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落社会纠纷调解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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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村落社会纠纷调解的研究当前乡村社会的纠纷研究所面临的正是这一背景:现代化及现代化过程中,后发外生型国家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呈现的纠纷。存在人类社会,便不断地上演各不相同的纠纷。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早期人类面对纠纷的普遍选择,在后来的国家法建立的过程中和之后,尽管国家法试图将这一领域纳入到自己的治理范围,可是调解的方式仍然顽强而富有生命力,内容逐渐丰富,方法日渐多样化而趋成熟。对于这些来自于现实生活中的活生生的纠纷案例,比虚拟的案例更有价值,比逻辑推理更有血色,纠纷案例所提供的信息极为丰富与真实,因而有广阔的研究空间,吸引了众多的学者从不同学科背景出发,去揭示纠纷案例背后所

2、掩藏的行为逻辑。本文是对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关于纠纷研究的一项研究,其中将不涉及具体案例,展现纠纷研究的不同学科、研究成果,并试图对其进行简单评述。一、村落社会纠纷研究的社会背景费孝通在江村经济和乡土中国中,对中国的乡村社会结构及传统文化在西方影响下的变迁过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成为了理解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与社会性质的经典著作1.费孝通先生是通过绅士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的分析,揭示中国社会中央官僚制帝国与皇权不下县的背后逻辑2.但是当前中国村落社会与费孝通先生所述“乡土社会”已发生了如此巨大的变迁,以至于众多学者著书立说,试图揭示变迁中的村落社会的现实情景。弗里德曼的东南中国的宗族组织试图通过对地

3、域化的宗族组织的结构认识,探究中国传统社会的构成法则,从宗2族的视角揭示了汉人社区是如何实现国家与社会的关联3.杜赞奇试图从“国家政权建设”与“权力的文化网络”来认识传统乡土社会的变迁、变迁中的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4.黄宗智则揭示国家与社会的变迁中乡土社会是如何突破了“过密化”的运作方式5.事实上,这些研究将研究点放在乡土社会,而研究的对象则是“村落”。村落成为整个中国社会的缩影,观察、分析村落便可以折射出中国乡土社会本色和乡土社会的变迁。对于是否可以将村落作为研究乡土中国的出发点存在着不同的争论。也有学者跳出村落,从其他方面来解释乡土社会的结构。魏特夫从水利的角度,认为中国乡土社会可以通过大江

4、大河大水利小水利到基本农田的灌溉形成农耕社会的图景,从而形成了东方特有的专制主义6.施坚雅则从市场出发,形成了分析中国社会的市场结构理论。他认为“基层市场共同体”是中国乡村的基本单位,由基层集镇、中间集镇、中心集镇、地方城市和地区首府,构建了中国社会的图景7.尽管分析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可是对于解释乡土社会的变迁,尤其是 20 世纪50 年代以来的变迁对于乡土社会的分化、解构、重建的影响,这些模式难以让人信服。自 20 世纪 40 年代(恐怕还要往前推至 20 世纪初)以来,中国基层的乡土社会事件主要有两件:国家政权建设8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贺雪峰先生在对中部以农业为主要生产生存方式的区域分析中

5、,称为建国以来历次政治运动与市场经济的化约能力一步步消释、瓦解乡土社会的传统,构建新的乡土社会,提出了“新乡土中国”9,从而有了重新认识中国乡土社会的认知,研究转型期乡土社会的性质的学术使命与命题10.但是对于国家政权建设或曰吉登斯民族国家形成与市场经济是如何化约乡土社会的传统,重新构建新乡土中国却未展开论述。3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化约与瓦解的背后是现代化,是通常所说的从传统农业社会转化为现代工业社会,甚至到近年来极为流行的“后现代”、“知识经济”、 “新经济”时代。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所形成的断裂社会中,如何在工业与农业、城市与乡村断裂的背景下,在由生活消费品向耐用消

