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886475 上传时间:2018-04-24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几个问题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 or Community Based Correction)是与监狱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它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或处以其他社区刑罚、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构,在相关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自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1社区矫正制度应当包括与此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经过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推动,这一制度近年来在我国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已经扩大到第二批试点。但是,在试点的过程中,对于相关的一些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

2、作为较早倡导在我国改革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学者之一,对于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再做些阐述。一、 社区矫正产生的历史背景若从个别措施的产生算起,社区矫正已经有数百年的历史。作为社区矫正一项重要手段缓刑雏形的教士恩赦制度早在 13 世纪就在英国产生了。作为现代缓刑制度之父的约翰奥古斯塔斯在 1841 年就开始在波士顿接收由他保释的罪犯。麻省在 1878 年就通过了第一部缓刑法。2在美国,最早规定社区矫正另外一项社区矫正重要手段社区服务的法律早在 1547 年就实施了。3但是,作为一项系统的制度的社区矫正是随着刑罚制度的逐渐演进而产生的。从发展历史来看,刑罚明显呈现由重至轻的趋势。在国际社会,目前对刑罚历史

3、演进的具体状态已经达成一个基本的共识。由于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的持续变革,自中世纪产生以来,刑罚一直在这些变革的影响下不断演进。演进的历史趋势是,从普遍使用肉刑和死刑过渡到现代的监禁,再从作为刑罚主要手段的监禁过渡到2罚金、缓刑、暂缓判决等监禁的替代措施和其他不用直接控制人身而采取非监禁控制措施的中间刑罚。最近,又出现了一种从刑罚向和解与赔偿等恢复性司法过渡的趋势。4刑罚的这种历史发展,反映了人类社会刑罚观念的进化、刑罚方法的人道和对刑罚效益的重视。随着人们对监狱拥挤、监禁成本高昂、罪犯间的交叉感染及监禁刑烙印等传统监禁刑弊端认识的深入,社区矫正已为许多西方国家大量采用。上个世纪 50 年代

4、以来,联合国的一些刑事司法规则,例如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55), 监禁替代措施(1980), 减少监狱人口、监禁替代措施和犯罪人社会整合(1985), 联合国非监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东京规则”(1990)等,都明确倡导尽可能避免监禁,将监禁作为最后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使用,从而大大促进了国际社会在刑罚制度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5不过,直接催生这项制度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退伍军人回归社会辅导制度。二战之后,许多在欧亚战场拼杀已久的老兵退伍之后遭受多种社会不适应症困扰,宁愿重回部队再过军旅生活。他们急需帮助使之从军人生涯回到普通百姓的生活。因此,有关部门便派员分赴退伍军人居所,提供咨

5、询等心理辅导活动,帮助他们做好教育和就业准备。这项活动的效果很好,遂被引进刑事司法系统中,成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此后,西方、特别是美国矫正界受医疗模式的启发和“标签”理论的影响,再加上中间制裁措施的丰富,致使社区矫正日臻完善,现在许多国家已经成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6二、 外国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与适用由于这项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越来越丰富。从类型上看,可以分为五类:监督方案、居留方案、释放方案、延缓执行和附条件释放方案以及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73(一) 监督方案根据欧美国家的情况,监督方案包括社区服务、罚金或抚慰金和震慑性监禁。1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法院要求犯罪

6、人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工作或服务,以对被害人和社区做出一定的具体补偿。工作范围包括收集垃圾、清理街道、养护公共设施、照顾幼儿和老人、协助医务人员等。除了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做出补偿之外,社区服务还可以培养犯罪人的社会责任感与工作技能及兴趣,使其在不被监禁割断与家庭及社会联系的情况下来悔过和发展自己。2罚金罚金是指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抚慰金是指法院判决犯罪人向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平服被害人的受害。在许多西方国家,罚金或抚慰金都可以单独适用,作为惩罚犯罪人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手段。3震慑性监禁震慑性监禁有时也称之为震慑性缓刑(shock probation

7、),是指将犯罪人送到监狱关押一段时间(在美国最高可达 130 天),使其体验监禁之痛苦,达到威慑其再次犯罪的目的。美国的一些学者主张,震慑性监禁不仅可以适用于初犯,也可以适用于那些尚未放弃暴力行为的犯罪人。对于震慑性监禁的效果,不同的评估众说不一。有的作者称其与一般缓刑和一般监禁的效果没有多大区别,还有的作者称其有降低再犯率的作用。(二) 居留方案居留方案是指服刑人(一般为 1025 名)被安置于一个中、低度警戒程度矫正机构,接受专业人员的治疗,以增进解决问题的能力,顺利回归社会。这类方案包括药物成瘾治疗、心理辅导和就业培训等,对于服刑人员、特别是少年服刑人员具有4重要的作用。(三) 释放方案

8、这类方案主要适用于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以便减少监禁人口,使罪犯逐渐适应社会,为彻底回归社会做好准备。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情况看,这类方案均是一些中短期方案,包括工作释放、离监探亲、中途之家、亲属同居等。1工作释放工作释放是指在开放式监狱中服刑的罪犯白天或者正常工作日离开监狱到社区中从事一定形式的自由劳动或就业培训,晚上或周末回监狱服刑这样一种社区矫正措施。除减少监禁成本、补充社会劳动力这两方面的效用之外,工作释放的主要功能在于减轻服刑人未来完全回归社会时的困难。通过这一措施,服刑人一俟释放就能立即投入工作,获得经济收入供养自己和家庭,并融入社区,从而减小重新犯罪的可能性。美国一些州对工作释放方案

