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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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分析论文摘要:大学生就业问题不仅关系到高校毕业生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和谐社会构建的重大目标,问题的解决既要从高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入手,更为重要的是要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法律来保障大学生就业权利与自由的实现。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就业工作经验和法学专业知识背景从大学生就业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力求为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一些思路。 论文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 经 1997 年我国高等教育实行并轨和 1999 年高校正式实施扩招战略,中国高等教育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自 2003 年开始高校毕业生人数年年攀升,大学生就业形势

2、日益严峻,就业问题给社会、大学生及其家庭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思考。 一、大学生就业问题现状 大学生就业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就业的“量”的角度考察,由于每年毕业的大学生数量巨大,且高校的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间存在一定的不匹配等结构性矛盾,加之未就业的往届大学生的积累,导致就业压力大,就业竞争日益激烈;另一方面从就业的“质”的角度考察,即学生就业的满意度和稳定率存在问题,学生就业的低层次化现象,专业的对口率和频繁跳槽问题值得关注。具体体现如下: 求职竞争激烈甚至残酷、突显就业问题,从相关新闻媒体报道可以看到,每当毕业生供需见

3、面会或人才市场招聘时,场面何止是“壮观”;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层次、岗位日趋普通,甚至低档化,大学生“卖肉、卖报”的报道曾引起全国民众的关2注,大学生毕业后从事如此简单、低层次的工作,一方面反映了目前社会用人方面的不足,一方面也反映出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出身高校的毕业生求职的困难;大学生就业与专业不对口,相当部分大学毕业生在跨入社会后发现自己根本无法找到与自己专业对口的岗位,无奈之下只得从事与专业无关的工作,造成了人力和教育资源的浪费。 大学生的就业质量也值得关注,主要体现在就业满意度和稳定性等方面,在激烈竞争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大多能够端正心态,积极就业,但美好的心理预期与工作现实的差距往往使大多

4、数学生会在工作的初期产生心理落差,频繁跳槽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二、我国大学生就业问题的法律视角分析 在当前社会,无论西方国家还是我国,行政权己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无论从经济社会环境或者是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与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无不体现着国家权力的作用。大学生就业问题在表层看来是毕业生及家庭的私事,然而对于处在行政国家建设中的中国来说,政府无疑主导并参与了这一过程,从宪法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一点更是勿容置疑的,适合的就业法律环境与政府的努力息息相关。(一)高等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问题 伴随经济的改革发展,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国家行政权的支配下,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也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例如,大力发展职业

5、教育,将“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列入教学计划必修课等措施,但在有些方面仍存在着可进一步完善之处。 1、高等教育发展模式不尽合理,行政主导下的高等教育在发展模式基本为“升格”和“改制”的单一发展模式,造成了偏重于知识传授和理论研究的高等教育培养3模式,过分趋同的高等教育模式和教学内容,必然造成人才的高消费和人才的严重浪费。因此在对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之上,以宪政法治建设的普遍规律为指导,分析和探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例如,近几年来,国家在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方面所进行的努力取得了不错的成效。 2、高校盲目扩招带来了相关问题,扩招不是问题的根本,问题是其与我

6、国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现有结构并不完全匹配,从经济结构来看,以低端劳动力需求为主导的外贸增长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严重制约了以中高端劳动力需求为主导的新兴劳动力市场规模的发展,因而,需要国家协调教育与经济发展间的匹配问题。 (二)用人单位用人的不规范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浪潮中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选人用人不规范、不科学,这种现象的存在制约了企业发展,也影响了选择人才的成功率。当前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用人单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层出不穷,主要体现如下:一是拒绝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回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毕业生应有法律权利得不到保障,如工作时间、休假等其他福利待遇都不能依法享有;二是在

7、试用期问题上采取不写入劳动合同或用工表中,或者根本不提供书面协议,以逃避相关责任;三是以获得廉价劳动力为目的,将毕业生放到生产一线,但锻炼期满后以各种理由解聘,损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四是变相的乱收费,例如收取毕业生押金、服装费等相关费用后以各种理由将毕业生解雇,而相关费用则不予以退还,而劳动法及教育部相关的明文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扣押求职者相关证件,不得收取押金等费用;五是就业歧视现象普遍,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出于不同的目的,往往对应聘者的年龄、性别、身高、血型等方面作出不合理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要受到平等的保护,而不得受到歧视,如果存在特殊规定,必须有合4理的理由和根据。当公