6、费品消费方式的转变,在资源重新聚集下,底层社会(农民、农民工和下岗工人构成)形成的背景下能否实现现代化,如何实现现代化则是另一个问题11.当前乡村社会的纠纷研究所面临的正是这一背景:现代化及现代化过程中,后发外生型国家通过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而呈现的纠纷。在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国家法与民间法等相互之间呈现出纷繁复杂的新乡土中国的景象,只是学者们知识背景不同,从不同的学科背景出发,所关注的焦点不同而已。二、法律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就目前的研究现状而言,法律社会学在研究纠纷解决方面,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法律社会学是将法律现象置于其社会背景之中,研究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

7、社会学与法学的边缘学科。法律社会学的研究特点在于从社会整体观念出发,认识法律的社会基础和社会作用,从而更好地利用法律的控制作用解决社会问题。1.关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关系的研究这是对于纠纷解决研究中一个独特的视角。体现这种关怀的著作或论文很多,影响较大的有:梁冶平的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2中的文章、范愉的“代替4式纠纷解决方式(ADR 研究兼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13、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14、谢晖编民间法15、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16、高见泽磨现代中国的纠纷与法17、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18、黄宗智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19等。杜赞奇认为:在中国,建立民族国家与

8、实现现代化,从一开始就是同一过程的不同方面20, “在新的民族国家成长并试图确立其合法性的过程中,历史被重新定义,社会被重新界定”21.中国由于是后发外生型的现代化国家,其社会变迁呈现出国家自上而下的推行和实现,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费孝通)。乡土社会代表着传统的习俗、习惯被视为旧的、落后的,而被所谓新的、先进的所替代。在国家法大规模“下乡”的过程中,即苏力之送法下乡,蕴涵的正是“规划性的社会变迁”,国家法与民间法在法制化进程中已经定下了各自不同的命运。然而,尽管自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在法治、依法治国等口号下,国家法形成侵蚀之气势,但是伴之而来的是民间传统、习俗复苏的现象,如王铭铭

9、在闽台三村的观察22.家族法规、村规民约等民间法遭遇到国家法借助政权下沉而形成的“重创”之后,逐渐退居为内在的观念形态,但是并没有彻底消失,而是形成“地方性知识”,并在纠纷的调解过程中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在人情、面子的关联下23,在秋菊打官司的分析中24表现出来。国家法与民间法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不同历史命运成了纠纷观察者的理论关怀点。2、法治与本土资源“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苏5力的贡献在于对盛行的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法律移植的反思与批判,提出了法治及本土资源理论。 秋菊打官司与被告山杠爷两部作品,折射出的正是乡土中国里的日常生活,及发生在日常

10、生活中的纠纷,而国家法介入之后,纠纷的处理却是产生了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旧的民间法纠纷调解机制被正式的国家法否定之后而单一的国家法调解机制又不能完成纠纷的妥善调解25.问题何在?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正是“中国当代法律日益西化,即强调正式法律制度,强调西方式的纠纷处理办法,强调西方的那种权利观念,强调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型控制”。在进行法律移植的过程中,有意无意忽视了中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心态和行为方式以及中国人思考问题的习惯、看待事物的角度,以至于“良法”不成为良法。于是中国社会生活中层出不穷地有了私了现象,有了在知法的情况下对国家法的规避。因此,在制定法律和应用法律时,应充分挖掘一个民族

11、的生活,挖掘本土资源,国家法是深深扎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本土资源中。而当下,最为显著的生活,则是在于转型期的社会变迁之中,法制则应根植于这一转型的大背景之中。3、纠纷的解决方式纠纷的解决方式上存在正式纠纷解决方式和非正式纠纷解决方式或曰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正式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家司法系统进行的解决,它具有较高的系统性、制度化水平,普遍主义的价值趋向,讲究程序正义。而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司法改革有向一元化的趋向。与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相对应的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长期以来,村落社会的纠纷一般是不会赤裸裸地表露在国家面前,而是在“自治”背景下的调解。因为“中6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最大的特点