9、效果的评估均表明,从监狱释放在服刑人员,经过工作释放方案的人员比未经过这一方案的人员的重新犯罪率要低 1倍左右。82离监探亲离监探亲是指对一些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的罪犯允许其离开监狱一段时间返家探视的措施。在西方国家,为了促使服刑罪犯早日适应社会,维系家庭纽带,对在一定时期内在监狱表现良好的罪犯,都准许其离监探亲。另外,在配偶、直系亲属或较近旁系亲属病危或去世时,一般也允许服刑罪犯离监探视,以凸显行刑人性化和人道化。3中途之家中途之家最初是由民间组织建立的收留像冉阿让这类刑满释放人员的机构。这类机构由宗教或慈善组织出资或集资,建立在社区内,为刚刚刑满释放的罪犯提供食宿,帮助他们就业并维持与社

10、区之间的联系,逐渐适应社会的自由生活,避免5重新犯罪。因此,日本直接称这类机构为更生保护设施。9北美第一座正式的中途之家是 1845 年由教友派信徒建造的纽约市的艾萨克T胡珀(Isaac THopper)之家。尽管社区的反对声浪很高,欧美各国到 19世纪后半叶建成了更多的中途之家。10随着在预防重新犯罪方面的效果的显现,这一措施的适用对象又逐渐扩大到更大范围,包括少年犯、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即将假释的服刑人、部分需要保护的缓刑和假释人员、滥用毒品和酒精的罪犯等。此外,中途之家的发展非常迅速,而且已成国际化之势。1964年,国际中途之家协会(International Halfway Asso

11、ciation)成立,对推动这一措施在国际层面上的普及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4亲属同居亲属同居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服刑人与配偶或直系血亲在指定住所和时间同居的制度。在有些西方国家,这一制度也被称为亲密探视(Intimate Visit)。国外一般认为,这一制度有助于强化服刑人与家庭的联系,缓和监狱内的同性恋问题,减轻管理者与服刑人之间的紧张,削减服刑人与社会之间的隔离程度,因此许多国家都实行这一制度。(四) 延缓执行延缓执行制度是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法院判裁定犯罪人有罪的同时附条件暂缓宣告其刑罚(Suspended Sentence)或宣告暂缓执行其被判处的刑罚(Suspensi

12、on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Sentence),将其置于社区之中,若其能在法院宣告的期间内履行法院规定的条件,则不再宣告其刑罚或者不再执行其刑罚的制度。对后一种形式,我们一般称之为缓刑(Probation)。这一制度能够避免短期监禁的弊端,不割断犯罪人与家庭和社区的联系,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可保留就业岗位,从而鼓励罪犯改过自新,因此多数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都大量适用这一措施。6(五) 附条件释放方案附条件释放主要是指假释,即对犯罪人在其所判处的监禁刑执行期满之前有条件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但是,在一些国家还有其他一些附条件释放制度,如美国的善行折减制、刑期重新宣判制和紧

13、急释放制等。11假释制度非常有利于减少国家和服刑人承受的行刑成本,实现刑罚节减和谦抑,鼓励服刑人改过自新,促使服刑人在一定的监督和帮助下逐渐恢复全部自由,从而预防重新犯罪。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实行这一制度。而且,有些国家还指定了法定假释制度。罪犯服刑到了一定的期限,有权依法获得假释。如加拿大规定,在1992 年 11 月 1 日之后因一罪或数罪而被判决的罪犯的法定释放的日期是服满原判刑期的 2/3。12(六) 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社区监督与控制方案也称中间制裁措施(Intermediate Punishment),是一种介乎缓刑和监禁之间的社区矫正措施。它包括强化的缓刑监督(Intensive

14、Probation Supervision)、家庭监禁(Home Confinement)和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1 强化的缓刑监督强化的缓刑监督是指对正在接受缓刑或假释监督的服刑人实施更加密切的监控。这一措施在美国适用的非常普遍,英文简称为 IPS。强化的缓刑监督通常要求服刑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保持工作状态,定期呈送尿样或血样进行检查,不定期接受缓刑官的咨询等。这一措施的目标是为了既减少监禁人口,同时又对罪犯保持一定程度的处罚。美国对于这项措施效果的评估结果不一,部分学者指出其对某些经过选择的服刑人有效,但是对再犯率影响不大。13 2 家庭监禁和电子监控家庭

15、监禁是指将服刑人限制在其家中活动,不准外出。但是可以前往工作地点或7参加某些有限制的必要活动。电子监控是一种电子遥感监控方案,通过在服刑人身体上安装一种电子监控设施来掌握和控制服刑人的活动。其目的是在对罪犯实施宵禁和家庭监禁的情况下通过电子监控来追踪、确认服刑人是否遵守了相关的规定。家庭监禁和电子监控方案是在传统社区矫正方案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的非监禁性矫正手段,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屡见不鲜。但是,目前对其尚没有很多肯定性的评估结论。14在许多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制度完善、种类多样,而且适用的比例极高,甚至远远超出我们的想象。下表是根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统计资料整理的 9个主要国

16、家 2000 年服刑人员总数,服监禁刑的人数,服缓刑、假释人数,监禁的人数占总数的比例,缓刑、假释人数占总数的比例以及缓刑、假释人数与监禁人数的比率等情况的不完全统计。15:人单位:国家 监禁和缓刑、假释人员员总数 监禁人员数量 缓刑、假释人员 缓刑、假释数与监禁数之比()总计 缓刑 假释 人数 占总数比例() 人数 占总数比例() 人数 人数 加拿大 152148 30790 20.24 121358 79.76 111433 9925 394.15澳大利亚 76121 17142 22.52 58979 79.76 344.06新西兰 24847 5926 23.85 18921 76.15 17092 1829 319.29法国 187142 52122 27.85 135020 72.15 259.05 美国 6498562 1933503 29.75 4565059 70.25 3839532 725527 236.10 英国 194642 87500 44.95 107142 55.05 122.45 8日本 129260 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