“坐着的法官”或“座席司法官”。检察官和法官在任职资格、待遇等方

8、面完全相同。 4在日本,学理上认为承认检察官拥有广泛权限,是因为检察官不单是一方当事人,也被赋予了准司法官的地位。 45在意大利,检察官现在是司法系统的成员之一,有着和法官同等的地位以及同等的不受外界干涉的自由。 6在荷兰,公诉人的训练及其文化是司法性的而非执行的。荷兰挑选公诉人和训练公诉人的职业司法体系是一种典型的欧洲大陆传统体系。公诉人、法官(包括地方预审法官)在毕业后均要经历同样的至少为期四年的挑选和训练。这样的经历使得荷兰的检察官更倾向于认同自己的司法官地位。在荷兰, 检察官热衷于以法官的身份来表现他们自己;根据他们自己的陈述,他们不认为他们是论争中的任何一方,而是法庭中地位较高的一部

9、分,致力于公正地衡量有关各方的利益,正如任何一个执行正确判决的法官。他们作为一个法官组织,是非常不愿意接受行政机关对其司法独立的威胁。公诉人被期望能够抵制来自上级官僚的压力以成为不恭顺的管理者,平衡公众在犯罪控制和相应过程中的利益。在任何情况下公诉人均不应追求定罪。虽然可以找到荷兰公诉人作为犯罪斗士的最初例证,但在一般意义上,如果将自己牢牢地定位于犯罪控制,这对公诉人的自我形象以及公诉服务,可能是作为庭审法官的职业前景都是一种威胁。 7 在英国,检察官被视为协助实现正义的执法者。而在加拿大,如前所述,传统上也将检察官视为一名“司法官员”,而不是一个合伙律师。从根本上说,检察官客观公正义务的确立

10、是现代法治国家国民主权原则的反映。根据国民主权原则,只有国民才是国家主权的真正享有者,维护国民的权益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国家权力的运行应当也只能是为国民谋福利,而不能走向国民利益的对立面,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因此,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检察机关必须注重通过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来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做到不枉不纵;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虽居于原告地位,但却负有公正司法的义务,不能单方面谋求给被告人定罪,甚至于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出入人5罪。另一方面,客观公正义务的确立也是基于检察官本身与诉讼结果利益无涉的现实而做出的一项制度安排。考虑到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是代表国家提起控诉,

11、他与案件本身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而且诉讼结果的胜败也并不影响其工作成绩,因此,检察官的角色排除了任何赢和输的观点,他在诉讼中地位超脱,可以较为公正、客观地进行诉讼。相反,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因与诉讼结果利害相关,因此不可能保持公正、客观的地位,也就不可能让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三当前,基于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控辩失衡的现状,学者们提出了检察官当事人化的主张,这种观点有其积极意义,应当予以支持。但同时也应当注意不能矫枉过正,不能因为主张检察官当事人化,就完全否定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将其完全等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其实,检察官的当事人地位与其客观公正义务并不矛盾,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负责提起公

12、诉并通过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等活动推动诉讼发展的角度说,检察官发挥着控诉原告的作用,居于当事人地位;但这并不妨碍检察官基于国家司法官之立场公正地进行诉讼。因此,我们应当在确立检察官当事人地位的同时,将客观公正义务作为检察官当事人化的底限。注释1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132.2 但是在美国,由于诉讼的胜败影响到检察官的工作成绩,因此检察官对于诉讼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检察官不承担客观公正义务,检察官在法庭内外时常6无视法律的限制,猛干蛮干而做出不正当的行为,甚至伪造、变造证据也在所不惜,其目的即在求胜诉。检察官在诉讼中的心情与民事诉讼当

13、事人极为相似。参见(台)黄东熊。中外检察制度之比较 M.3 英国刑事诉讼导言 J. 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 Z.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4 (加)柯特T格雷弗斯 西蒙N维登琼斯。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J载江礼华 杨诚。外国刑事诉讼法探微 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4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122.5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 M.刘迪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106.6 (美)约翰亨利美利曼。大陆法系 M.顾培东、禄正平译。西南政法学院法制史教研室印。7 (英)斯地沃特 菲尔德皮特艾尔瑞吉 尼克 金格。检察官、预审法官及其对警察调查的控制 J.载江礼华 杨诚。外国刑事诉讼法探微 C.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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