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结合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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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荷兰: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结合之路关键词: 社区矫正/社区服务令/教育令/恢复性司法 内容提要: 荷兰的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实践活动,类型多样,效果显著。而社区矫正与恢复性司法的结合,对保障社会安全很有助益,将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一、荷兰社区矫正的法律框架“社区矫正”是指处以具有非拘禁性质的处罚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包括缓刑令、社区服务令、附条件不起诉以及附条件不执行监禁刑判决。犯罪人留在社会上,受一定期限的监督,并有义务遵守判决所附条件。判处犯罪人遵守一定条件,往往是为了治疗和矫正犯罪人的缺陷,如药物或酒精成瘾、无家可归、没有工作等。在荷兰刑事司法制度中,社区矫正既可对成年人判处,也可对未成

2、年人判处。(一)对成年人的社区矫正2001 年以来,对成年人可以判处的社区矫正有两种类型: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与教育刑。 “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即社区服务令;教育刑始用于未成年人,后出现主要为成年人设计的教育刑项目,如“酒后驾驶课程”。但对成年人判处的社区矫正类型主要还是社区服务令。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的项目由缓刑局管理和组织,但不得与正常社会工作发生竞争。犯罪人所做工作必须有用、有必要且有意义,服务于公益目的,只是这些工作因故一直未做,如修缮公园和街道陈设、疏浚排水沟渠、修剪林木、翻新社区中心和儿童看护中心等。社区矫正可由法官判决,也可由公共检察官裁处。法官可判处的社区服务令,最长时限为 24

3、0 小时,教育刑最长也为 240 小时。对于所有犯罪,凡可处拘禁刑、可处罚金刑的犯罪人,均可处以社区矫正。社区服务2令与教育令可并处,但两者相加,最长不得超过 480 小时。未执行社区矫正的,易科拘禁刑,每 2 小时社区矫正折抵易科拘禁刑 1 日。若公共检察官认为犯罪人未执行社区矫正,便有权命令执行易科拘禁刑,但应向犯罪人发出易科拘禁刑执行通知令:犯罪人如有异议,可将之提交法官审查酌定。若公共检察官认为犯罪人因自身责任以外的原因而无法或不能执行判决的,也可为犯罪人选择另外的工作项目。但公共检察官无权变更法官判处的工作时数。为使犯罪人免于受到起诉,公共检察官可与犯罪人达成“结案交易”,但仅限于法

4、定最高刑为 6 年监禁刑的犯罪。以结案交易处理的案件,检察官可裁处社区矫正,最长时限为 120 小时。(二)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荷兰的社区矫正,始自未成年刑事司法。1981 年,针对鹿特丹市青少年到处乱涂乱画与流浪不归,启动了“替代”项目,要求青少年作案者修复被损害的物品。这一项目很快在全国推广,适用于 12 岁至 18 岁的犯罪人。未成年人参加“替代”项目是自愿的,若已完成应做工作,便可不被起诉。 至 2005 年 12 月,全国每年适用“替代”项目的案件总数为 13,000 例,在数量上已成为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最主要的社区矫正类型。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也适用于未成年人,判处方式与成年人相同,但

5、时数最高分别为 200 小时,若社区服务令与教育令并处,则最多不得超过 240 小时。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可以是修复因犯罪而造成的损害。这比为社区提供无偿劳动更具体、更有侧重。法官判处的 100 小时以下的社区矫正,必须在 6 个月之内完成;100 小时以上的,则应在 1 年之内完成。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完成社区矫正的期限,也可由公共检察3官予以延长。公共检察官也可对未成年人裁处社区矫正,作为不起诉的条件,但检察官裁处的社区矫正最长不得超过 40 小时,并应在裁决下达后 3 个月内执行。(三)统计数据2004 年被处社区矫正的成年人总数为 52,530 人,其中,检察官裁处的为 14,290

6、人,法官判处的为 38,240 人。这占当年荷兰所有法官与检察官所处刑事处罚总数(460,573 人)的十分之一强。2004 年有 11,274 宗未成年人案件使用了“替代”制裁;由公共检察官裁处社区矫正作为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人案件有 12,391 宗,由法官判处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案件有 8,052 宗, 上合计 31,717 宗,占 2004 年所有未成年人犯总数的三分之二强。而 2004 年,法官对未成年人判处的非社区矫正刑罚仅有 2,909 宗,公共检察官裁处的金钱性制裁(monetary sanctions)仅有 2,479 宗。(四)组织与监督公共检察官负责所有社区矫正的执行,但已有

