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883849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3.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 题【内容提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29 条对共同犯罪相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方向。共同犯罪是一种单个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且共同犯罪人的责任问题也相对复杂。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本文拟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共同犯罪人的分类问题作些浅见。本文共分二大部分,包括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本文主张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

2、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间接正犯、 “过限”行为、同时犯等不被认为是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共同犯罪人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四类。在实践中应注意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共犯与犯罪形态的关系。总之,共同犯罪理论博大精深,还有许多方面需要深入细致地理解和把握。【关键词】共同 故意 共犯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共同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 25 条第 1 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一定义科学地概括了共同犯罪的内在属性,体现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为有效地惩治共同犯罪提供了法律武器,为理论上研究共同犯罪指明了

3、方向。共同犯罪被认为是一个比单个人犯罪更为危险、更为严重的犯罪形式。因为在客观上,犯罪人数量的增加,使犯罪能量更2大,能够实施某些单个人不可能实施的犯罪,特别是一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能够在犯罪中造成更大的危害。在主观上,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相互激励、坚定犯罪意志的作用,往往能够使犯罪意志薄弱的人坚定犯意,甚至使共同犯罪人犯下单个人不能犯的罪恶。共同犯罪的责任更加复杂。在单个人犯罪的场合, “一人做事一人当”,责任简单明了。在共同犯罪的场合,涉及各共同犯罪人责任大小的区分与区别对待的问题,处理起来比单个人犯罪要复杂的多。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共同犯罪理论对指导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现在,我

4、将对下面两方面的问题,谈谈我个人的一些看法和意见。(一)共同犯罪的认定如何准确的认定共同犯罪,必须准确地把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与单独犯罪一样,共同犯罪的成立仍以符合犯罪构成为前提,即“二人以上”必须是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共同故意”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主观要件的故意;“共同行为”必须是符合某种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如此等等。如果其中之一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就不是犯罪行为,也就无所谓共同犯罪了。所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上说,共同犯罪并没有什么特殊性;共同犯罪的特殊性,表现在各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的“共同”这一点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

5、必须有共同行为。一、必须二人以上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成为单独犯罪的主体,同样也不能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3年龄、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一个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唆使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犯罪的,也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其刑事责任由具备主体资格的人承担。对这种情况,认为教唆者是在把他人当工具使用,属于间接实行犯。单位犯罪,虽然也可能有很多单位成员参与,但是此时是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出现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因此,对于一个单位犯罪主体有数个责任人承担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只需要根

6、据个人的罪责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属于共同犯罪的情形可能有:(1)二人以上的单位共同犯罪;(2)一个单位和一个自然人犯罪。二、必须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的故意包含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对该罪都有故意。第二层意思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意思联络,意识到了在协同犯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两层意思,才认为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首先,共同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相同的犯罪故意,则指各共犯人均对同一罪或几个罪持有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不要求故意的形式与具体内容完全相同。就故意的形式而言,双方

7、均为直接故意、双方均为间接故意以及一方为直接故意另一方为间接故意时,只要是同一犯罪的故意,皆可成立共同犯罪。就故意的具体内容来说,只要求各共犯人具有法定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即使故意的具体内容不完全相同,也可成立共同犯罪。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犯人主观上相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但是,通常这只是针对共同实行犯即共同正犯而言的。对于帮助犯而言,片面的共犯是可以成立的。例如,甲某知道乙某要谋杀丙某,同时自己也忌4恨丙某,希望能借乙某之手杀死丙某。因此主动提出把自己的猎枪借给乙某打猎。乙某使用甲某的猎枪将丙某杀死。乙某不知甲某借枪的真实意图,

8、就乙某而言,不存在与甲某构成共犯的问题,但是,甲某有意帮助乙某杀人,可以构成甲某的共犯(帮助犯)。对甲某可以按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定罪处罚。此外,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单位的主管人员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承认过失犯罪共犯的存在,只能作为一种特例来掌握。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是在事先,即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在事中即在犯罪过程中,这被称为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但是,如果是在犯罪既遂以后才知道犯罪人的犯罪事实的,并表示赞同的,不认为共犯。此外,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方式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可以是通过语言、文字表达,

9、也可以通过身体姿势、面部表情、眼神等表达。三、必须有共同犯罪行为这里所称的共同犯罪行为是广义的,既包括实行行为,也包括组织、教唆、帮助、共谋行为。按照分工不同,在共同犯罪中承担实行行为的人,叫做实行犯;没有亲自实行犯罪而仅承担帮助行为的人,叫做帮助犯;仅有教唆行为的人,叫做教唆犯。因此,教唆犯、帮助犯通常是对实行犯的实行行为进行教唆、帮助。共同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可能出现三种情况:一是共同作用,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作为;二是共同不作为,即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不作为;三是作为与不作为相结合,即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作为,部分共犯人的行为是不作为。因此;在有共谋5的情况下,不作为也认为有共同犯罪的行为。而

