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37883246 上传时间:2018-04-23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公司法》(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创新解读新 公司法内容摘要:我国公司法修订案已获得通过。这次公司法的全面修订进行了重大创新,是公司法制度重大突破。通过对新旧公司法的分析对比,从回顾此次修改的动因入手,揭示新公司法宏观和微观的创新路径与亮点,探讨此次创新对公司实务和法律实务的影响及其意义。关键词:新公司法 创新 路径 影响 意义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New Company LawAbstract:Lately the revision to the Company Law of China has been passed. This overall revision to th

2、e Company Law makes an important innovation to the company law system, which is a momentous breakthrough to it, and the revision is also a significant step of the perfection of the company law system of China. By the analysis and comparison of the old and the new company laws, and beginning with the

3、 review of the motivation of this revision, the article aims at discovering the macroscopical and microcosmic innovating method of the new company law, and at discussing the influence and the significance to the company and legal affairs by this revision, thus to interpret the widely concerned new C

4、ompany Law.Keyword:new company law innovation the path influence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公司法,这次公司法的全面修改是对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是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乃至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一步。我国现行公司法是 1993 年 12 月 29 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于 1999 年 12 月 25 日作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1,作了二处细微修改。此次修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在原来总共 230 个条文中,文字修改有

5、 11 处2,删除的条款达 46 条3,增加的条款达 41 条4,修改的条款2达 137 条5,集中涉及制度也达 14 类之多6,这样大面积的法律修改在我国较为少见的。因此,全面总结和评价本次公司法修改的成果将是公司法学界的重要任务。本文即是对此任务的一点回应。一、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即旧公司法摒除垢病的动因现行公司法是 1993 年 12 月 29 日通过,1994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已下简称旧公司法),它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可以说这部法律出台之时就是酝酿修改开始之日。一从立法背景看:旧公司法是在市场经济体制还在酝酿中;改革开放进程中出现了

6、公司热,形形色色的“公司”需要予以清理整顿规范;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和新的企业财产权制度来支撑。二从公司发展实践看:我国公司起步较晚,当时我国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还是以国有和集体为主,还处在对市场主体一方面急需培育一方面又唯恐出乱的时期。三是从公司法理论看:当时公司法理论研究还十分薄弱,对公司立法没有很明确具体的理论定位,对公司法律关系的实质也没有准确全面的把握。勿庸讳言,它是在实施中“摸着石头过河”,在改革和发展中应运而生。因而其条文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法律漏洞多, “尤其是重安全、轻效率;重防弊、轻兴利;重管制、轻自治;重国有、轻民营;重倡导、轻操作等一系列的弊

7、端” 7。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国企改革的深入,投资主体和融资方式的丰富,企业治理结构科学化要求的提高,以及我国入世后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迅速加强,旧公司法已难以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在符合中国现实需要的公司法理论进一步丰富、完善和发展之后,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成为必然。今年 10 月 27 日3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8二、新公司法创新的路径及亮点这次修改公司法,回应了公司法修改近十年间讨论中关于公司法的指导思想、立法宗旨、公司的种类、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的登记原则、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章程、公司转投资、注册资本、资本制度、注册资本的变更、出资方式、

8、公司设立、国有独立公司、公司财会制度、公司破产解散清算、公司合并分立等 17个领域9中的有益意见,在完善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引进和借鉴了国外一些行之有效的公司法律制度,在一些重要方面也有重大突破,闪烁出不少的亮点。这部新法律实质性修改的内容非常丰富,概括而言,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揭示新公司法创新的路径和特点:(一)从创新的宏观方面考察,主要具有以下六个鲜明的路径:第一、宣扬公司法的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公司法是规范市场主体方面起支架作用的法律,也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本次公司法修改反映和宣扬与时俱进的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如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强调

9、: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10 .为此新公司法旗帜鲜明地落实了股东平等原则,将国家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制度歧视一扫而光。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为此,新公司法第 27 条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如此都生动体现和宣扬了这一时代特征。 114第二、彰显公司法的自治法本色。公司法具有自治法的性格,本应宣扬自治之精神,然而中国公司法风雨十余年,却因其充斥着太浓的国家强制湮没应有的私法自治而遭受诟病。新公司法一改其作为“治乱的法”、 “管理的法”和“国企改革的法”等的片面认识,扩展了公司、股东自治