7、社区服务项目与教育课程的管理则由其他组织负责。对于成年犯,荷兰现有三大缓刑机构即缓刑局、救世军与成瘾犯罪人缓刑机构,负责提供工作与培训场所,并对犯罪人是否参加并完成社区矫正的情况予以监控。针对未成年人的“替代”制裁,由警察提出,公共检察官监督,国家“替代”制裁协作官执行。未成年犯的其他社区矫正则由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及其“青少年缓刑”官筹备、组织与监督。被判处的社区矫正执行完毕以后,上述机构向公共检察官提交完成通知书;若犯罪人不参加或未完成被判处的社区矫正,上述机构将向公共检察官提交不参加或不完成通知书,并在随后对未参加者与未完成者执行易科拘禁刑。二、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效果4近来一项研究对成年犯社

8、区服务令的效果进行了调查分析,调取了以下三组犯罪人群的数据:从未参加任何项目的人、接受了面试但从未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已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2002 年以来,在这三类人中,已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数量最多,在 2003 年和 2004 年均有近 75的社区服务令得以完成。当社区服务令作为结案交易方式被犯罪人接受后,其完成率比法官判处社区服务令的案件还高。犯罪人接受社区服务令作为结案条件、社区服务令的执行比较迅捷、犯罪人群易置于工作项目中等,都是其取得巨大成功的原因。在社区服务令的成败因素、犯罪人的特性等方面,研究的结论是:(1)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84为男性,16为女性,尽管男性占绝大多数,但

9、女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于男性;(2)能够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人,平均年龄略高;(3)有工作、有家庭或伴侣因而具有社会责任的犯罪人比独身、无业者,更有可能完成社区服务令;(4)酒精成瘾不影响社区服务令的完成,但硬性毒品成瘾可使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提高 50;(5)身体疾病与精神疾病使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提高;(6)重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低于初犯;(7)酒后驾车犯罪人与简易审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最高,其中酒后驾车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达 86;简易审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则高达90;(8)小额盗窃犯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较低,约为 62;(9)此前被处社

10、区服务令并已完成的犯罪人,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于此前被处社区服务令但未完成的犯罪人;(10)与此前未受拘禁刑的犯罪人相比,此前多次被判处拘禁刑的犯罪人,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的情况要差一些。而从社区服务令内容来看,社区服务时数越多、必须完成社区服务的期限越长,则不能完成社区服务令的风险越高。犯罪人能成功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最重要因素是参与劳动力市场;使社区服务令不5能完成的最重要因素是硬性毒品成瘾:“最易完成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群是那些未曾遭遇到与法律相冲突的麻烦、有稳定工作或正在求学的人群,以及作为结案交易的条件而裁处的社区服务令”。 这类人群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高达 96。但是,即使是那些没有工作

11、、硬性毒品成瘾、有重新犯罪史而社区服务令的完成比例最低的犯罪人群,其完成社区服务令的比例亦达 41。可见,社区矫正项目监督者的作用很重要,如果他们能经常性地激励犯罪人努力工作,犯罪人就能够完成社区服务令。三、针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令自 1981 年启动“替代制裁”以来取得的成功,激发了人们继续拓展社区服务令的热情。1989 年,荷兰刑法典规定了社区服务令。至今,用于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社区服务项目已无本质区别,差异仅体现为最长期限不同。在未成年刑事司法领域,最值得研究的是教育令。针对未成年犯的教育令的判处数量一直在稳步增长。教育令是指判处犯罪人必须参加一项教育项目,对未成年犯判处的时数最长为200