12、是富于地方性, “他们活动范围有地域生活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26.历史在不断地延续,这使得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关于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中具有了历史合法性。现实上,由于通过诉讼程序或司法程序需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执行费,以及承担着司法的不确定性的风险,这对于现金收入有限的农民来说,是面临纠纷时寻求正式解决机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实性上也具有了合法性。三、法律人类学的纠纷解决研究法律人类学是法学与人类学的边缘学科。它秉承了人类学研究的风格与传统,研究对象主要是非西方的民族或某个小范围的特定区域的人们的日常秩序和纠纷

13、解决过程。研究者也不仅仅是异文化者,也包括本文化者研究自身文化。从“小”中抽象出“大”的命题与结论,在大传统与小传统方面同样延续着人类学的方法,解决“大传统”(一种与国家相关的存在)与“小传统”(一种与民间社会相关的存在)的关系问题。关于纠纷解决方面,主要是探讨从某一空间范围内的权力格局出发或从纠纷解决的某一特定场所出发,来抽象出普遍性的命题与结论。目前,可见的研究成果包括:邱梦华:“讨价还价:国家与农民间的利益博弈过程”27;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 “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一项理论探讨”28;陈心想:“一个游戏规则的破坏与重建A 村村民调田风波案例分析

14、”29;强世功:“乡村社会的司法实践:知识、技术与权力一起乡村民事调解案”30;梁冶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31;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32等。7人类对于纠纷结局研究的介入,通常是对于纠纷的事件进行详细的过程事件分析,在具体的过程事件中,对各种社会因素,包括场景、权力格局、文化条件、物质因素等展开人类学的分析。如强世功在“法律是如何实践的”一文中,对炕上开庭、法律运作的场景组织的描述;在权力格局上,吴清军在“乡村中的权力、利益与秩序以东北某问题化村庄干群冲突为案例”中,对“三甲村”村庄中权力资源分配的描述。四、政治社会学的纠纷解决研究政治社会学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相结合的产物,不过还是在不

15、断完善的一门学科, “政治社会学这一术语与其说代表了一门学科的严谨体系,不如将其视为一连串既彼此独立,又互相关联的研究活动的通称。 ”33.但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的学科交叉使得研究的范围和主题大大扩展, “政治社会学的发展,有点参差不齐这些有点杂乱无章的课题和思想特征与其说是一种障碍,倒不如说是一种挑战。 ”34关心秩序与冲突既是政治学,也是政治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冲突是由秩序运行中的次生因素引发的,冲突最终需要走向秩序的恢复和再生。纠纷只是冲突的初级形态,而纠纷是否会向上延伸至冲突,则需要看纠纷的解决状况,从而形成纠纷冲突秩序的动态关系。张立伟从韦伯关于权威的三种类型中受到启发,认为在乡村社会里

16、公共秩序的维持归结于三个相互关联的纬度:统治权力、乡村权威、规范性知识。统治权力代表的是乡村社会里自上而下的命令式控制关系;乡村权威既包括体制精英也包8括非体制精英;规范性知识则被认为是乡民们对于社会秩序的理解。由此,在纠纷的调解中,形成了力量介入的先后次序及各种力量介入所凭借的规范性知识的选择,从而实现纠纷的调解,完成了乡村秩序的恢复和再生35.另有学者从政治稳定视角探讨乡村社会中纠纷调解的利益关系的重新配置。利益与利益分析方法是社会学界广泛接受和使用的分析范式,这里亦是与政治学对秩序的关心相连,形成政治社会学的研究范式。讲究政治稳定,实际蕴涵了对秩序的关心。从纠纷的主体对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对利益的关注而选择了纠纷的当事人视角,从而克服了张立伟的研究中,人被角色化,国家、社会与地方文化的逻辑成为个人的逻辑,社会整体的行为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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