10、“共谋”却未参与实行的人是否成立共犯呢?这涉及到共谋的理解,换言之要看是怎样共谋的,我认为有共谋就是以认定具有共犯的行为与故意,可以成立共犯。有共谋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有 3种可能:一是由他人代劳,不必事必躬亲。如一些有组织犯罪的领导或骨干参与共谋但不亲自出马。二是遭遇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没有参与实行。三是自动放弃。这三种情况的“共谋”虽未参与实行,也可成立共犯。四、共同犯罪的认定应注意不认为共同犯罪的几种情况:(1)过失共同造成同一损害结果的,不构成共犯。返过来说,我国刑法强调共同犯罪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但是,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场合例外。(2)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所谓间接共犯,是指把他人的

11、行为当做工具利用的情况。这涉及到实行犯的一种分类。实行犯是指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犯罪行为的行为人或者行为。实行犯通常是直接利用自己的肢体去实行犯罪行为,如伸手扒窃、举刀杀人等等,这是直接实行犯罪。此外,直接实行犯罪也包括利用工具犯罪的情况,如唆狗咬人(伤害),训练猴子入室盗窃,等等。但是,还存在利用他人行为去实行犯罪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称为间接行为。因为在这种场合,被利用的已经不是没有意志、意识的工具或者动物,而是有意志、有意识的“人”,一种形似独立犯罪主体的人。当行为人利用这种形似犯罪主体的人去直接实行犯罪时,被利用的人是“直接实行犯”,利用者是间接实行犯。间接实行犯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利用

12、无责任能力人包括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比如说,利用未成年人去盗窃。二是利用无辜者、不知情者的行为。(3)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不以共犯论处。返过来,如果事6先有通谋的就以共犯论处。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判断事先事后的标准是什么?这个标准一般为是否既遂。没有既遂的是事先,已经既遂的是事后。(4)“过限”行为不认为是共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其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行为。这种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就叫做共犯的过限行为。对于共犯中发生的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承担责任。(5)同时犯不是共犯。所谓同时犯,是指 2 人以上

13、同时同地加害同一对象的情况。如果没有通谋、没有协同关系,仅仅是偶然碰到一块,各自拿取财物的,属同时犯,不构成共犯。(6)片面共犯问题。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行为暗中进行帮助的行为。即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行为。那么,帮助人或者暗中相助人与被帮助人是否构成共犯呢?因为从暗中帮助者方面只有单向的意思,没有来自被帮助人的双向意思联络,所以是单向的共犯。而对于被帮助者而言,不知有暗中帮助,自然不存在与帮助人构成共同犯罪的问题。(7)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犯。如监管人员甲某失职,罪犯乙某乘机脱逃,不成立共犯。甲某可以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乙某构成脱逃罪。(8)先后实施的相关故意

14、犯罪行为,彼此没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犯。如:甲某伤害乙某,甲离去后,丙某因为其他缘由,也伤害乙某。甲某与丙某不成立共犯。综上所述,我们会发现,在我国认定共同犯罪特别重要的一点是把握有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而且这种把握是在两个层面上:一个层面是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对于7共同所犯之罪本身具有故意;如果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成立共犯。第二个层面是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意联络。如果不存在犯意联络,也不构成共犯,如同时犯不成立共犯。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层面的故意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是共同犯罪。所以同时犯、事先无通谋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行为,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过限行为、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实际上主

15、要都是因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成立共犯。至于片面共犯,对于不知情不认为是共犯,只是对于暗中相助的人,才主张按共犯处理。 (二)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对于共同犯罪的人进行分类并规定相应的处罚原则,有利于正确处理共同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以利诱、怂恿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一、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主犯通常包括

16、二种人:(1)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分为两类: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团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为在犯罪集团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们不是首要分子。在聚众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原则上也可以认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众犯罪并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刑法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当然无所谓主犯。因此说,聚众犯罪8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而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有时还包括积极参加者。二、主犯与从犯的区别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区分主犯、从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为这涉及共犯的责任问题。而共犯的复杂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担责任。主犯、从犯的区别主要取决于“作用”的大小。如何判断作用的大小呢?主要看这么几点:一是从起因上看,谁是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