10、的空间12。表现在法条中,就是将许多条文变成了任意性条款,其中包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受让权问题、股权的继承问题、股利的分配问题等。同时,增加了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这是前所未有的。另外,诸如公司章程个性化设计以及股东分红或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约定都显见自治本色。第三、体现公司法效率与安全的最佳契合。旧公司法中,摆脱不掉中国法律传统追求秩序与和谐的印记,因而引发对交易安全的过度信仰,从而也束缚了效率;新公司法一改以往的遗风旧锁,体现了契合13。这其中有:允许一人公司设立同时辅以五项风险防范的制度;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预先保护债权人及新公司法第 20 条第 3 款引进了公司

11、人格否认理论,对债权人保护采取事后救济的立法新思维;新公司法还注重运用信息披露手段保护交易安全。如该法第 6 条第 3 款之规定。新法第 38 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四、突出公司法的可诉性与可操作性之法制追求。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在于逻辑,而是在于经验。 ”具体地讲,可诉性是将“纸面上的法”置换为“运行中的法”、缺乏可诉性的法律往往可能蜕变为形同虚设的“一纸空文”, “看上去挺美”法律进入司法操作时出现捉襟见肘式的尴尬14。我国公司法受民事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亦

12、是如此。新公司法则确立股东代位诉讼制度(第 1525条)、解决公司僵局的司法途径(第 183 条)等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者是可诉性,后者是可操作性,新公司法都一以贯之予以坚持,这使其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指导意义。第五、强调公司法与证券法的良性协调互动。公司法、证券法在涉及上市公司发行或交易股票、债券及相关信息披露时,两法联系密切,但两法在组织法与交易法的侧重点、利益保护目标和实现机制上有很大区别。在操作层面上,此次利用公司法、证券法同时修改之机,将有关证券发行、交易的规范布局,作了必要的调整。一是将规制证券公司承销的内容一律划归了证券法规定,改变目前两法重复规定的格局。

13、二是将有关股票、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内容划归了证券法规定。三是现行公司法中关于上市公司的一节,应改由证券法作出规定。四是改变同样性质的问题由两法分别规定的做法。如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由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 161 条),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条件却由证券法规定(证券法第 51 条)。在此次两法修改中,已将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交易条件统由证券法规定,以此使二者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良性互动。(二)从创新的微观方面分析,主要具有以下五个方面十六个亮点:第一、关于公司形式方面。公司法修改顺应民意允许了设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在立法上应当建立严格的制度,防止一人公司滥用公司制度

14、,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危害经济秩序。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允许一个法人或者一个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主要设立了 5 项风险防范制度:其一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万元,并且必须一次缴足;其二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6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其三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个公司;其四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五在发生债务纠纷时的相关规定。如新法第 58、59、60、61、62、63、64 条规定。这些规定,是前所未有的,比其他国家关于一人公司的

15、规定更为严格,也为公众投资创业多增加了一条渠道。第二、关于资本制度方面。在公司法修改之前,我国的资本制度一直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重点。在这一点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立法理念的调整,可谓众望所归。这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其一、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在大陆法系国家,用立法规定设立公司所必须达到的最低资本额,从而维护整个社会交易的安全。旧公司法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为 10 万元、30 万元与 50 万元不等;股份公司为 1000万元人民币。这或多或少造成资金闲置和浪费。新公司法第 26 条不再根据公司不同产业分别规定最低注册资本,而是统一

16、将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 3 万元,可谓 “四两拨千斤”;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则降至 500 万元人民币(新公司法第 81 条),使之不再是少数投资者(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奢侈品和专利品。其二、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旧公司法列举的五种出资形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与土地使用权)不足以囊括创造公司财富的各种资本源泉。新公司法第 27 条大幅放宽了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因此,债权、股7权、采矿权、探矿权等他物权均可作为出资财产。此举将会鼓励成千上万的投资者拿出闲置多年的资本进行投资创业。其三、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根据新公司法第 26 条之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允许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法律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