8、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通过宪法和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 (三)政府部门监管不力 人才市场与高校招生就业部门的直接合作远远不够,双方还存在脱节或者低档次的合作, “高校管理呼唤法治化,离不开严格公正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救济”,更为主要的原因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缺乏有效的整治措施和长效机制。我国的司法救济还不完善,相关救济理论及实践存在空白,可操作性急待加强,同时从我国教育法治实践来看,政府部门监管或者“执法”是其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也给侵犯毕业生就业的权利提供了生长的气候和土壤,此情况下,传统的宪法原则已应该根据经济社会形式的变化而与时俱进的更新。 三、我国大学生就业法律环境的构建 我国目前正

9、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已经被视为一种重要的治国方略,法律在解决许多社会问题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也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运用法律的力量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阻碍大学生顺利就业的障碍。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推进高等教育改革 高校改革不只是政策指导,还需要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赋予其适当的权利和灵活度,引入“功能性权力分立”和“公务分权”理念,以市场为导向,紧密联系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调整高校专业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培养适销对路的人才。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行不同层次教育要求水平不一的政策,如对高职教育实行宽松政策。对学校参与就业服务提供一定的

10、环境,尝试赋予学校在就业服务市场中一定的法律性权利,从而构建学校政府社会紧密联系的就业服务体系。 (二)完善就业服务相关立法 5当前大学生就业除了一部分确实是无业可就的弱势群体外,大部分的毕业生就业问题是由于在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用人不规范、不合法所造成的,而行政主管机关没有完全尽到自己的监管之责,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没有相关立法规定而处理不力,加剧了当前社会的就业问题。 1、针对目前用人单位歧视现象屡屡出现,加紧实施就业促进法,进一步制定反就业歧视法都显得十分必要,并消除现有法律中的歧视性规定,不少地方性法规和行政法规,规章都有歧视性的规定,如男女退休年龄问题和性别歧视等,需要有关部

11、门修正这些法规。 2、完善现有法律,如劳动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的制度性规定,使这些法律更有针对性,能够更好的解决就业实践中的具体问题,例如,大学生毕业前实习期间劳动纠纷的解决问题就是法律上的相对空白。 3、完善相关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等内容,明确专门机构和申诉程序等问题,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没有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享有对就业歧视的处罚权,只是在法律责任章节中规定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权具有主动性的特点,它可以使违法者立即受到法律的制裁,可以迅速恢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可否尝试赋予劳动行政机关对就业歧视的用人单位有行政处罚权,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行政处

12、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依法加强行政权介入强度 制定法律固然重要,但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更为重要,行政机关介入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定、颁布法规方面,也不能局限于事后的处理上,要全方位的介入,主动介入,要把此项工作日常化,要深入到方方面面,做到“事先有规定,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救济”。行政机关要积极地介入到用人市场中去,对用人单位的选拔、录用6等程序加强监控,对于其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建立“协商一仲裁一诉讼”程序进行维权,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推进行政机关介入深化,首先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加强行政指导,而且这种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第二,在用人单位用人

13、过程中要加强执法检查,深入到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执法,有效地了解、掌握用人单位的运行情况,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第三,在获知用人单位违法、违规情况下要及时予以调查了解情况,对用人单位的行为作出认定和处理。最后,要建立长期有效的监督、反馈机制,完善举报制度,要让求职者或劳动者了解违法举报制度、通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司法救济途径 对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上述不作为现象,现有制度中并没有适当的司法介入,或者程序过于繁复,在具体操作中不利于很好的解决相关的问题,因而,可以适当引入和加强司法救济的途径。 现实中,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就业协议或上岗期间,由于各

14、种原因发生纠纷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协商不成的最好的途径当然是要求助于仲裁、诉讼途径。而我国劳动法与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在提起诉讼之前存在一个劳动仲裁处理前置程序,无形中给处于弱势群体地位的大学生增加了维权成本,有必要进行完善。 其他方面,如针对受侵权对象的多数不确定性,引入群体诉讼制度;在行政机关或高校有关部门怠于行使职权,行政指导工作不积极,对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可否视具体情况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对教育和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适当、适时的引入司法介入,以形成“督促执法权”,7加强行政行为的责任,更好的督促其指导与服务行为。 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长期的过程,创建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就业法律环境也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集合学校、学生自身、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等各方的共同努力,着眼于我国社会稳定及经济的长远发展,也必须更新观念,大胆尝试,从而服务好我国经济社会的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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