12、小时,但绝大多数教育项目都远少于 200 小时,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必须与未成年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或致罪因素具有本质关联;(2)必须对所实施之罪给予明确关注;(3)激励犯罪人提高社会交往技能,帮助其在未来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4)使犯罪人的行为发生改变,帮助未成年人有积极的社会表现。教育令应针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原因对犯罪人施加个别化影响。目前荷兰已有的教育项目种类丰富,既有全国性的项目,也有地方性的项目;有的侧重教育与认知技能的培养,有的侧重社会交往和实践技能的培训,譬如对如何在应聘面试中举止得当进行培训。另有重返学校项目,方便改变职业之需。与犯罪性质及致罪原因有明确而密切关联的教育

13、项目有:(1)性教育课程。通过性教育与培训强化未成年犯与6异性进行正常交往的能力。 (2)聚焦被害人项目。目的在于提高青少年犯的被害人意识,帮助他们避免在未来成为犯罪的被害人。 (3)“毒品使用与犯罪”项目,针对因使用成瘾物质如酒精和其他非法毒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青少年犯罪人。在鹿特丹,有两种“毒品使用与犯罪”项目,一种专门针对酒后实施暴力的犯罪人,课程时长为 28 小时;另一种针对轻罪犯罪人,时长为 20 小时。 (4)为辍学者与无业犯罪人提供日间活动的项目。该项目种类繁多,可为犯罪人创造一个激励环境,使他们重拾教育、习惯工作与休闲的标准生活节奏,强化社会交往技能与实践技能。近三年在阿姆斯特丹

14、,社区服务令的判处数量十倍于教育令,为 2000 比 200。但教育令在减少累犯方面比社区服务令更为有效,被判处社区服务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为 25,而被判教育令的犯罪人群重犯率仅为 15。四、刑事司法中的犯罪人、被害人与社会违反社会规范的犯罪人会与社会形成紧张关系,这一紧张关系依犯罪的性质以及被其违反的规范的重要程度而轻重有别。犯了罪的人是否仍信守社会共同体希望维系的社会规范?从规范的视角,犯罪人已与社会拉开距离,甚至因实施他不允许别人实施的行为而凌驾于社会之上。但犯罪人仍与社会保持多种联系:仍为社会的成员,拥有家庭、恋人、同事,或为某学校的学生等。因此,犯罪被发觉后,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问题

15、主要是一个规范性问题,即在何等情况下会认为犯罪人又成为可受平等信赖、享有平等机遇的“我们中的一员”;为了弥补他已犯下的罪错,他应当做什么,他本应做什么。传统刑事司法认为,犯罪人应受刑罚之苦;待其服刑以后,再重新接纳他,恢复其平等权利,令其成为受到同样尊重的公民。这正是报应主义的要求,即要求犯罪人承担应尽义务,对其施加刑罚,判处监禁刑。然而,犯罪人在监狱中服刑期限越长,释放后就越难重新融入社会,也越难重新适应自由社会中的生活。信赖问题,是释7囚在社会交往中面对的最突出问题。他们很难找到工作,很难形成新的稳定的社会关系。传统刑事司法无法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重构规范性信任,在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方面效果

16、不好。而社会活动者之间的规范性信任正是所有具有融合性、富有成效、可成功构筑的社会关系的基石,因为每个人的社会意愿都由“诚信”(good faith)主导着。被动接受刑事诉讼与惩罚的犯罪人想尽一切办法减轻责任、减轻刑罚,这不利于信赖关系的重建;但即使犯罪人承担所有责任,并因之被判长期监禁,当他获释后,信赖与诚信问题仍会对其社会交往产生困扰。长期监禁刑的副面影响很大。刑事诉讼程序为犯罪被害人提供了“边际角色”(marginal role)。刑罚并不能满足被害人,也不能令他有安全感,他可能始终不明白为何犯罪人对他下了手。除非被害人从犯罪人那里得到确切的答案,否则,被害人将一直处于焦虑状态,甚至形成精神创伤。了解犯罪背景,尤其是从犯罪人的角度了解之,会对刑事被害经验的“结束”有很好效果。犯罪人还可通过各种形式补偿因其犯罪所造成的痛苦与损失,对犯罪后果予以补救。被害人无以言表的焦虑与恐惧,会使被害人与“他们的”(their)犯罪人长期尖锐对立,而实际上双方本有可能和好。五、恢复性司法“恢复性”的含义就是指刑事犯罪实施以后赔偿损失、恢复良好社会关系;对已致损害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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